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湳轉運中心新建工程|建築施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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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L Architects

水湳轉運中心新建工程|建築施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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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湳轉運中心新建工程|建築施工規範


主辦機關: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專案管理單位:至鋒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規劃設計單位: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
提 報日期:110年12月

【建築】施工規範目錄

01一般要求

01271 計量與計價
01320 施工過程文件紀錄
01322 工地監督
01330 資料送審
01450 品質管理
01500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01510 臨時設施
01521 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01523 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01556 交通維持
01564 施工圍籬
01572 環境保護
01574 職業安全衛生
01581 工程告示牌
01582 施工警告標示
01610 基本產品需求
01620 產品選擇
01630 同等品替代程序
01661 儲存及保管
01701 構造物之一般要求
01725 施工測量
01740 清理
01773 竣工驗收要項
01781 竣工文件
01820 測試運轉及訓練

02 現場工作

02220 工地拆除
02231 清除及掘除
02240 祛水
02252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02256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02291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02292 邊坡穩定監測工法
02300 土方工作
02315 開挖及回填
02316 構造物開挖
02317 構造物回填
02469 全套管基樁
02601 排水管溝
02741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02742 瀝青混凝土鋪面
02778 人行道面層
02779 人行道底層
02898 標線
02902 種植及移植一般規定
02910 植栽準備
02920 植草
02931 植樹
02936 現地植栽保護

03混凝土

03050 混凝土基本材料施工一般要求
03052 卜特蘭水泥
03110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03150 混凝土附屬品
03210 鋼筋
03310 結構用混凝土
03350 混凝土表面修飾
03360 混凝土表面處理
03377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03390 混凝土養護

04圬工

04061 水泥砂漿

05金屬

05503 建築用金屬製品
05520 扶手及欄杆

07隔熱及防潮

07110 防潮
07121 橡化瀝青防水膜
07221 屋頂隔熱
07900 填縫料
07921 填縫材

08門窗

08100 金屬門扇及門樘
08110 鋼門扇及門樘
08120 鋁門扇及門樘
08170 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樘
08210 木門
08228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門
08330 捲門及格柵捲門
08393 防洪閘及水密門
08700 門窗五金
08810 玻璃

09裝修

09240 再生纖維水泥板
09260 石膏板組裝
09290 木絲水泥板
09342 石材磚鋪貼
09511 礦纖吸音天花板
09547 金屬障板天花板
09548 鋁板條天花板
09549 鋁板天花板
09561 石膏板天花板
09622 環氧樹脂砂漿地坪
09623 塑膠地磚
09634 花崗石鋪面地磚、地坪及階梯
09637 石材地坪
09751 金屬構架花崗石牆面
09811 管道間與機房之吸音材
09912 水泥漆

10特殊設施

09965 防火漆
07410 金屬屋頂板
10191 輕隔間小室
10272 高架地板
14210 電動升降機
16234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11 BIM

建築資訊模型(3D)建置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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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建築資訊模型(3D)建置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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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建築資訊模型(3D)建置規範


為確保施工品質及提供更好的視覺化表達方式,以有效溝通協調及施工規劃,本工程工作項目包含 BIM 技術服務作業,協助施工廠商減少施工衝突及變更設計之情形產生。

施工階段中必須在承攬契約下拆解設計資訊為不同工種及工項, 再透過能執行的施工方法,由虛擬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建構出實體,再與實體對應修正為竣工圖資。利用模型配合假 設工程進行相關施工程序沙盤推演,降低工程風險提高施工效率維護施工品質。

壹、 BIM 模型建置規格

一、 技術規格定義

施工廠商須利用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工具建置 BIM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模型提交監造廠商及甲方進行整合應用。BIM 模型之定義係指用於土木、建築工程中的三維參數化模型,透過三維的空間模型紀錄項目中的構造物幾何資訊, 提供工程生命週期中各階段,包含:規劃、設計、施工、營運管理等參與者如業主、建築師、專業技師、營造商、專業分包商、供應商等進行資訊分享與工程協調。
施工廠商所提交之各 BIM 模型詳細程度,可參考美國建築師協會(AIA)所提出 Document E202-2008 之 LOD(Level of Development) 定義,其等級分類如表一。

表一 LOD 說明

LOD(Levelof Developmebnt) 分級及說明

LOD 100
整體建築量體之面積、高度、體積、位置、座向等資訊可以 3D 模型或其他資料型式表達。模型元件可使用符號或通用表示在模型中以圖像呈現,但不需滿足 LOD200 的需求。模型要件相關資訊(亦即每平方英呎的成本、HVAC 的噸數
等)可產生自其他的模型元件。

LOD 200
模型元件(Model Element)為具近似數量、尺寸、形狀、位置、方位等資訊之通用系統、物件或組件(Generalized system, object, or assembly), 以圖像呈現於模型中。非圖像資訊也可附加於模型元件。

LOD 300
模型元件為具精確數量、尺寸、形狀、位置、方位等資訊之特定系統、物件或組件(Specific system, object, or assembly),以圖像呈現於模型中。非圖像資訊也可附加於模型元件。

