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典範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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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憲章

城市規劃典範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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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雅典憲章》自1933年發展至今,幾經修正之過程,分析 其憲章內容增補之精神內涵,試圖從其發展歷程之啟示,歸納出在城市治理隱 示之典範移轉與環境治理的趨勢。

https://www.ouk.edu.tw//Uploads/001-026.pdf


城市規劃典範的移轉




西元1928年6月在艾蘭.德.曼朵女士(Helene de Mandrot)熱心推動下, 召集奧地利、比利時、德國、荷蘭、義大利、西班牙、瑞士等歐洲各國建築 師組成「現代建築國際會議」(Congrès International d’Architecture Moderne, CIAM),在瑞士舉行第一次會議,中心議題是城市規劃,並制定了一個《城 市規劃大綱》,這個大綱後來被稱為《雅典憲章》(Charter of Athens),這個大綱集中反映了當時「現代建築學派」的城市規劃觀點,特別是法國柯比意(Le Corbusier)的觀點。

大綱提出,把城市及其周圍影響地區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城市規劃的目 的是解決居住、工作、遊憩與交通四大功能活動的正常進行。憲章認為:居住 問題主要有人口密度過大,缺乏空地與綠化,生活環境品質不良,公共設施缺少且分佈不合理等。建議住宅區要有綠帶與交通道路隔離,住宅區按鄰里單位 規劃。工作問題是由於工作地在城市中無計畫的佈置,遠離居住區,從而造成 過分擁擠而集中的人流交通。建議有計畫的確定工業與居住的關係,縮小其距 離,以減少上下班的人流與通勤距離。遊憩問題主要有大城市缺乏空地,城市 綠地面積不足且位置大多偏於郊區。建議新建的居住區要多保留空地,增闢舊 市區綠地,降低舊市區的人口密度,並在市郊保留良好的風景地帶。針對交通 惡化問題,認為靠局部的放寬改進道路並不能解決問題,須從整個道路系統的 規劃入手,考慮適應機動交通發展的全新道路系統。街道要以車輛行使速度作 為功能分類的依據,分為主要道路、住宅區進出道路、商業區幹道、工業區幹 道等,並按照調查統計的交通資料來確定道路寬度。

CIAM經歷28年(如表一)共召開10次國際性會議,在不同的地點,討論 當代不同問題與課題。1933年CIAM第4次會議通過了《雅典憲章》,標幟著現 代主義(國際式)建築在國際建築界的統治地位。二十世紀1940年代至1950 年代現代主義如日中天,與此同時,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協調於1948年6月28 日在瑞士洛桑成立了國際建築師協會,不同於CIAM的以建築師個人為會員單 位,國際建築師協會(International Union of Architects, UIA),以國家和地區為 會員單位的,當時有27個國家建築師組織的代表參加。
進入1950年代以後,對於現代主義建築持反思批評態度的建築師開始增 多,1956年在南斯拉夫杜布羅夫尼克召開的CIAM第十次會議上,以阿爾多. 凡.艾克(Aldo Van Eyck)為首的一批年輕建築師向國際式提出挑戰,公開 反對以功能主義、機械美學為基礎的現代主義理論。這直接導致了在1959年荷 蘭鹿特丹舉行的CIAM第11次會議上,由於新舊兩派建築師的嚴重分歧,導致 CIAM宣告解散。

在1933年的《雅典憲章》中分析了歐洲33個城市所面臨的問題,為建立未 來都市朝向更滿足人類生活需求,訂定都市發展應有的方向與願景。

《雅典憲章》中提出都市應具備四個機能:1. 居住、2. 休閒、3. 工作、4. 交通。

此四要素至今仍影響全世界的居住規劃工作者或政府部門的決策者,甚至各國都市計 畫與建築相關法令皆蘊含著此精神。憲章的理念是,將此四大機能給予人性化 的尺度規劃都市發展,才能改善過去的錯誤;並改善工業化後對人與環境的衝 擊,提出適合民眾居住的生活環境。《雅典憲章》有別於政治國家色彩,完全 由人民團體組織而成,其建言與成果也由下而上,歷經數十年而成的。這樣的 理念的提出深受當時都市計畫界的重視,而將《雅典憲章》的理念廣泛地運用 在都市計畫中。二次大戰後,世界各國如美國、日本、歐洲等重要國家及城市 相繼制訂憲章。尤其法國因受德國佔領,在集權及威權統治下,法國人民更藉 此伸張民族意識與國家情懷。目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於「憲章」採取認同 的態度,並積極鼓勵各種性質不同的文化、地方、組織、歷史、生態、城鄉 等,擁有屬於本身能夠永續經營的原則與方法。


