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 仁愛、建國南路交叉口 → 帝寶
Re: [提名] 仁愛、建國南路交叉口 → 帝寶
埃攸!死胖子 寫:
kensyu_tseng兄超讚的
這下我真的是欽佩的五體投地
以後非得恭恭敬敬的叫學長了
麥阿捏啦、
叫我kensyu就好了
yeyuru 寫:聽說它原先是分四個建照請,有一天四個承辦坐在一起吃飯,
有一個承辦說到他有一個案子水池長的很奇怪感覺像1/4的形狀,
後來大家聊ㄧ聊之後原來是這四個承辦都有同ㄧ個地點長的相像的案子,後來大家回去拿出來對了一下根本是同ㄧ個案子分四張建照申請因為可以免都審,之後聽說這個案子還是做了都省免的大家罵,結論建築師很聰明但猴急了點!
一開始分四個建照是真的,為了閃「都市設計審議」中最小面積也是真的
至於四個主辦的一起吃飯應該是開玩笑編出來的(但這不算捏造,是據某些事實基礎做出來的玩笑話,這種笑話是內行人才編得出來的好笑話)
這麼大的案子,恐怕送件時是跟市長打過招呼(此案是馬英九光復台北後才大力推動;陳水扁市長時代按兵不動,連土地都不敢交易,怕被陳水扁市長以行政干預),不太可能是基層主辦仔各自隨機從自己辦公桌上拿到的啦
此事始末請看:
http://bbs.nsysu.edu.tw/txtVersion/trea ... 951.A.html
及(從三分之一看起):
http://bbs.nsysu.edu.tw/txtVersion/trea ... 930.A.html
最後由 kschen 於 2007-02-05, 22:41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容我將這部分轉貼上來吧!kschen 寫:及(從三分之一看起):
http://bbs.nsysu.edu.tw/txtVersion/trea ... 930.A.html
建商玩法?市府枉法?法非良法?
「前中廣大樓土地開發案迴避都市設計審議之正當性與適法性公聽會」摘記
地點/台北市議會
日期/民國89年8月1日
記錄整理/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秘書處,空間雜誌編輯部
主持人/李新 市議員
■送審的理由:都市設計的合理性及公共利益的維護
針對送審的理由及部份疑點,淡江大學建築系副教授吳光庭首先詢問交通主管單位:「此案法定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共1200多部,有沒有讓附近的道路服務
水準降低?」
交工處劉志鴻科長答覆說:「現在在仁愛路跟建國南路的交通狀況在尖峰時段已經達F級了。針對1200多部的停車需求對附近交通還是有影響,所以我們希望停車場出入採用流量管制,以降低交通衝擊。F級是道路交通服務水準最低的一級。」
吳光庭說:「也就是道路服務水準因此案有惡化的可能。我在意的是,京華案的停車位也是1200部,此案也是,但是京華案是商業區,此案是住宅區,只是為何沒有人提公共利益的事情,反而都在討論適法性的問題?」
停管處沈慧虹技正答覆:「因為此案基地週邊500公尺範圍內沒有公共設施用地可供都市計畫多目標使用。其次此範圍內目前停管處也沒有停車場的興建計劃,故在四塊基地中我們建議兩塊基地在仁愛路設停車場出入口,兩塊出入設在建國南路;出入口基地的建築線往內各退12公尺的緩衝空間,設一個小廣場,再經由分向線的指示,進入應有的相關位置。至於停獎車位,因住宅停車特性為停車延時較長,周轉率較低,建議其靠近地面層處理,以便分層管理,一部份可回饋給社區居民進入使用,停車費率給予優惠,另一部份亦可供應周邊商辦用途。」