LOD 350
模型元件為具精確數量、尺寸、形狀、方位、及與其他系統整合之介面資訊之特定系統、物件或組件,以圖像呈現於模型中。非圖像資訊也可附加於模型元
件。

LOD 400
模型元件為具精確數量、尺寸、形狀、位置、方位等資訊及具完整製造、組裝、細部施作所需資訊之特定系統或組件,以圖像呈現於模型之中。非圖像資訊也
可附加於模型元件。

LOD 500
模型元件為具實際完工尺寸、形狀、位置、數量、方位等資訊之系統或組件, 以圖像呈現於模型之中。非圖像資訊也可附加於模型元件。
本表內容摘錄自臺大土木工程資訊模擬與管理研究中心「業主BIM 導入方針之擬定指引(草案)」。

二、 施工階段BIM 模型定義

為解決營造階段各工項與專業分包現場施工協調問題,施工廠商須針對LOD200、LOD300 進行 BIM 模型建置 ,其中各模型建置 LOD 等級如表二。

表二 各BIM 元件建置等級分類

分類 細項 LOD 等級 說明

結構工程 基礎-標準基礎 200
1. 必須以結構物件定義
2. 須包含材料名稱
3. 除特殊需求外,非影響碰撞分析之細部構件可以忽略
基礎-特殊基礎 200
基礎-鋼鈑樁 200
地下結構-柱 200
地下結構-樑 200
地下結構-板 200
地下結構-牆 200
地下結構-梯 200
地下結構-坡道 200
地下結構-其他 200
地上結構-柱 200 1. 必須以結構物件定義
2. 須包含材料名稱
3. 如為鋼結構、鋼骨鋼筋混凝土結構,須另行建立結構 BIM 元件,不可僅以外部形體取代。

地上結構-樑
200
地上結構-板 200 1. 必須以結構物件定義
2. 須包含材料名稱
3. 除特殊需求外,非影響碰撞分析之細部構件可以忽略。
地上結構-牆 200
地上結構-梯 200
地上結構-屋頂 200

室內門窗工程 門 200 1. 必須包含門窗尺寸定義門部分元件
2. 必須包含門把
3. 除特殊需求外,絞接、鎖頭或阻尼器等可忽略。


200

外牆工程
外牆(含門窗)
300 1. 外牆設施尺寸與分割位置需與建築圖為主
2. 除特殊需求外,外牆設施細部零件可以忽略
3. 外牆設施連接天花、樓地板等部分需建置。



裝修工程 天花板裝飾 300 1. 必須以結構物件定義
2. 須包含材料名稱
3. 除特殊需求外,非影響碰撞分析之細部構件可以忽略
4. 模型顏色等定義,除業主特殊需求外,不列入驗收範圍。
樓板裝飾 300


牆裝飾

300

機械工程 輸送裝置-電梯 300 1. 除特殊需求外,非影響碰撞分析部分構件可簡化建置。
輸送裝置-停車設
備 300
水電工程 給排水-給排水零
件 300 1. 管線與設備建立依據系統昇位圖建置
2. 管線尺寸與規格需與實際施工相符

給排水-汙水(衛
生)管線 300 3. 管線連接外部墻面部份需建置
4. 除特殊需求外,非影響碰撞分析部分構件可簡化建置。
5. 除特殊需求外,吊掛設施非影響碰撞分析部分構件可忽略。
給排水-雨水管線 300
給排水-其他給排水系統
300
給排水-衛生設備 300 1. 衛生設施建置至少須包含進出水接管位置。
電力-照明燈具 300 1. 管線與設備建立依據系統昇位圖建置
2. 管線與箱體設備尺寸與規格需與實際施工相符
3. 除特殊需求外,非影響碰撞分析部分構件可簡化建置。
4. 除特殊需求外,吊掛設施非影響碰撞分析部分構件可忽略。
電力-弱電 300
電力-管線 300


電力-箱體

300

電力-開關
300 1. 需建置開關與插座位置,其接管部分如分屬暗管接線部分可簡化建置。
消防-設備 300 1. 管線與設備建立依據系統昇位圖建置
2. 管線尺寸與規格需與實際施工相符
3. 管路連接外部墻面部份需建置
4. 除特殊需求外,非影響碰撞分析部分構件可簡化建置。
5. 除特殊需求外,吊掛設施非影響碰撞分析部分構件可忽略。
消防-管線 300



空調工程 空調-主機房與空
調主機 200
空調-風管系統 300
空調-水管系統 300
空調-冷媒管系統 300
空調-多聯變頻室外機及冷媒管線管
槽配置 300

三、 BIM 模型建置注意事項

BIM 模型建置過程,依據施工廠商於 BIM 模型建置過程中如發現圖面疑義部分,須主動告知監造廠商及甲方,並由監造廠商、甲方召開協調會議,針對圖面具有疑慮部分釋疑。

BIM 施工階段之執行需配合以下規定:

1.BIM模型主體加入施工細部相關製造物件,製作工程工項, 工序時程表,並以模型動畫表達。
2.根據施工過程負責修正工程BIM模型,逐步整合成竣工資 料,並建置BIM竣工模型。
3.建構資訊工程管理平台,提供監造廠商、代辦機關及洽辦機關進行設計釋疑(RFI),變更設計…等工程相關流程整合。