1977年底,一批建築師在秘魯首都利馬舉行會議,合作發表了《馬丘比丘憲章》(Charter of Machu Picchu)。這個憲章是繼1933年《雅典憲章》之後對世界城市規劃與設計有深遠意義和影響的又一個歷史性的重要文件,它著重指 出了在城市急劇發展中,如何更有效地使用人力、土地和資源,如何協調城市 與周圍地區的關係。但由於經濟發展計畫與城市開發規劃普遍脫節,在國家和 區域的經濟決策中很少考慮城市建設和城市問題,致使建築規劃和建築設計難 以充分發揮其效果。



該憲章批評1933年《雅典憲章》將城市歸納為四項社會功能並進行分區, 以致「犧牲了城市結構的有機性」,認為「現今的規劃、建築與設計已不能把 城市當作一系列組成部分拼在一起,而應努力去創造一個綜合的多功能的環 境」。對住房問題,憲章認為城市規劃和住房設計必須反映「人的相互作用與 交往是城市存在的基礎」,並提倡「個人利益服從公共利益」,建立公平的土 地使用法規,大眾運輸優先才能解決城市交通問題,並對資源和環境保護提出 了積極建議。

1998年《雅典新憲章》(The New Charter of Athens 1998)是由歐洲11個國 家之規劃師組織聯合組成之歐洲都市規劃師協會(European Council of Town Planners, ECTP)於1995年中到1998年初集會草擬而成(其條文內容如表三)。 為準備本憲章,ECTP早已意識到1933年《雅典憲章》的廣泛影響,以及應用 該憲章造成的計畫與結構改變的結果。基此,在未來年代,一個新的且更適當 的憲章需及早準備,它必須堅持將市民擺在政策的中心位置,其主要的概念是 都市的演進係導自於各種社會力量與市民生活行為的結合。從ECTP的觀點, 它需要一個新的都市規劃架構,以滿足當代文化與社會的需求。

在此變遷環境中,城市規劃專業者的角色尤應扮演有知識的協調者與仲裁 者,新憲章的主要內涵,建議應包括廣受關注的都市與社會紋理,規劃師不是 上帝,也不是萬能的開發者。在界定都市的新角色時,規劃師需要透過與地方 居民乃至全國民眾對話的分享與對話過程來詮釋都市的角色。在城市規劃過 程,更多的機關團體必須包括進來。在此過程規劃師的角色在於提供未來都市的願景,鼓舞市民表達未來的希望。 有鑑於規劃是一連續性過程,憲章僅是改變的開始,ECTP提出一系列對規劃者、政治家及所有關心歐洲城市未來的民眾之研究建議。期望建議事項能 定期被檢討,其相關文獻也需每四年更新重寫,俾適時反應規劃體系之運作與 結構之變遷。

總結以上,1998年《雅典新憲章》之目的在於:

1. 界定當今之都市議程;
2. 界定城市規劃之新角色;
3. 建議各級都市規劃專業者及決策者遵循之指導原則。

接著2003年於葡萄牙首都里斯本發表的《新雅典憲章》(The New Charter of Athens 2003)(The European Council of Town Planners, 2003)其條文內容架 構(如表四所示),主要是由願景、議題和挑戰兩大部分所組成,指出在新世 紀的開始,影響城市的主要問題和挑戰的概要;意識到在形塑城市願景過程中 空間規劃者要求的承諾。