吳光庭又問:「725部獎勵停車位,假如都作為公共停車使用,也就是任何一部獎勵車位不能被當作社區居民優先使用,更遑論業主把獎勵車位拿去賣,也不能賣給該基地大樓住戶或社區居民。按照附近建國花市、玉市的情況來說,道路服務水準已經是F級了,停管處到底有沒有去評估周邊是否需要這麼多的獎勵停車位?當地附近也是有捷運呀,從交通影響評估可能服務的範圍來看,真的需要那麼多的停車位嗎?一定要那麼多提供公共使用的車位嗎?」
沈技正答:「此地附近的停車供需比超過一,在台北市的停車需供調查如果超過一的話,就是屬於停車迫切需求的地區,再加上建國南北路、仁愛路是台北市南北向、東西向的幹道,不允許路邊停車。此基地距離最近的捷運站步行距離大約10幾分鐘的路程。而交通單位到現在還沒有核可通過,要宏盛送第五次交評修正,也就是站在交通評估的專業立場上,我們很審慎考慮這整件事情,包括其出入口的整併、流量管制的建議,及業主本身也要做到的交通衝擊改善等。」
吳光庭說:「提這個問題是從公共利益的立場出發。首先我個人對於725部車位存疑,因關係到獎勵樓地板面積共3166坪,這背後涉及的公共利益更需要拿出來討論。其次,就此案地面層配置圖來看像是一個整體開發案,並不是一個分割的基地,分割線也切掉一部份原本要做的地面公共設施。如果真的是分期開發的話,一樣可以直接告訴建管處、都發局要分四期,而不是採取分割土地這樣的大動作,這就是讓大家懷疑的地方。分割之下,對分期購買大樓的消費者是不公平的,因分成四塊,基地交界處是不是要用圍牆圍起來才表示這是不同的基地,但顯然目前的設計圖說上並沒有圍牆。就一塊基地來說,整體開發是好事情,但分成四塊就令人聯想到連通使用的意圖,豈不讓人生疑。依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在於討論公共利益,任何一個案子進入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後就是在公共利益角度上做談判,而此談判可以有很多辦法來彌補,而不是讓某個案子變成無法開發的案子。假如大家沒有辦法去認知這個案子跟台北市都市整體開發的相關性,那就不需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如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不審這個案子,看不到涉及的公共利益問題,那就是失職。」
現任都市設計學會理事長中原大學建築系副教授喻肇青認為,要求本案應送都市設計審議的理由是依據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條第十九款的送審條件「經本府認為建築申請案有發生違反環境保護法令或有礙公共安全、衛生、安寧、或紀念性建築及藝術價值建築建築物之保存維護或公共利益之虞者」,如上述審議會應該依法要求此案送進來;另外審議要點也規定,若大型開發案基地面積超過6000㎡或樓地板面積超過30000㎡就應送都市設計審議,此規定的涵意就是大型開發案可能對公共利益、安寧等造成影響。
「顯然此案就是大型開發案,根據設計圖說來看,這就是一個開發案,不是四個開發案:從數字來看,把四個分割的基地加起來,基地面積超過18000㎡,總樓地板面積約11萬㎡多,已達送審條件,但是四個案子各自的基地面積果然少於6000㎡,各自總樓地板面積一個為29100㎡多,另外三個都為29999.99㎡─有時候建築師也很辛苦,幫業主爭取容積、在合法的條件下減些麻煩─這個技術太高明了,或把我們看得太驢了?這還不明顯嗎?從數字來看明明是一個案子,卻要分割基地以迴避都市設計審議。再來,照四塊基地來開發,這個案子是台北市數一數二的高品質住宅,怎麼可能在中庭做圍牆阻隔成四等份?