貳、 交付項目

施工廠商於交付 BIM 模型及相關碰撞分析成果報告,提供監造廠商及甲方審閱,其中交付項目如下:

一、 BIM 建置計畫(BMP)及執行內容

施工廠商於決標後 30 日曆天內,必須提出 BIM 模型建置及管理
BIM 建立及協調管理計畫,供監造廠商及甲方了解 BIM 建置時程。建築施工廠商必須呈交施工階段之 BMP,標明其使用 BIM 技術來執行工程相關項目,與協同作業之策略與期程,該文件必須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圖面檢討作業方式
2. 檔案輸出方式
3. BIM於營建管理的應用說明
4. 完整執行架構(含人員組織、各節點時程、作業模式、管理方式等)
5. 完整協同管理平台及說明模型建置、分析、協調、集成、進度工具內容。
6. 達成甲方對建築資訊建模需求標準的整體策略。
7. 使用BIM進行工程可行性分析。
8. 使用圖像與輔助動畫表達主要建築設備(如水電設備, 空調設備, 冷卻水塔等),以及其操作、維修與更新作業時所需的空間。
9. 協力廠商所使用的軟體相容性、檔案格式、建置、移轉、資料存取。
10. 提供與相關廠商協同作業的策略(如碰撞檢測,施工進度調 控),BIM模型之詳細程度應能達到衝突檢驗、施工製作圖出圖、4D施工模擬、在整個施工階段幫助各方發現問題並提供建議解決方案,供各方討論確認方案後,回饋修正BIM模型。
11. 施工廠商於驗收後,向甲方提交真實準確的竣工BIM模型,BIM 應用資料和設備相關資料等。
12. 施工廠商應在服務期間按施工計畫所要求的時間節點,使用4D施工計畫與工程排程技術,提交與施工進度相一致的進度 表。根據施工進度定時更新和彙整BIM模型,進行工項介面衝突檢測及工項施作前的模型沙盤推演。BIM建置之期程安排不得晚於施工進度,最晚必須於基礎版施工前完成BIM模型建 置,並完成各項建築、結構、水電、空調之3D衝突檢討,如BIM 模型建置延宕導致未在實際施工之前完成衝突檢討之審查流 程,施工廠商不得據此延宕工期或施工進度。
13. BIM 模 型 應 使 用 BIM 相 關 軟 體 如 AUTODESK REVIT
ARCHITECTURE、 STRUCTURE、MEP或Graphisoft Archicad系列或Bentley Microstation 系列或其他製造建模軟體建置。
14. 確認所有工項資訊納入模型建置中,及經過協同作業加以整合。
15. 確認BIM工作執行與訓練計畫納入整合到施工時程。
16. 整合工程變更流程與變更決策資料納入BIM資訊模型。
17. 任何與設計監造廠商之設計主張有偏差之相關資料,在開始
BIM模型的創建和深化工作之前,提交監造廠商審定及甲方備查。

18. 施工廠商所使用BIM模型須提供可快速瀏覽的格式。
19. 施工廠商依據其承攬之項目內容,針對BIM模型須準備水電、空調整合界面圖 (CSD Combined Service Drawings)及結構體整合界面圖(CBWD Combined Builders Working drawings)等施工圖。
二、 BIM 模型交付項目
施工廠商須派任具BIM建置經驗之專門人員,負責本案BIM模型之建立,工程施作前協同檢討碰撞干預之影響、排除分析。


交付項目 說明 備註
建築結構 BIM
模型 1. 須包含完整結構系統與建築模型等。
2. 施工廠商必須自主檢查結構碰撞並解決,如:樑柱碰撞、樑板碰撞、柱板碰撞。 1. 交付之 BIM 模型必須能夠提供甲方查詢、3D 展示、碰撞分析之用。
2. 所交付之 BIM 檔案格式,必須可以轉至 IFC 檔案格式。
水電工程 BIM 模型、空調工程 BIM 模型 1. 需繳交水電、空調等 BIM 模型。
BIM 模型元件 1. 施工廠商依據其承攬之項目內容須交付客製化元件,其中包含結構(牆、柱、樑、樓板、鋼構等)、建築(門、窗、專用設備)、水電、空調等設備設施元件。

三、 碰撞分析報告
1. 施工廠商依據其承攬之項目內容,於交付之碰撞分析報告須提供表格化檢視,並含以下(但不限於)內容:

項目
碰撞影像
碰撞距離
碰撞點位置 碰撞物件名稱
建議解決方案


說明
顯示模型碰撞位置影 像,並顯亮碰撞物件
顯示物件與物件間碰撞疊複距離 包含構造物與碰撞物件所在樓層位置,可以提供柱心線或樓層資訊。
相互碰撞兩物件之物件名稱
依相互碰撞情形,模擬解決方案,提送協調會議討論參辦

