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建築師公會的理想與志向/曾光宗(中原大學建築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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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建築師公會的理想與志向/曾光宗(中原大學建築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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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建築師公會的理想與志向》
作者:曾光宗(中原大學建築系教授)

正規建築教育的引進與建築師的培養

回顧日本近代的建築史,從幕末(1953〜1869)到明治中期的這段期間,整個建築界大多都是外國技術者或施工匠師活躍的年代。到了1868年日本明治政府成立開始,藉由明治維新運動,大幅地邁向近代化國家之路而有著各種的改革與建設。過程中基於「富國強兵從學問開始」之理念,導入了西方的大學教育制度,並陸續設立了許多大學。進而為了要向「列強」學習,明治政府從法國、德國、英國、美國等歐美國家,雇用了大量的外國教師來到日本。

此時,畢業於英國South Kensington美術學校及倫敦大學,對於建築學體系中從歷史到構造之所有學識皆具備的英國建築師Josiah Conder(1852〜1920),於明治10年(1877)來到日本。當時年僅24歲的他,在兼任工部省技術官的同時,也擔任著工部大學校的建築學教授一職。Conder在當時引進了西歐建築學的教育制度,以正規的建築教育為基礎培育日本建築師。從明治12年(1879)的第一屆到明治19年(1886)年的第八屆,總共有23位學生受教於Conder,並從造家學系畢業,這些建築師之後成為了日本建築界的基石。

其中於明治12年(1879),從工部大學校造家學系畢業之最早的畢業生——辰野金吾(1854〜1919)、片山東雄(1854〜1917)、曾禰達蔵(1852〜1937)、佐立七次郎(1856〜1922)等四人,與留學法國的山口半六(1858〜1900)及留學美國回來的妻木賴黃(1859〜1916),成為了明治時期日本建築界的領導者。

這些建築師後續再培養出了更多的優秀建築師,逐漸建構出日本建築師十分複雜且極具特色的「系譜」,並促進了後續日本建築多元且豐碩的發展。

建築師公會的出現與各種論爭

明治19年(1886)以工部大學校造家學系的畢業生為中心,成立了包含研究與職業團體性質的「造家學會」(明治30年改稱「建築學會」,即現在的「日本建築學會」)。此團體在日本為全新的建築體制,將建築界中的學術、行政、建設業界予以一體化;此與以設計為中心之歐美的建築師是不同的體制,也因此產生出了日本「建築師」獨特的樣態。

在所謂的建築師公會方面,工部大學校造家學系第一屆同時也是該屆第一名畢業的辰野金吾,於1886年除在東京成立了自己的建築師事務所之外,同年也接續著Conder回到造家學系擔任教職。之後於1902年,辰野金吾辭去了帝大教授一職,並於隔年的1903年在東京成立了「辰野、葛西事務所」,在大阪成立了「辰野、片岡事務所」。進而於1914年,與曾禰達蔵、長野宇平治(1867〜1937)、中條精一郎(1868〜1936)等12人,成立了日本最早的「建築設計團體」——「全國建築士會」,隔年改稱「日本建築士會」。

辰野金吾當初成立「全國建築士會」的目的之一,乃是希望政府制定「建築士法」——以建築士作為專業的設計者之法案(即台灣的建築師法),可是從1925年至1940年期間,共提出了12次制定法令的議案都未通過,再加上爆發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因此此理想在戰前一直未能實現。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1950年,日本政府終於公佈了「建築士法」及「建築基準法」,從此日本建築師有了明確的法令依據,相關的建築行為也納入了法令的規範。

由於「建築士法」的公佈,日本各地區開始相繼成立「建築士會」,並於1952年整合成為「日本建築士會連合會」(類似於台灣的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同時期另有些建築師認為「建築師」不應隸屬於營造廠之內,而應為「專職」的建築師,因此於1956年另外成立了「日本建築家協會」。之後於1962年,以建築師事務所為主的全國性團體——「全國建築士事務所協會連合會」成立。而相對抗的,以專業設計事務所為主的團體——「日本建築設計監理協會連合會」,也於1975年宣告成立。

七十年代的日本,以建築師為主的團體眾多,但主要集中在「堅持專業vs.容許兼業」之兩條不同路線之爭,而因此也衍生出了ARCHITECT之日文,究竟為「建築士」及「建築家」之用法的差異(在台灣似乎只有「建築師」一種用法)。目前一般而言,依據「建築士法」之法令用語為「建築士」,但是其與理想仍有差距,因此有了更為寬廣意義的「建築家」之用法。

之後的日本建築界,歷經了1975年的「公平交易問題」,及2005年的「構造計算書偽造事件」等爭議後,不斷地調整各種理念與作法,進而發展至今。整體而言,「專業vs.兼業」、「個人vs.組織」、「中央vs.地方」、「反對勞務採購vs.接受勞務採購」、以及「學閥」等對立性的論爭,仍然成為現今持續討論的重要議題。

