出處:高嘉瑜臉書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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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瑜今日邀請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劉國隆理事長、林忠慶理事、陳雅雯秘書長;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林志崧副理事長;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崔懋森理事長、汪俊男副理事長;建築改革社吳宜晏副社長、陳慶懋理事,以及李仁豪律師/建築師召開協調會。
對於嘉瑜近日於臉書貼文中指稱「設計監造同一人就是球員兼裁判」一事予以說明:
- 首先,關於該篇貼文造成台灣建築師界的困擾與誤解,嘉瑜感到萬分抱歉。
- 嘉瑜一直都清楚、也於前天受訪時就說過:「設計監造同一人並不違法,且是業界常態」,貼文初衷僅是因基泰大直塌陷案,希望未來能有公正第三方判定鄰損爭議,故參考國外立法例提出第三方監督機制的想法。並且過去亦有立委提出類似修法,其中連署的人還包括蔣萬安市長。
- 至於為何會先想到監造人?則是因當時參考《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規定:「鄰損戶向都發局建管處申訴後,公共安全及責任歸屬由建方(起造人)會同監造方認定,並經監造方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後,出具安全證明給建管處。」、及建築師法第18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圖說施工。」再加上北市府亦有依法對監造人開罰,才做如此判斷。
- 但嘉瑜過度拘泥於上述法條文字,而忽略了與營造業法間的連帶責任體系及營造廠往往未提供「營造業法第26條所定之施工計畫書」予監造方,也未理解實務界「營造廠之專任工程人員」與「監造建築師」的專業分工情形,因而對建築師界造成傷害,再次致上萬分歉意。
- 現行營造業法規範不足,未來會研議修法落實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及監督責任、並於子法中明定特定項目之監測資料應確實提供予營造廠之專任工程人員。
- 各地方政府之損鄰爭議規則,除使建方會同監造人、營造廠之專任工程人員勘查外,應適當引入第三方勘查鑑定機制,以杜爭議。
- 大規模及風險性高之重點工程,則應全面引入第三方監督機制,以確保施工安全。
- 對於「監造建築師」與「營造廠之專任工程人員」,應修法明確專業分工、及免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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