2. 提供之碰撞分析成果報告,以表格化方式呈現,並可以網頁動態連結碰撞位置影像及文書作業軟體開啟,供監造廠商及甲方檢視。
四、 模型設計變更
施工廠商於碰撞分析成果提交後,依據實際協調情況進行模型變更作業,並提供甲方相關變更後碰撞分析成果及修正後BIM 模型。
五、模型維護管理資訊

BIM 模型所需之維護管理資訊(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應於
BIM 計畫(BMP)審查)

設備名稱 需建置之資訊 備註
發電機 ◎廠商名稱
消防幫補 ◎品牌(型號)
電梯 ◎設備規格
洗機設備 ◎安裝日期
橫移門 ◎連絡電話
空調設備 ◎保固日期
◎維修頻率


六、3D BIM 模型成果

施工廠商依據實際作業項目,於專案完成彙整後,需繳交成果 光碟(10 份)。其內容必須提供甲方在毋需另行添購軟體情況下,可以檢視各 3D BIM 模型,內容包含如下:
1. 工程項目基本資訊(如:起造人、設計者、營造商、工程金額、時間等相關項目介紹)。
2. 依據工項架構建立索引目錄,以利甲方開啟 BIM 模型並進行展示。
3. 溝通協調用之 3D 檔案,可透過免費瀏覽軟體檢視模型。
4. 依據工項架構建置 BIM 竣工模型,如:建築、結構、水電、空調系統等模型。
5. BIM 維管模型得以 COPY 格式匯出相關資訊。
6. 定案版建築整體 3D 瀏覽場景及透視圖檔。
7. 辦理教育訓練:模型移交說明、使用教學及模型檔案管理, 舉辦 4 場課程,每場至少 4 小時,人數視甲方需求辦理。教育訓練計畫應納入 BIM 建置計畫提送,使用之軟體工具需為軟體原廠授權認證合格,無非法使用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事宜。
8. 為利審查履約成果,施工廠商應提供甲方使用 BIM 相關軟體
(包含建築、結構、水電、空調等軟體),並協助軟體之建置及維護更新,軟體維護更新期限至工程驗收合格日止。
參、 BIM 模型版權
乙方依本契約所製作的所有工作成果,著作權屬洽辦機關所 有,非經洽辦機關同意,不得將任何工作成果提供予第三人。
肆、 BIM 價金之給付:
BIM 之價金給付為契約價格 BIM 項目之 100%,依 BIM 模型建置

進度辦理分期付款方式,由施工廠商提出申請,經監造廠商審定甲方備查後給付,其各期之付款條件如下:
第一期:施工廠商提送 BIM 3D 模型,包含建築模型、結構模型成果供監造廠商審定,經甲方備查認可,估驗建置模型費用 30%。
第二期:施工廠商提送 BIM 3D 模型,包含水電及空調模型成果與 4D 工程進度模擬,同時應提供干涉分析碰撞之書面報告供監造廠商審定,經甲方備查認可,估驗建置模型費用累計 80%。
第三期: 建築、水電及空調施工廠商應於施工階段依施工介面協調會議結果修正 BIM 模型及負責辦理 BIM 各項相關工作與教育訓練,待工程全部完工,無待解決事項,經監造廠商審定、甲方備查後,估驗建置模型費用累計 100%。
BIM 各分期付款須於完成條件具備,經監造廠商審定、甲方備查後,併契約規定該期工程估驗單內申請撥付。
伍、 BIM 遲延履約:依工程契約辦理。


最後是由 Anonymous 於 2022-08-30, 01:33 推文。
Williamhe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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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規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其附屬配件之設計、製造、供應、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太陽光電模組
1.2.2 鋁擠型支架(含夾具、腳座、配件等)
1.2.3 太陽光電變流器(Inverter)
1.2.4 監控設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 13100 章--避雷設備
1.3.4 第 13801 章--中央監視主控制設備
1.3.5 第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
1.3.6 第 16061 章--接地
1.3.7 第 16120 章--電線及電纜
1.3.8 第 16274 章--高壓模鑄式變壓器
1.3.9 第 16291 章--儀表、電驛及控制裝置
1.3.10 第 16401 章--低壓配電盤
1.3.11 第 16411 章--無熔線斷路器
1.3.12 第 16460 章--低壓變壓器
1.3.13 第 16471 章--分電箱
1.3.14 第 16481 章--低壓突波抑制裝置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598 配電用變壓器
(2)CNS 13390 樹脂型乾式變壓器
(3)CNS 13542 低電壓金屬閉鎖型配電箱
(4)CNS 13543 低電壓金屬閉鎖型配電箱檢驗法
(5)CNS 14165 電器外殼保護分類等級(IP 碼)
(6)CNS 14816-2 低電壓開關裝置及控制裝置-第 2 部:斷路器
(7)CNS 15113 太陽光電能源系統:名詞與符號
(8)CNS 15114 結晶矽陸上太陽光電模組-設計確認和型式認可
(9)CNS 15115 薄膜矽陸上太陽光電模組-設計確認和型式認可
(10)CNS 15116 太陽光電模組紫外線測試
(11)CNS 15117 太陽光電系統-電力調節器-量測效率之程序
(12) CNS 15118-1 太陽光電模組之安全確認-第 1 部:構造要求
(13) CNS 15118-2 太陽光電模組之安全確認-第 2 部:測試要求
(14)CNS 15119 太陽光電系統之性能監測-量測、數據交換與分析指南
(15)CNS 15120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用之二次電池-一般要求與測試方法
(16)CNS 15195 陸上用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概述與指南
(17)CNS 15196 太陽光電模組之鹽霧腐蝕試驗
(18)CNS 15197 太陽光電模組抗撞擊損壞能力之測試(撞擊抵抗力測試)
(19)CNS 15198 結晶矽太陽光電陣列之 I-V 現場量測
(20)CNS 15199 建築物之電力安裝-第 7-712 部:特別設立或地點之要求-太陽光電電力供應系統

