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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改社] 徐岩奇 - 建築競圖遴選委員產生機制

發表於 : 2007-01-30, 23:44
chiyi
工程會修正建築競圖遴選委員產生機制, 改為電腦隨機方式產生後
接連接到好幾位優秀的建築師, 老師們負面反應, "與遴選委員雞同鴨講..........."
按該辦法落實執行後,看似公平性解決了, 但出現專業度不足問題
主要是建築背景的委員比例降低了, 如七個委員只有一個建築背景
比如七個委員當中, 三個機關代表, 一個結構, 一個景觀, 一個都計, 剩一個建築
各委員只能問其本身專長的問題, 卻無法看整體問題...., 看不懂設計"創意"
建築一直是個全面的課題, 正如建築師扮演所有工作之整合
委員若只懂建築的一部份, 見樹不見林.......如何選出好的設計團隊?
特別是重創意的團隊, 會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更難以出線, 像碰運氣一般
因為他不斷去挑戰新觀念, 技術.....沒有遠見的委員, 如何選出有遠見的設計
但這樣的創意卻是建築的核心價值, ....設計創意卻反而會變成毒藥

不是結構, 都計, 景觀, 機電的議題不重要, 而是會有優先次序問題
建築的議題包羅萬象, 包含文化, 環境, 心理, 藝術, 創意..........
競圖過程以創意, 統合與執行能力作為決選依據, 放諸四海皆準
結構, 機電, 監造等其他議題, 大部分不是"競圖"的核心議題, 通常也只有帶過
競圖時間短, 無法將結構, 機電等課題處理到太細節, 也不需要,
否則也浪費社會資源, 需要動員一堆技師們深入的參與, 但勝者只有一個
短短10-15分鐘競圖簡報, 也不可能講太多細節, 自然也不會是重點
這些議題是贏得競圖者, 在執行過程自然要去解決的

短時間內要伯樂挑選千里馬, 評審委員能力自然需要"比建築師還建築師"
因此多數競圖需要建築背景的委員才有能力全面審視, 藉以選出好的設計團隊
.........但請勿誤解, 以為建築師要排除其他領域專家的參與
可以借鏡, 膾炙人口的九二一新校園運動的成績, 正是因為有良好的遴選機制
除了校長, 教育界各一位, 其他多為建築學者專家(4-5位).....為要伯樂挑選千里馬
特殊案例, 如高雄市運會場競圖結構佔重要地位, 邀請日本結構專家如杜邊邦夫等參加
國家歌劇院競圖, 會邀請音響等專家參與....., 其他也多是建築專家學者
按個案需要性質組織委員, 這是全世界建築競圖的觀念與潮流
否則邀請無法深入核心議題的委員, 發言及觀點未能切中要害
委員尷尬, 也是如坐針氈, 也達不到目的, 浪費寶貴的一票, 或造成傷害

呂欽文建築師當時提了建議給工程會, 如附件....
但工程會只取了當中半套, 沒討論就出去了....所以執行還是出現落差
呂建築師補充意見如下, ........................
"原本我們的建議 : 各單位(譬如教育局)就其業務屬性, 建立(遴選)當年度的評選委員備用群
當甄選案發生時由該備用群中機抽選該案的評選名單
如此可兼顧委員品質及隨機公平性, 彌補現行電腦抽籤做法雖公平, 但委員素質難預料之缺點
該備用群應公佈,以顯示主辦單位的透明誠意, (避免備用群全都是特定委員)"

以上建議, 也是當時九二一新校園運動, 教育部的機制
或是採事前公開委員名單, 以昭公信....這是長遠目標
如高雄市運會場競圖, 國家歌劇院競圖採事前公開評審, 該評審團非常有社會, 國際威望
因此國際級建築師有信心就來到台灣 參與盛事, 國內一流團隊自然也不缺席