首先在2003年新憲章第一部分願景當中,指出將城市、社會、經濟、環境 與空間等做緊密連結的重要性,在城市的連結中強調空間和時間的連結;在考 量社會連結性時,社會平衡、介入、多元文化的豐富性、社會自明性、動員和 機動性、設施和服務等議題面向必須被思索;在經濟連接性上則須顧及全球化和區域化、競爭優勢、城市網絡、經濟差異等;最重要的是環境連接性當中,投入產出、健康城市、自然地景和開放空間、能源議題等更是不可忽略。 而在第二部分議題和挑戰當中,指出了未來的趨勢、城市問題和未來的挑 戰,並考量社會和政治變化、經濟和技術變化、環境變化、都市變化;並以作 為一個科學家 、設計者、政治顧問與調解者、都市經理人的角色做出規劃者的
重要承諾。其中有關環境治理指出了幾個重要面向:
1. 或許在21世紀主要問題將是更聰明的使用資源,特別是空間、空氣和 水。
2. 一個主要的階段將是保護城市免受污染和破壞,以便他們能保持他們的 用途。
3. 新世紀的城市將更仔細管理資源的投入和產出,透過他們與真正的需要 相結合,並且使用革新的技術,並儘可能高度重新使用和再循環,使他 們的消耗減到最低。
4. 生產與使用能源是重要的事,以高水準的效率並增加使用再生能源。
5. 在地震容易出現地區,應考量地震損害的嚴重性,分成若干分區限制都 市發展。另外像是河、急流和洪泛區應透過集水區域管理,減輕洪水和 氣候變化和不良的工程引起的其他極端大自然反撲現象的影響。在城市 裡和在城市周遭的森林和綠色的開放空間必須被大量增加,以便他們能
有效改進空氣品質並且使溫度維持穩定。

典範轉移

典範移轉程序

舊有典範⋯⋯異常現象⋯⋯舊有典範無法解釋⋯⋯新典範的產生

Kuhn(1962)指出典範(paradigm)是一組具有邏輯且相關的觀念及假 設,可用來提供一種世界觀或宏觀視野來檢驗人類的社會現象。為了解決舊有 典範所無法解釋或解決的異常現象,更具有說服力的典範因而產生,這樣的過 程稱為「典範轉移」(paradigm shift)。

林建元(2002)將規劃典範移轉定義為:「隨著個人價值觀與信仰等主觀 偏好的改變,以及自然、人口、社會、經濟與政治等客觀環境的變化,規劃的 理念、作法及其對成果的期待亦有所調整改變」。受到整體外部環境快速變化 的衝擊,規劃典範亦在發生革命性的轉移:1. 規劃內容由實質環境擴大為整體 環境;2. 規劃態度由防衛抗拒變為合作夥伴;3. 土地使用管制由僵硬耗時轉向 彈性效率;4. 規劃範圍由單一行政轄區轉向跨越行政界線;5. 規劃目標由預測 設定轉為願景建構;6. 規劃程序由單向作業轉為雙向互動。

傳統視計畫為技術性的指派和控制過程,是一種被動的消極活動,是一種 由上而下、強調個別都市規劃,當此種行為應用在公共事務的處理上面時,馬 上會顯示出嚴重的缺失與衝突。

都市計畫新典範的訴求說明如下:

1. 在於重視協調之非實質內容,包括都市與社會紋理、都市發展議程及空 間夥伴關係之建構;
2. 強調由下而上,納入更多的民眾參與機制,著重在提供未來區域發展的 願景,鼓舞民眾表達未來的希望;
3. 跨區域與跨國界之規劃;
4. 是以市民為中心,必須堅持將市民擺在政策的中心位置,都市發展主導權回歸市民,消除政治宰制(如圖四所示);
5. 須考量環境、文化與社會之整體變化與需求,學會與環境共生,審慎使用資源;
6. 規劃者的角色要有別於過去建設者與開發者的角色,更應扮演具知識內涵的協調與仲裁角色;
7. 過程中強調與民眾對話,而不只是民眾參與,需要透過與地方居民乃至區域民眾的對話分享、對話過程來詮釋都市的角色;
8. 跨域治理義不只是展現在地域上同時亦展現在多機關之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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