1.4.2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 IEC 60364-7-712 建築物之電力安裝-第 7-712 部:特別設立或地點之要求- 太陽光電電力供應系統(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Of Buildings-Part 7-712: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Installations Or Locations - Solar Photovoltaic (PV) Power Supply Systems)
(2) IEC 61215 結晶矽陸上太陽光電模組- 設計確認和型式認可( Crystalline Silicon Terrestrial Photovoltaic (PV) Modules-Design Qualification And Type
(3)IEC 61345 Approval)太陽光電模組紫外線測試(UV Test For Photovoltaic (PV) Modules)
(4)IEC 61427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用之二次電池-一般要求與測試方法 (Secondary Cells And Batteries For Photovoltaic Energy Systems (PVES) - 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Of Test)
(5)IEC 61643-1 低電壓突波保護裝置-第 1 部:突波保護裝置與低電壓電力配電系統之連接-需求與測試(Low-Voltage Surge Protective Devices–Part 1: Surge Protective Devices Connected To Low-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 Systems - Requirements And Tests)
(6)IEC 61646 薄膜矽陸上太陽光電模組- 設計確認和型式認可 ( Thin-Film Terrestrial Photovoltaic (PV) Modules- Design Qualification And Type Approval)
(7)IEC 61683 ( 太陽光電系統- 電力調節器- 量測效率之程序)PhotovoltaicSystems-Power Conditioners-Procedure For Measuring Efficiency
(8)IEC 61701 太陽光電(PV) 模組之鹽霧腐蝕試驗( Salt mist Corrosion Testing Of Photovoltaic (PV) Modules)
(9) IEC 61724 太陽光電系統之性能監測-量測、數據交換與分析指南
( Photovoltaic System Performance Monitoring- Guidelines For Measurement, Data Exchange And Analysis)
(10) IEC 61730-1 太陽光電模組之安全確認-第 1 部:構造要求
(Photovoltaic(PV)Module Safety Qualification-Part 1: Requirements For Construction)
(11) IEC 61730-2 太陽光電模組之安全確認-第 2 部:測試要求
(Photovoltaic(PV)Module Safety
Qualification-Part 2: Requirements For Testing) (12)IEC 61829 結晶矽太陽光電陣列之 I-V 現場量測(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PV) Array-On-Site Measurement Of I-V Characteristics)
(13) IEC 61836 太陽光電能源系統:名詞與符號(Solar Photovoltaic Energy Systems–Terms, Definitions And Symbols)
(14) IEC 62305 避雷保護-全部(Protection Against Lightning - All Parts)

1.4.3 國際標準組織(ISO)

(1) ISO 9060 太陽能-半球和直接太陽日射量測儀器之規格與分級
(Solar energy - Specific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Instruments For Measuring Hemisphericalsolar And Direct Solar Radiation)

1.4.4 經濟部頒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依據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 工作時程進度須配合整體施工計畫安排進場時程、檢驗測試等。

1.5.4 施工製造圖

(1) 系統架構圖:標示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2)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
(3) 材料單:依據系統架構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
(4)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須配合施工計畫書內之工作時程進度, 於施工前,提送施工製造圖送監造廠商審查,經核可後據以施工]。
1.5.5 廠商資料
(1) 器材型錄、器材規格技術文件。
(2) 器材型錄、器材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器材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須列出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1.6 品質保證
1.6.1 須符合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之相關規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器材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器材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示,以便辨識廠商名稱、器材、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承包商須將器材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室內場所。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 1,000m 以下
1.8.2 相對濕度:20~80%(屋內)

20~95%(屋外)
1.8.3 溫度:0~40℃(屋內)
0~50]℃(屋外)

1.9 保固
1.9.1 承包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外,其保固依契約規定辦理。


2. 產品

2.1 設計與製造
2.1.1 通則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包括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監測系統之構建。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為獨立型系統,監測系統須具有發電狀況監測與統計功 能,可以儲存監測資料。

2.1.2 太陽光電模組(PV)
(1) 太陽光電模組種類:CIGS 薄膜太陽能板認證(台灣製造優先) 。
(2) 最大功率輸出(Pmax):360Wp(含)以上。
(3) 額定電壓(Vmp):57V ±3%。
(4) 額定電流(Imp):6.32A ±3%。
(5) 開路電壓(Voc):74.1V ±3%。
(6) 短路電流(Isc):6.96A ±3%。
(7) 模組轉換效率:15.3%(含)以上。
(8) 模組接線盒防水等級:IP67(含)以上。
(9) 參考尺寸:1901mm x 1237mm x 45mm ±1%。
(10) 每一片太陽光電模組須附出廠測試數據,並列出其實際測量之電氣 特性資料。
(11) 轉換效率:10 年內轉換效率衰減不得大於 10%,25 年內不得大於