這個問題非常嚴肅, 就是如何才能選出好的執行團隊, 為國舉才
必須要有好的評審機制, .........差之毫厘, 失之千里
否則公務機關未來也會焦頭爛額.......非審查機制可以改善
這是所有建築相關制度的第一步關鍵問題, 其他配套制度都屬於被動
一但執行偏差, 就什麼也難以挽救了.....而且會不斷惡化, 導致缺乏專業尊重與互信

其他尚待解決問題 : 建築背景的委員, 其專業與操守如何認定?
工程會登錄的委員, 也未經篩選, 有機關報名就上了, 弊端也會發生
倒是九二一新校園運動, 教育部的機制為我們找到了一個參考模式......

憑愛心說誠實話, 希望沒造成您的困擾與工作負擔
希望透過您反應給承辦單位, 上級長官, 有機會邀請更多人來討論, 讓制度更加完善
上帝祝福您

徐岩奇建築師

附件:推動「公平甄選」應修改法令建議 95-6-2

<html><table border="1" cellpadding="0" bordercolor="#cccccc" width="600"><tr><td width="36" align="left" valign="top">修正項次</td>
<td width="191" align="left" valign="top">現行方案</td><td width="184" align="left" valign="top">建議方案</td><td width="184" align="left" valign="top">修正說明</td></tr><tr><td width="36" align="left" valign="top">一</td><td width="191" align="left" valign="top">「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 <br><br>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td><td width="184" align="left" valign="top">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大於二分之一。</td><td width="184" align="left" valign="top">增加外聘之比例,可直接避免主辦單位操控評選結果</td></tr><tr><td width="36" align="left" valign="top">二</td><td width="191" align="left" valign="top">「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br><br>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應自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br>前項建議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br> 第三項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 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td><td width="184" align="left" valign="top">各機關可自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名單中遴選熟稔該機構業務屬性及標案性質之專家、學者,組成「機關外聘委員名單」,該名單應不小於30名,且兼顧各領域,並定期檢討更新;當實際標案發生時,由政風主計等單位監督之下由「機關外聘委員名單」中以隨機抽籤方式產生「評選委員名單」。<br> 評選委員專長之比例,應適當反映標案之屬性。</td><td width="184" align="left" valign="top">1.以抽籤方式決定外聘委員是避免現行「遴選」弊病的重要手段,可有效阻止主辦單位操控結果。但抽籤的對象如太廣泛,則抽籤結果會因委員地緣、專業因素會造成執行困擾,因而建議採取「機關外聘委員名單」之配套措施。<p><br>2.公佈委員之名單可使評選過程透明化,提昇評選委員之地位,並進而強化評選委員自我約束力但公佈委員名單經常造成「關說」壓力;為達到公佈之目的又能舒緩負面效應,可採取公佈較大範圍之「機關外聘委員名單」方式因應。外聘委員之名單大到相當程度時可模糊及分散壓力,但也不可太大以免造成行政作業困擾</p><p><br>3.外聘委員名單依地緣、採購屬性、個案特質,自建議名單遴選並經書面確認後形成。該名單可採各案建構,或由該單位(縣市機構)以一年或兩年為期遴選建構外聘委員名單。<br></td></tr><tr><td width="36" align="left" valign="top">三</td><td width="191" align="left" valign="top">「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br>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br>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td><td width="184" align="left" valign="top">「機關外聘委員名單」應於招標文件中公佈,「評選委員名單」是否評選前公佈由評選委員會自行決議。<br>內聘委員之名單是否公布由該主管決定之。<br></td><td width="184" align="left" valign="top">1. 同上<br>2. 「評選委員名單」如經評選委員會決議願於招標文件中公佈自然最為理想<br>3. 內聘之委員名單可不公佈以避免主辦單位困擾<br></td></tr><tr><td width="36" align="left" valign="top">四</td><td width="191" align="left" valign="top">「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七條<br><br>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br>評選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td><td width="184" align="left" valign="top">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或代號方式公佈之<br>評選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br></td><td width="184" align="left" valign="top">是評選過程透明公開</td></tr><tr><td width="36" align="left" valign="top">五</td><td width="191" align="left" valign="top">「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三條 <br><br> 本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br>得標廠商受評選之樣品或模型,機關得於決標後公開;未得標廠商之樣品或模型,機關得於決標後發還。</td><td width="184" align="left" valign="top">本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br>得標廠商受評選之樣品或模型,機關於決標後公開;未得標廠商之樣品或模型,機關於決標後發還。<br></td><td width="184" align="left" valign="top">加強評選結果之公信力</td></tr><tr><td width="36" align="left" valign="top"></td><td width="191" align="left" valign="top"></td><td width="184" align="left" valign="top">甄選案之先期作業,包括方案研究、預算編列、招標資料等應由主辦單位自行製作;如因特定因素必須委外協助製作時應將所有資訊包括協助製作單位及其製作之內容載明於招標文件中;若因隱匿而致其他參與甄選者有遭受不公平待遇之情事者,主辦單位應受行政處分。</td><td width="184" align="left" valign="top"> 甄選弊病產生之主因為主辦單位在先期作業過程中因專業能力不足,必須委請非公部門之專業單位進行初步規劃、方案研究、預算框列提報等工作。為「回報」該等付出,主辦單位難免於評選過程會產生不公平等對待之行為。因此甄選過程應避免上述非正式委外協助之情勢,但如不能避免亦應能將所有資訊公開,可使其他參與甄選者掌握真實情狀,完整判斷,減少不公平待遇之情事。</td></tr></table></html>