從一樓平面配置圖來看,仔細檢視其中的矛盾之處:地面層所有門廳之人行出入動線皆為機車停車位阻隔;仁愛路入口門廳前的迴車道設置為機車停車位;仁愛路入口門廳兩側柱狀迴廊設計,分屬二筆不同建照所有;基地中庭開放空間規劃設計之噴泉水池及露天音樂台,僅屬單筆建照獨有。除了電梯間及樓梯間之外,通通都劃設機車停車位,在這樣的地段,室內停放機車,還供公共使用,豪宅這樣規劃可能嗎?可以睜著眼說依法行事嗎?假設此案不用送審,那麼都市設計審議會可以關門了,要! 不然就把第五條第十九款刪掉。如果業者認為這是一個好案子的話,有什麼好怕的?若認為時間來不及,大家幫忙趕。以都市設計學會立場來說,此時不說話,學會也關門算了。」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監事華昌琳由此案一宗土地的分割經地政單位核准談起,「程序上允許分割就錯了。台北市政府是一個過於龐大的機器,內部整合是一個相當大的問題。對於這個案子,市府相關單位的回答,都是盡各自的職責,依法行事,盡量避免流露心中的苦衷,膠著在地面層連通與否,地下層是否連帶使用,動線設計合不合理等等,都有一點捨本逐末,也就是模糊焦距。而此案建築師也是公認的優秀建築師,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也是由專業團隊擔綱,這就是專業為難之處,在業主交付的責任之下去做,限制了自身的責任範圍,外部合法與否、程序符不符合規定就交給業主處理。雖然各個人沒有違背他的專業良知,雖然每一個單位都有盡審核的責任,雖然其中還是充滿了公共利益的疑點。」
「亡羊補牢,即今天討論的主題應是此案是不是符合送審的本意?我同意喻肇青老師的說法,確實符合送審條件。宏盛認為每一年不可能推出那麼大的量,但沒有人說送審的案子一定要一年建設完畢,好比建築師設計一間學校的一棟建築時,單以那棟建築並未達到送審標準,但仍要送審,要以全校的建蔽率、容積率、綠覆率、交通狀況送審,所以宏盛可以分四期開發,可是要整體送審。」
「我們要看的不是切開來的各部份,而是一個整體,這是一個大型的整體開發案應該沒有人可以否認,今天的重點在於此案原本就是一宗基地,更是符合送審本意的大型開發案,幾年前已經有國民黨中央黨部的教訓,此案再不送審我們如何對市民交代?」
「本案如果送審的話,品質會不會比現在更好?相信審議委員會更周全地考慮。如果有疑慮,審議時所有股東都可以來聽,程序合不合理、有沒有耽擱審議時程;建築師、社區居民及專業團體也可以來聽,到底要站在那個立場?你願意增加這麼多車輛嗎?是否一樓全部開放給機車停放?又,分隔成四個基地是不是會對消費者造成利益損失?等等,都可以在審議過程釐清並得到合理的解決方案。最重要的前提是送審。」
民輝里居民、也是社區規劃師的呂大吉說,大家要秉著專業良知、要有正義感,對此案的判斷,專業心知肚明。發展局若不要求此案送審,發展局也可以關門了。至目前為止,社區也發動連署,居民們大多主張送審。
北投區社區規劃師鍾慧珠表示,此案明顯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在當地,如此高地價的地段會將地面層做為機車停車位使用嗎?建築業界如果都向這個案子看齊,都走法律邊緣,那所有的法規設立有什麼用?還需要審議制度嗎?
士林區社區規劃師馮天蔚說,都市設計審議制度是讓不同領域專家一起討論,其出發點在於透過審議過程追求更高的環境品質。此案已對宏盛的公司形象造成損害,如果能回到都市設計審議制度,時間也能配和的話,相信對公司形象及建築師專業形象的提昇都有幫助;而且經由都市設計專家的協助,不是更符合洪董事長追求高品質建築的自我期許嗎?