20%(型錄送審時須提出檢驗測試證明文件)。
(12) 太陽光電模組須通過 CNS15114、CNS15115、IEC61215、IEC61646 驗證之產品。(型錄送審時須提出驗證證明文件)。
(13) 太陽光電模組須提出原廠或合格檢驗機構所出具通過 CNS15196 或
IEC61701,或同等(含)以上標準之鹽霧試驗報告或證明。
(14) 太陽光電模組功率和系統容量:其允收標準須符合且同時滿足下列 之規定:
A. 太陽光電模組標籤上標示之功率須與型錄之額定功率規格一致,且 太陽光電模組額定功率以模組標籤上標示之功率為準。
B. 單片模組出廠實測功率(Pi)≧型錄額定功率(Pm),並檢附出廠測試報告。
C. 系統全部模組出廠實測功率總和(Psum)等於各單片模組出廠實測功率(Pi)總和,且須大於或等於申請系統設置容量(P0),並配合於申報系統竣工查驗時,須提供每片模組出廠實測功率數據。
D. 本工程太陽光電模組設置總容量:824.4kWp(含)以上。

2.1.3 鋁擠型支架(含夾具、腳座、配件等)製作施工:
(1) 施工廠商於施工前須繪製施工詳圖及說明,經監造廠商審核認可後 按圖施作。
(2) 主結構體,案場結構所使用之鋁合金材質強度應符合美國 AA 規範, 其抗拉強度需為 30kg/mm²以上,降伏強度 27kg/mm²以上等級;(須出具檢驗報告)
(3) 其表面處理方式採用陽極處理厚度10μm 以上即外加一層膜厚15μm 以上之壓克力透明漆之表面防蝕處理,除鋁合金鋁擠型基材外的鋁 合金板、小配件等之表面處理方式可為陽極處理厚度 10μm 以上外加一層 10μm 以上壓克力透明漆,且需取得具有 TAF 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測試合格報告。(須出具檢驗報告)
(4) 相關支架尺寸大小應在規劃設計階段即決定,支架運抵工地已完成

陽極處理及壓克力透明漆,所有支架之切割、鑽孔等加工應於工廠 內處理完成;在現場僅可組裝。
(5) 鋁擠型材料需通過達 60 小時鹽霧測試(CASS;ASTM B368-09)以上。
(6) 固定座須確實安裝於主結構之支撐處,若安裝偏差,無固定於既有 之主結構,須重新安裝。
(7) 應使用硬度計測試鋁擠型硬度(kg/mm²)(韋氏硬度 15 以上、洛氏硬度 55 以上)是否符合 CNS 或 JIS 規範,並使用膜厚計取得鋁擠型實際之陽極處理、壓克力漆總厚度。
(8) 安裝前及安裝後,經甲方檢查支架系統(包含支架、固定座、夾具.. 等)表面處理受到破壞或凹陷變形損壞時,施工廠商必須配合更換不合格之支架系統(支架含固定件…等); 若屬表面處理輕微受損,得由甲方判定後,由施工廠商確實以透明壓克力漆確實執行補 漆作業,並經甲方確認後始屬補漆完成。
2.1.4 太陽光電變流器(Inverter):
(1) 功能:將太陽光電組列之直流輸出電力轉換為交流電力輸出,具有 與台電公司電力饋線併聯發電的功能;並具輸入端太陽光電組列之 最大輸出功率追蹤能力與保護功能。
(2) 最大輸入電壓:1100V(含)以上。
(3) 工作電壓範圍:200V~1000V±1%。
(4) 單一 MPPT 最大電流:26A±1%。
(5) MPPT 追蹤功率:460V~900V±1%。
(6) 交流最大輸出功率:77KW(含)以上。
(7) 交流最大輸出電流:111.6A(含)以上。
(8) 交流輸出電壓:3ø4W 220/380V
(9) 效率:98.3%(含)以上。
(10) 變流器具有之夜間虛功功率補償與防 PID 功能。
(11) 內建 DC 直流隔離開關(1000V/50A(含)以上)。

(12) 噪音分貝: 67.3 dBA(含)以下 @1m, Amb25°C
(13) 防水防塵等級:IP65(含)以上。
(14) 須通過 EN61000-6-2(EMS)或 EN61000-6-3(EMI) 電磁波檢測標準驗證之產品。(型錄送審時須提出驗證證明文件)。
(15) 可自由搭配不同監控廠商, 並支援組串電流監控&IV CURVE 曲線掃描功能.
(16) 變流器須使用經濟部登錄之產品,台灣製造優先。

