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基礎實務問題

建築師事務所工作、實習,以及建築、營造工作所可能遇到的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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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on_543

一個基礎實務問題

文章 demon_543 »

請問各位先輩,大師,建築師們....

小弟在此想問個很基本的實務問題

====陽台面積VS建築面積VS容積率====

話說我家老闆(簡稱老大)

老大說:陽台面積只要不超過2m,就不計入建築面積
即使面積超過法規規定的1/8 OR 8 m2的情形
在沒有超過2m深度之下,((超出的部分只是懲罰性的計入容積‧))
只要容積夠!!

故老大的意思就是說
(建物3層 其牆中心位置均相等,陽台設計深度2m)
基地面積70m2 法定建蔽率 50% 法定容積率 150%
現有設計建物 壹層樓地板面積 30m2 建築面積30m2
貳~参層樓地板面積 30m2 貳~参層容積樓地板面積相同 =30+(13-8)=35m2

貳層陽台面積 13m2
參層陽台面積 13m2
故可得 建蔽率=30/70*100%=42.86%<50%
容積率=(30+35+35)/70*100*%=142.86%<150%

於是就點點點,我一直很遲疑這種說法......
反覆試探性問了2~3次
跟以前事務所的經驗很不相同阿!!
陽台面積超過8m2計入建築面積
陽台深度超過2m 計入建築面積
andys890901

Re: 一個基礎實務問題

文章 andys890901 »

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
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
或一‧○公尺作為中心線,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陽臺面積未超
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
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
地板面積。但每層陽臺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
分之十五部分者,應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至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
用途使用者,每層陽臺面積之和,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二.五
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

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 ... =2010/6/30


我恨法規 :evil:
mephist

Re: 一個基礎實務問題

文章 mephist »

你們家老大的算法是對的

陽台的面積計算方式一般而言(指沒共用梯間)
因為陽台的規定 深度大於2M;超出當層12.5%或8㎡ 要寄入面積
這是雙重的罰則(說罰則會不會太過分)以容積來控制建築高度

所以算法有3種 即是
1.陽台超出2M 超出部分計入當層樓地板面積(不管是否已滿足當層12.5%或8㎡)
2.陽台面積超出當層12.5%或8㎡部分計入當層樓地板面積(不論深度是否超出2M)
3.陽台深度超出2M"且"超出當層12.5%或8㎡ 超出部分必須相加總 即為當層樓地板面積

而你家老大用的方式是數字型的計入容積:超出12.5%或8㎡就計入 沒有投影的問題,不會影響到建蔽率
但反觀 沒2M的陽台 機能使用上夠嗎?

小弟淺見
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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