楊瑞禎建築師表示,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制度已行之多年,制度完備、公正,送審過程只要符合審議規定及程序,就不會耽誤太多時間。既然對本案規劃設計有高度期許,汲取審議委員的意見可讓設計更完善,為台北市的市容觀瞻創造優良景觀。
在楊建築師看來,此案建照申請和其原意悖離:既然推案量太大才打算分期建造,照理建照申請也應該分開來,可是2月送一張、5月送三張,施工期限前後也只差三個月,即使展期,施工期程也很接近。
「我發覺當地平日和假日停車非常不一樣,F級道路服務水準下又增設了700多部停車位,平日空置,假日使用費率怎麼控制?又分成四區來停,為了找車位是否會對附近停車有幫助?還是對交通有傷害?很值得商榷。」
「在如此大的開發量下,平面停車需求量就應增大,才能滿足假日花市、玉市車子流動性高的特性。但目前規劃三層機械停車位106部,對住戶而言,是否有此需要?而會買此地段的消費者更不會來買機械停車位。依圖面判斷,機械停車若提供給假日外部停車使用,則此規劃更值得商榷。」
■不送審的理由:私有財產的保障及不客觀的審議意見
沈英標既是民輝里居民,也是十方建築師事務所主持人,他說,深盼這個開發案能帶給台北市一個新氣象。「此案要不要送都市設計審議?很簡單,依照法律規定要送就送,不送就不必送,我的立場就是依法。依現行法令規定,我認為不必送審。通常法令的成立都是有實際需要,再從理論來解決,經過討論及時空經驗的檢驗,再到立法,立法之後,全國上下就應依法運作。假如經過立法後還不按照法令規定去做,不管此時法令對不對,就會讓民間、政府官員不知所措、無所適從。過去我曾待過建管處,有11年之久,也常碰到類似的情形,徘徊在理論和實際之間;現在身為民間的建築師,深感此類問題的複雜性和迫切性,目前法令規定如何也只能照著規定做,至於基地未來的影響、都市設計、交通評估等則要從經驗、理論、邏輯及實際需要來看。今天面對這個問題也只能就現實狀況提出權宜的措施。若要回溯檢討都市計劃的問題、都市設計的規定,或是檢討日後的作法,皆應以此案為殷鑑,反省,日後再研擬一套修訂及因應的準則。但對業者而言,這個時刻正處於房地產不景氣,他們也沒有違法,依法並沒有要求他們送審的理由。」
逢甲大學都市計劃系副教授周宜強表示,憲法對人民財產的保障,也就是如果有對人民任何財產處分限制的時候,憲法規定一定要以法律定之,因此任何法律沒有約束到的都可以作。至於土地能不能分割成幾塊,只要土地法或相關法令沒有規定,就可以逕行分割,在台灣,只要符合最小面積規定,大於最小面積要分割成多少塊都沒有違法。
「這個案子到底要不要送審,理由都是『我覺得』要,『我認為』可能以後會有影響等等。可是在行政系統裡,地方政府行政單位並沒有司法體系中法官自由心證、自由裁量的權力,依某種『嫌疑』限制當事人的行為。此案台北市政府行政主管機關不能超越法令給予的權限,以『有違反公共利益之嫌』這種理由要求送審,除非法令對所謂『違反公共利益』有明確的規定,否則即觸犯了上述憲法對私有財產的規定。」
周教授又指出,近年來房市不景氣,大部份業者都是在困境中求生存,已無暴利可言,而宏盛建設向來在業界很有信譽,市府應該體諒其處境,在合法的審議過程中讓此案得以順利開發,取得合理的利潤。
台北市建築投資公會理事劉果進一步質疑,「以往及現行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的功能,特別是學院派的委員,因不具實務經驗每每陷於個人主觀,甚至還曾發生今天在座的喻肇青任審議委員時抓著建築師的手在改圖。業界不是不尊重都市設計審議的程序及審議必要性,但通常畏於送審,主要就是因為審議時程拖宕,會造成業者的損失,以及審議合理性常淪於委員的主觀意見。