2.1.5 監控設備:
(1)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工業級監控主機:
A. 須提供工業級無風扇型電腦
B. 中央處理器:雙核心處理器 2.0GHz(含)以上
C. 記憶體:1GB (含)以上
D. 硬碟容量:500GB(含)以上
E. 具備 USB 通訊介面及串列式(RS232 或 RS-485)通訊介面
F. 螢幕:21"LCD 螢幕(含)以上,解析度:1920x1080(含)以上。
G. 網路介面:10/100 Mbps (含)以上
H. 電源供應器 :250W (含)以上
I. 隨機須提供鍵盤及光學滑鼠
J. 須安裝正版作業系統軟體、文書軟體及 SQL 資料庫系統軟體
(2)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圖控軟體功能說明:
A. 資料收集器所蒐集之資訊透過介面程式傳至資料庫中。
B. 收集自現場之運轉訊息也須經資料確認、過濾、判斷及轉換等顯示 系統上,其功能如下:
a. 本系統電力單線圖。
b. 本系統即時警報及歷史警報紀錄。
c. 施工廠商須提供 Tag List 電子檔及文件資料;內容至少包括Tag No.、Description、Data type、Unit、Span and State for DI。
d. 所提供之類比訊號點需為實際值(Span 範圍內),無需再作運算,否則需提供換算公式(Zero、Full Scale)。
e. 所提供之連續類比值需做無效值(Bad data)過濾。
f. 所有畫面上需顯示之值或狀態訊號均需由現場提供。
g. 軟體開發過程須於監控平台測試環境上進行開發及修改,經監造廠商確認無誤後始能正式上線。
C. 為提供本系統維運人員第一時間瞭解現場正常/異常狀況,便於提供直接有效的查修資訊,使維運人員快速有效率地排除異常。圖控軟 體監控畫面功能需求如下:
a. 主畫面展示本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方塊圖示,並可即時顯示監測數據,包括:日期、時間、日射量、模組溫度、 直流功率、交流功率、交流瓦時、再生能源減碳量效益、年度交流發電累計、當天發電及日照量曲線圖。
b. 日趨勢圖:功率與日照強度、電壓與日照強度、電流與日照強度等。
c. 發電量統計圖表:分別以圖表顯示每日發電量(Day)、每月發電量(Month) 及每年發電量(Year)、每 kWp 設備發電量統計圖、設備總電量統計圖等。
d.
e. 裝置結構:分別就已安裝發電的太陽光電變流器進行直流電與交流電瞬時電壓、電流、發電功率及變流器轉換效率的追蹤。
f. 異常分析(平面配置圖):以本工程平面配置圖用動畫及顏色來顯示正常異常的狀 態,藍色區域為目前規劃的太陽能模組區域,若異常發生時,對應異常區域顏色將由藍色轉為閃爍紅色。方便維運人員進行查修。
g. 異常分析(電力單線圖):以本工程的高壓低壓電力單線圖用動畫及顏色來顯示正常異常的狀態,藍色區域為目前規劃的太陽

能模組區域,若異常發生時,對應異常區域的線條顏色將轉為閃爍紅色。方便維運人員進行查修。
h. 報表匯出: 可依所要求的日期區間產出發電廠的綜合報表,提供歷史發電量及歷史維修紀錄。
i. 上述圖控軟體監控畫面須與監造廠商檢討功能,並經監造廠商確認後才能施作。
D. 測試
a. 監控系統需配合光電場性能與效能測試,以佐證其正確性。
b. 控制器所蒐集之資訊需與現場檢測比對。
c. 所有階段測試及比對完成後再進行整體系統之整合測試。
d. 本工程所產生之軟體版權歸為業主所有。
(3) 資料收集器(PLC):
A. 功能:
a. 定期蒐集與儲存包括日照強度、溫度、直流電壓、直流電流、直流功率、直流累計發電量、交流電壓、交流電流、交流功率、交流累計發電量等信號。
b. 提供順序控制、階梯、邏輯等控制功能。
c. 收集發電系統等設備之狀態、類比、數位及 RS-485 等儀控信號及事故紀錄。
d. 執行系統保護功能,當變流器或線路端保護電驛動作時需發出警報。
B. 資料間隔:至少每 1 分鐘擷取、儲存、更新顯示一筆資料,每筆資料至少須包括下列項目:日期、時間、模組電壓、模組電流、直流即時發電量、直流累積發電量、系統即時發電量、系統累積發電量、日輻射強度、模組溫度。
C. 資料儲存格式:資料檔案以 Excel 格式儲存。
D. 信號儲存容量:可獨立作業至少 365 天以上。
E. 資料收集器至少須包含下列各項介面模組、底板框架及配件:

a. 電源供應器模組
I. 具 有 24V/48V isolated 能 力
II. 支 援 100…240VAC rms
b. 中央處理器模組
I. 提供可以直接與 PC / HMI 溝通之接口
II. 支援 Ethernet 系統架構
III. 支援 Ethernet 之接口
IV. 提供 LED 燈顯示 channel 狀態
c. 類比輸出模組
d. 數位輸入模組
e. 數位輸出模組
f. 通信界面單元或模組
I. 接收 Inverter 及智慧電表資料
II. 以 Modbus over TCP/IP(Slave 端 ) 或 OPC DA Server 取得控制器內之即時資料
III. 以 Modbus over RS-485(Master 端)提供偵測器或電力相關設備連接
(4) 日照計:
A. 量測範圍:0~360W/㎡ 或優於此範圍
B. 符合 ISO 9060 Second Class(含)以上。
C. 須匹配合宜之類比/數位轉換器。
(5) 溫度感測器
A. 量測範圍:-20°C ~ 120°C 或優於此範圍。
B. 須匹配合宜之類比/數位轉換器。
(6) 風速計
A. 量測範圍:5 m/s ~ 50 m/s 或優於此範圍。
B. 須匹配合宜之類比/數位轉換器。