日本的建築團體

從1914年日本最早成立的「全國建築士會」開始,到1950年「建築士法」及「建築基準法」的公佈,以及不同時期的各種論爭或事件等,日本的建築界或「建築師」可謂歷經了約100年的「奮鬥史」。

約在這100年之間,各種建築團體的創設、轉型、合併、或結束之事,也不斷地出現。目前日本建築界有五大建築團體,分別為「日本建築家協會」、「日本建築士會連合會」、「日本建築士事務所協會連合會」、「建設業協會」、及「日本建築學會」。

雖然這五大建築團體的設立宗旨、創設日期、規模、關心的議題、以及面對未來的志向等都相異,且分別代表著建築界中不同身分者的立場與訴求,但是從中我們仍可以解析並歸納出在日本建築界中,不同身分者的分工與交集的關係;這種現象反映了日本建築界的獨特性。

在這五大建築團體中,與「建築師」直接相關,具建築師公會性質的有「日本建築家協會」及「日本建築士會連合會」。這兩個建築師公會同時存在,但入會資格與主要重視的議題等皆不相同,且各有建築師的自主認定制度。例如「日本建築家協會」強調以「國際建築師聯盟」(UIA;International Union of Architects)為基準的「登錄建築師」,相對地日本政府委託頒發一級建築士執造之指定登錄機關「日本建築士會連合會」,則著重於8種「專長建築師」的推廣。

日本建築家協會

在前述兩個建築師公會之中,雖然會員人數較少,但在媒體的曝光率較高,對日本建築界及社會的影響力較大,且在五大建築團體中話題性及發聲度最高的是「日本建築家協會」(JIA;The Jap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值得台灣借鏡參考;相關特質說明如下:

一、建築師公會的理想性

雖然單純來看,日本建築家協會是由一群從事建築設計監造的建築師所集合而成的團體,但是這個團體對於「建築」及「建築師」的理想性極為崇高;這可從他們的自我定義中看到——「日本建築家協會的會員深刻理解到「建築」對於業主而言是重要的資產,同時對於公共而言也是重要的社會資產,因此從事建築設計監造的建築師們,必須具備知識與技術,以及擁有適當的業務執行能力與倫理意識,方足以承擔此責任。日本建築家協會即是期望透過提升這些建築師的資質,增進業務執行的成效,藉以對建築品質的提升及建築文化的創造與發展有所貢獻為目的,所集合而成的團體。而為了達成此目的,我們對於會員制訂了建築師憲章、倫理規定、行為規範、及懲戒規定,為自主自律的團體加以營運。」

日本建築家協會對外宣示著,「加入日本建築家協會的五千多位建築師,嚴格地精進自我的能力,並抱持著高度的倫理意識及設計監造的執行能力,對業主及社會公眾做出貢獻,進而對於豐裕且美麗安全的國土、都市、建築等的建設付出心力。」

二、與國際接軌

由於日本建築家協會強調與國際接軌,因此對於建築專業理念、建築師的定義、建築業務、建築師的基本能力、建築師執造、教育與學習、實務經驗與訓練、倫理與行為、以及職業團體的角色等,均遵照著「國際建築師聯盟」(UIA)的協定——《UIA Accord on Recommended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ism in Architectural Practice》。前述的「建築專業理念」,則強調著建築師的專業性(Expertise)、自律性(Autonomy)、委任(Commitment)、及責任(Accountability)。

也因此日本建築家協會為日本唯一代表國家,加入「國際建築師聯盟」的建築師團體,2011年並在東京舉辦了「國際建築師聯盟」大會。於2015年更藉由「亞洲建築師評議會」(Architects Regional Council of Asia),與亞洲19個成員國,共同簽署了《ARCASIA社會責任憲章》(ACSR:ARCASIA Charter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三、「自主自律」的精神

不論團體本身或建築師個人,日本建築家協會十分重視「自主自律」的精神,在他們對於會員所制訂的《建築師憲章》中明確指出:

1. 創造行為—建築師基於高度的專業技術及藝術與感性,作為創造行為來執行業務。

2. 公正中立—建築師堅持自由與獨立的精神,以公正中立的立場,承擔業主與社會的責任來執行業務。

3. 持續學習—建築師以持續地學習,提升自己的能力為己任。

4. 堅持倫理—建築師具備優良的品格,堅持倫理以執行業務。

另外在《倫理規定》及《行為規範》中,從「社會公共」、「業主及使用者」、「業務上相關的專家」、「其他的建築師及自己的事務所」等四個面向,也提出了相關的規範。例如對於社會公共而言,「作為會員的建築師,在角色與責任方面,必須努力求取社會公眾的良好評價」及「建築師的業務內容與責任須在契約上明訂,而且對於設計監造酬金須提出適當的額度」等;對於業主及使用者而言,「對於業主的需求除加以回應外,同時必須考慮社會及使用者的公益性,以公正的立場來執行業務」、「對於業主的需求,不能違反公共與使用者的利益。而且必須做到對業主而言,是適當的第三者的角色,以公正的立場從事執業活動」、及「對於業主而言,建築師必須站在社會公益及公正的立場執行業務,更必須充分地告知業主此原則」等。