競圖與樂透

發表於 : 2007-02-05, 12:30
徐岩奇

競圖與樂透


轉寄趙建銘建築師有關競圖機制改變後心得經驗談,與回應

最近事務所參加了兩場競圖,雖然都獲得了第一名。但在簡報後,等待評選結果時,心中充滿了無力感,苦笑的對事務所同仁說:「接下來與專業無關,只是靜待開獎。」獲得設計議價權應是喜悅的,但內心對往後須面對的評審制度卻充滿了迷網與不解?下一場競圖事務所規劃報告書的重點究竟是什麼?

未經適當審核即分類的委員資料庫,隨機產生的委員名單,對規劃案的核心價值為何?尚無法把握即須選出獲勝團隊,這樣勝選產生的方式與樂透有何不同?

在博愛路後續人行道景觀工規劃設計案中,我們針對本所過去十五個造街案中重新檢討與回饋,提出「精緻造街」的想法,意圖在高雄市四、五年的造街景觀案後,提出現況的檢討及解決。但委員詢問的任意停車的交通執法問題及本所得標後監造人員如何調度……等問題,只有當作機智問答來對應。

台南縣學校建築的成果有目共睹,合理友善的徵選平台,明確的環境規劃價值,吸引了許多優秀建築師投入。這樣的新制度,一夕之間摧毀了台南縣經過長時間累積的徵選平台。

在本所上星期參與台南縣之學校競圖時,當委員詢問我們採用的基礎型式時,我們的答案是:一般而言,採用聯合基腳、版基若鑽探報告顯示土質不佳,則會考慮筏式基礎。

我深切的感受新的徵選制度陷徵選委員於不義(在陌生的專業領域,不明確的徵選價值進行評選工作),令執行的行政單位及規劃設計團隊茫然不知所措。

制度由防弊著手,但如何透過徵選制度的設計,明確指出政府對於公共工程的規劃設計品質及環境價值的期望(永續、減量、人性空間、環境的對應……)似乎完全被消音了!

不過,最後,還是請大家恭喜我們,因為我們最近中了二次競圖樂透。

趙建銘 建築師/ 建改社幹事

發表於 : 2007-02-12, 21:37
zhz
徐岩奇老師,這篇文章張基義老師已經PO過了,而且已經有三位建築朋友回應了唷!
詳情,請按這裡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