何況宏盛建設推案向來頗具口碑,對都市發展及業界聲譽的提昇都是有利、有貢獻的。而此案規劃既然一切依法,就沒有送都市設計審議的必要,要求送審真是沒道理、也沒天良,台北市多的是大型基地分期開發請照的案例,為何不必送審?獨獨此案就要送審?好像宏盛建設違法被抓到把柄似的。一宗基地分割成四塊基地進行開發,在信義計畫區就有這種案子,為何學者專家就認為宏盛的案子要特別對待?法規上訂得很清楚,既然各基地總樓地板面積未達送審標準,分割基地不能合法地迴避這條門檻嗎?」因此站在業界立場,他「誓死捍衛」業者應有的權益。
台北市都市計劃技師公會代表何天河表示,此案審理市政府各單位既已表明依法必須審理的項目,都市設計審議按發展局承辦單位意見,除非規劃完成後地面層連帶使用、地下層連通,則屬於違章使用,此時建管單位及都市計畫單位依法可加以取締,但屬於事後的疑慮不能拿到事前做為判斷要不要送審的依據,或者如何才是「影響公共利益」要以客觀、明文化的標準在法令中規定之,如此才是公平合理的處置方式。要不然,任何一個案子,不管規模大小,只要被貼上「有影響公共利益之虞」的標籤,都市的開發建設不是通通要停擺了嗎?依現行法令,此案既是合法的,就應該給予審核通過。
此案自媒體報導之後,「廣為社會大眾矚目,業界也議論紛紛,尤其市政府要怎麼處理此案,以及未來是否以此案做為修訂相關法令的開端,影響業界經營規劃的取向。但如此重大的討論並未邀請相關公會代表出席,廣徵業界意見,今天我特地參與這場公聽會,是得自個人消息來源,希望此後類似的討論應將業界代表列入出席名單。」
現任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顏炳立表示,「今天有些意見聽起來好像要市府官員違法。即使此案送審一樣沒有法可審,所有局處都說此案沒有違法,那送都審要依什麼法來審?上次委員會開會臨時動議,也問過發展局此案合不合法?發展局說合法,我說合法就不應該送進來。學者專家有正義感是很好,若要求市府官員有正義感,超越法令規定去行事,被監察院彈劾不依法行政,送監牢關起來,學者專家要不要站出來挺他們?市府各局處包括各審議委員會、幹事會,承辦專員都很專業,戰戰兢兢在審核,他們不是笨蛋,既然依法不能要求民間送審,他能編出一套理由強迫送審嗎?今天公聽會標題:建商玩法,法令可以拿來玩弄嗎?那市府人員拿法令做什麼用的?領薪水用的?不是這樣吧。建商只有守法的份,沒有玩法的權力;行政單位也只有依法,不能枉法處置。」
「宏盛買到這塊地只能說非常倒楣,『國民黨的貴寶地』嘛,要是名不見經傳的公司拖上一二年就掛掉了,威京案審了20年,快玩死人了才過,其他很多案子也這樣;其中資金的積壓、社會資源的浪費,多可怕!台北市老早容積率就管制了,環境品質也已經有了某種程度的控制。這個案子送審時,各局處都很專業,盡心審理。我問過停管處沈小姐,她說:之前就已經退了五次,退到沒有辨法再退了。」
「長遠來看,建國花市附近包括建國南北路、忠孝東路、仁愛路、濟南路,大概只有這塊地規劃一大片停車位可以一次解決停車問題。若問:停車位大增,交通流量將更形混亂?很簡單,進行交通管制。此案規劃了上千部停車位,可以將其中一部份提供做為假日花市停車使用,費率就訂得跟大安森林公園停車位一樣,如此問題不就解決了嗎?」
「不要輕言廢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各位知道現在台北市最漂亮的住宅在那裡?在信義計劃區,應該感謝都審委員會的委員,台北市才有這麼漂亮的住居環境,以後房價更會直追大安區,這些都是都審委員會發揮出來的功能,廢掉的話,我不曉得社區規劃師和都市發展局今後對台北市能做什麼樣的貢獻。」