這些具體的自律原則,清楚地界定了建築師的行為規範,以及與業主或委託者的關係,間接地提昇了建築師的社會形象,這點是非常值得台灣的建築界體認與學習的。

四、建築的專業實踐與社會參與

日本建築家協會除了嚴格地要求所屬的建築師會員的自律精神外,並也積極地從事相關的活動;計有十大項,分別為:

1. 改善建築與社會關係的活動

2. 提升建築師資質的活動

3. 建築文化普及的活動

4. 提升建築品質及環境營造之調查研究活動

5. 協助市民街區改善及提升居住品質的活動

6. 培育下一世代的活動

7. 支援地震災害及都市災害的重建活動

8. 協助建築師執業的活動

9. 國際協力及國際聯繫的活動

10. 「登錄建築師」之認定活動

其中在「建築文化普及」活動中,在相關獎項部分,辦理了「JIA日本建築大賞」、「JIA優秀建築賞」、「JIA新人賞」、「JIA 25年賞」、「JIA 25年建築選」、及「JIA建築環境賞」等獎項。在出版部分,定期出版《JIA MAGAZINE》、《JIA建築年鑑》、《現代的日本建築師》等刊物,以及如建築法令、設計監造、建築契約、施工規範、結構補強等,與建築實務有關的專書。

五、建築專業影響力的擴大

日本建築家協會以建築專業為中心,關注的議題更涵蓋至社區營造及國土規劃,適時地提出了各種的呼籲與具體建議。

例如於2003年,包含日本建築家協會的五大建築團體,對政府提出了《有關公共建築遴選設計者之方法的改善建議》,在此呼籲中直指了公共建築「勞務採購」(設計投標)的核心問題:

1. 勞務採購是漠視知識生產行為的方法。

2. 勞務採購沒有考量到「市民的利益」。

3. 勞務採購是很難創造出優秀建築作品的方法。

4. 勞務採購對創造良好的都市環境無法期待。

5. 勞務採購不是全世界通用的方法,因為它會造成創造性的降低。

6. 勞務採購基本上不適用在公共建築。

7. 很多機關已不使用勞務採購。

8. 請花時間找出有能力的設計者,因此建議採用勞務採購以外的方法。

另外,例如於1999年提出了《JIA社區營造憲章》,於2000年包含日本建築家協會的五大建築團體,針對環境永續議題,再次共同提出了《地球環境‧建築憲章》,於2001年針對《JIA建築師國際交流基金》提出改革建議,於2004年與土木建設協會,針對日本政府共同提出了《透過群體的力量創造「美麗的國土營造」》宣言。

藉由這些行動,建築專業的觀點可以積極地對外部發聲,影響的層面也越來越廣,也因此日本建築家協會逐漸成為了日本五大建築團體之首。

他山之石:建築的理想與志向

日本藉由明治維新開始引入歐美的建築制度至今約150年,成立第一個建築師公會至今約100年,公佈建築師法至今約70年,日本建築界或建築師的相關理念與機制,都在這些歷程中不斷地累積與修正,逐漸演變至今成為一個嚴密且獨特的建築環境。

對於建築師團體而言,兩個同時並存的建築師公會,分別擔負著不同的功能與角色,兩者既互補又競爭,其效益是明顯地讓建築師的專業能力與社會形象得以確保,並持續地提升。

其次,對於建築師自身而言,強調「自主自律」的精神,讓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建築」及「建築師」,普遍保有深刻且良好的印象與評價,並讓建築師在執行建築業務、從事社會參與、及陳述專業意見時,擺脫「利益團體」的印象。

更重要的是,對於業主(委託者)而言,建築師以第三者的角色,站在社會公益及公正的立場執行業務,以避免陷入「唯利是圖」的窘境,並跳脫出「協助謀取私人利益」的不良形象,對社會公眾及整體環境有所貢獻。

同時相關的理念與機制都與國際接軌,建築師個人或建築師公會均積極地參與國際性的建築事務,並投入相關國際組織;不論是「亞洲建築師評議會」或「國際建築師聯盟」。以國際的觀點檢視自身的發展與特質,是一個非常有效的方法與學習途徑。

上述的這些特質,對於台灣建築界目前的「混沌」現況,應會有極高的參考價值,從中找出並確定我們獨特且明確的未來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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