「用正義感來論事,好像只要委員出去看案子,只要看不順眼就可要求對方送審,那就慘了,委員會疲於奔命。發展局的官員也慘了,開會時不曉得用什麼法去審。今天,我不針對案子的內容來討論,我只認為:假設這個案子不趕快開發,台北市有很多地很髒、很亂,應該儘速開發,讓整個市容景觀能完整一致,交通問題能夠得到解決。依法行事,合法就應該讓它去作,違法,我們一件也不能過關。不合法就不要准,就這麼簡單。但也不能說它不合法,就要求它送都審。合不合法的問題,我們只有要求合法,假設不合法,而大家又覺得不對,就修改法令。大家也覺得要回饋公共利益,涉及公共益就應該修法,修法再要求回饋,這些我都贊成。」
宏盛洪董事長也說:「以前類似的案子不知准了多少件?幾百件有吧,到我這個案子一會說不行以後又說可以,那我多倒楣呀!」
沈英標既是民輝里居民,也是十方建築師事務所主持人,他說,深盼這個開發案能帶給台北市一個新氣象。「此案要不要送都市設計審議?很簡單,依照法律規定要送就送,不送就不必送,我的立場就是依法。依現行法令規定,我認為不必送審。通常法令的成立都是有實際需要,再從理論來解決,經過討論及時空經驗的檢驗,再到立法,立法之後,全國上下就應依法運作。假如經過立法後還不按照法令規定去做,不管此時法令對不對,就會讓民間、政府官員不知所措、無所適從。過去我曾待過建管處,有11年之久,也常碰到類似的情形,徘徊在理論和實際之間;現在身為民間的建築師,深感此類問題的複雜性和迫切性,目前法令規定如何也只能照著規定做,至於基地未來的影響、都市設計、交通評估等則要從經驗、理論、邏輯及實際需要來看。今天面對這個問題也只能就現實狀況提出權宜的措施。若要回溯檢討都市計劃的問題、都市設計的規定,或是檢討日後的作法,皆應以此案為殷鑑,反省,日後再研擬一套修訂及因應的準則。但對業者而言,這個時刻正處於房地產不景氣,他們也沒有違法,依法並沒有要求他們送審的理由。」
逢甲大學都市計劃系副教授周宜強表示,憲法對人民財產的保障,也就是如果有對人民任何財產處分限制的時候,憲法規定一定要以法律定之,因此任何法律沒有約束到的都可以作。至於土地能不能分割成幾塊,只要土地法或相關法令沒有規定,就可以逕行分割,在台灣,只要符合最小面積規定,大於最小面積要分割成多少塊都沒有違法。
「這個案子到底要不要送審,理由都是『我覺得』要,『我認為』可能以後會有影響等等。可是在行政系統裡,地方政府行政單位並沒有司法體系中法官自由心證、自由裁量的權力,依某種『嫌疑』限制當事人的行為。此案台北市政府行政主管機關不能超越法令給予的權限,以『有違反公共利益之嫌』這種理由要求送審,除非法令對所謂『違反公共利益』有明確的規定,否則即觸犯了上述憲法對私有財產的規定。」
周教授又指出,近年來房市不景氣,大部份業者都是在困境中求生存,已無暴利可言,而宏盛建設向來在業界很有信譽,市府應該體諒其處境,在合法的審議過程中讓此案得以順利開發,取得合理的利潤。
台北市建築投資公會理事劉果進一步質疑,「以往及現行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的功能,特別是學院派的委員,因不具實務經驗每每陷於個人主觀,甚至還曾發生今天在座的喻肇青任審議委員時抓著建築師的手在改圖。業界不是不尊重都市設計審議的程序及審議必要性,但通常畏於送審,主要就是因為審議時程拖宕,會造成業者的損失,以及審議合理性常淪於委員的主觀意見。
何況宏盛建設推案向來頗具口碑,對都市發展及業界聲譽的提昇都是有利、有貢獻的。而此案規劃既然一切依法,就沒有送都市設計審議的必要,要求送審真是沒道理、也沒天良,台北市多的是大型基地分期開發請照的案例,為何不必送審?獨獨此案就要送審?好像宏盛建設違法被抓到把柄似的。一宗基地分割成四塊基地進行開發,在信義計畫區就有這種案子,為何學者專家就認為宏盛的案子要特別對待?法規上訂得很清楚,既然各基地總樓地板面積未達送審標準,分割基地不能合法地迴避這條門檻嗎?」因此站在業界立場,他「誓死捍衛」業者應有的權益。
台北市都市計劃技師公會代表何天河表示,此案審理市政府各單位既已表明依法必須審理的項目,都市設計審議按發展局承辦單位意見,除非規劃完成後地面層連帶使用、地下層連通,則屬於違章使用,此時建管單位及都市計畫單位依法可加以取締,但屬於事後的疑慮不能拿到事前做為判斷要不要送審的依據,或者如何才是「影響公共利益」要以客觀、明文化的標準在法令中規定之,如此才是公平合理的處置方式。要不然,任何一個案子,不管規模大小,只要被貼上「有影響公共利益之虞」的標籤,都市的開發建設不是通通要停擺了嗎?依現行法令,此案既是合法的,就應該給予審核通過。
此案自媒體報導之後,「廣為社會大眾矚目,業界也議論紛紛,尤其市政府要怎麼處理此案,以及未來是否以此案做為修訂相關法令的開端,影響業界經營規劃的取向。但如此重大的討論並未邀請相關公會代表出席,廣徵業界意見,今天我特地參與這場公聽會,是得自個人消息來源,希望此後類似的討論應將業界代表列入出席名單。」
現任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顏炳立表示,「今天有些意見聽起來好像要市府官員違法。即使此案送審一樣沒有法可審,所有局處都說此案沒有違法,那送都審要依什麼法來審?上次委員會開會臨時動議,也問過發展局此案合不合法?發展局說合法,我說合法就不應該送進來。學者專家有正義感是很好,若要求市府官員有正義感,超越法令規定去行事,被監察院彈劾不依法行政,送監牢關起來,學者專家要不要站出來挺他們?市府各局處包括各審議委員會、幹事會,承辦專員都很專業,戰戰兢兢在審核,他們不是笨蛋,既然依法不能要求民間送審,他能編出一套理由強迫送審嗎?今天公聽會標題:建商玩法,法令可以拿來玩弄嗎?那市府人員拿法令做什麼用的?領薪水用的?不是這樣吧。建商只有守法的份,沒有玩法的權力;行政單位也只有依法,不能枉法處置。」
「宏盛買到這塊地只能說非常倒楣,『國民黨的貴寶地』嘛,要是名不見經傳的公司拖上一二年就掛掉了,威京案審了20年,快玩死人了才過,其他很多案子也這樣;其中資金的積壓、社會資源的浪費,多可怕!台北市老早容積率就管制了,環境品質也已經有了某種程度的控制。這個案子送審時,各局處都很專業,盡心審理。我問過停管處沈小姐,她說:之前就已經退了五次,退到沒有辨法再退了。」
「長遠來看,建國花市附近包括建國南北路、忠孝東路、仁愛路、濟南路,大概只有這塊地規劃一大片停車位可以一次解決停車問題。若問:停車位大增,交通流量將更形混亂?很簡單,進行交通管制。此案規劃了上千部停車位,可以將其中一部份提供做為假日花市停車使用,費率就訂得跟大安森林公園停車位一樣,如此問題不就解決了嗎?」
「不要輕言廢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各位知道現在台北市最漂亮的住宅在那裡?在信義計劃區,應該感謝都審委員會的委員,台北市才有這麼漂亮的住居環境,以後房價更會直追大安區,這些都是都審委員會發揮出來的功能,廢掉的話,我不曉得社區規劃師和都市發展局今後對台北市能做什麼樣的貢獻。」
「用正義感來論事,好像只要委員出去看案子,只要看不順眼就可要求對方送審,那就慘了,委員會疲於奔命。發展局的官員也慘了,開會時不曉得用什麼法去審。今天,我不針對案子的內容來討論,我只認為:假設這個案子不趕快開發,台北市有很多地很髒、很亂,應該儘速開發,讓整個市容景觀能完整一致,交通問題能夠得到解決。依法行事,合法就應該讓它去作,違法,我們一件也不能過關。不合法就不要准,就這麼簡單。但也不能說它不合法,就要求它送都審。合不合法的問題,我們只有要求合法,假設不合法,而大家又覺得不對,就修改法令。大家也覺得要回饋公共利益,涉及公共益就應該修法,修法再要求回饋,這些我都贊成。」
宏盛洪董事長也說:「以前類似的案子不知准了多少件?幾百件有吧,到我這個案子一會說不行以後又說可以,那我多倒楣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