3. 施工

3.1 安裝
3.1.1 箱體均應接地並依設計圖與接地系統連接。
3.1.2 安裝工作須依經濟部頒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施工。

3.2 竣工
3.2.1 承包商須於驗收前依監造廠商之指示提供 3 份文件,如下述︰
(1) 器材操作維護手冊。
(2) 器材規格技術文件。
(3) 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4) 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時間、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監造廠商認可後實施。

3.3 檢驗
3.3.1 施工完畢後,施工廠商須提供太陽光電發電工程完整的竣工圖說,經監造廠商確認無誤後,才可辦理驗收。

3.3.2 保證效能比(PR)不可低於:80% (參考 IEC TS 61724-2:2016 規定), 效能比(PR)計算公式:
PR (%)=實測總發電量(度-kWh)÷[裝機容量×總日射量(Wh/㎡)]×100%


3.4 訓練
3.4.1 承包商於本工程竣工完畢後,經洽監造廠商決定適當時間,依照所提送並經核准之訓練計畫書實施訓練。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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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91 章 V2.0 輕隔間小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輕隔間系統小室(含輕鋼骨架及板材)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使用於室內或半室內之輕隔間系統小室或天花平頂,經註明為「輕隔間牆系統」者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工作及其相關工程之水電、空調、消防協調配合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2.3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輕鋼骨架系統、固定件、配件、小五金及板材、護角、填縫料、收邊料、批土料及其零料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 09250 章--石膏板
1.3.4 第 09260 章--石膏板組裝
1.3.5 第 10801 章--浴廁附屬配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58 石膏板

(2) CNS 11990 石膏板用接縫處理材料
(3) CNS 11984 建築用暗架式牆壁及平頂輕鋼架
(4) CNS 12514-1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第 1 部:一般要

(5)
CNS
13777 求事項
纖維強化水泥板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3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4.4 美國石膏板協會(CSA)
1.4.5 其他相關之規定 JIS、DIN、UL、BS 等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 承包商應根據設計圖原意所選用之規格,配合現場丈量之實際尺度繪製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後續之施工。
(2) 應能顯示器具安裝及補強方式(如開孔、吊掛等);維修口位置及作法;牆面門窗開口補強、收邊處理等。
(3) 有關水電、空調、消防工程等配管、留孔、開孔、補強等,必須與各該設備工程相關承包商事先協調,並將其分別繪製成各自之施工製造圖,俟其相互簽認後,才算繪製完成。
(4) 施工製造圖之提送時機,應考慮材料規格之選定、文件審查、製造、運輸等因素。
1.5.4 廠商資料
(1) 材料生產或供應廠商資料及技術文件。
(2) 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1.5.5 樣品
擬採用之每種產品或製作約[20cm]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1 份],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1.5.6 實品大樣
(1) 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施作至少 2m×2m 之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
(2) 施工前應另按施工製造圖試做一足尺樣品顯示各項開口、補強、防銹,收邊等處理方式,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施工。
1.5.7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1.5.8 結構計算書
凡超過製造廠商設計手冊規定高度之牆身或與設備安裝、補強、吊掛等結構行為相關者,應依實際荷重計算,並提送結構計算書備查。
1.5.9 證明書:如有電銲工作時,應附電銲工的資格合格證明書。


1.6 品質保證
1.6.1 各種輕隔間系統產品及填塞料、填縫劑、石膏黏土膠、隔音氈之材料, 品質應符合 CNS 之相關規定。
1.6.2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搬運時應防止碰撞及刮傷,運送至現場的產品應完好無缺。
1.7.2 各產品應與地面、土壤隔離儲存於室內,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 10cm 處, 保持乾燥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1.7.3 所有板材須以原廠包裝未開封狀態運至工地,儲藏於防雨、防潮、防曬場所,板材堆置時應依製造廠商建議之方式放置。


2. 產品

2.1 功能
本章「輕隔間系統小室」之種類係依據 CNS 11984 表 1 W-50、W-65、W-75型等之規格,其面材為[石膏板][矽酸鈣板][水泥板]或[其他輕質板材] 等,至少須符合下述功能者。
2.1.1 耐衝擊性
依據 CNS 11984 之規定,最大殘留撓度應在 10mm 以下,組件不得折斷及脫落。
2.1.2 載重強度
依據 CNS 11984 之規定,最大殘留撓度應在 2mm 以下。
2.1.4 防火時效
(1) 應符合 12514-1 之規定,並提送內政部認證之防火時效證明。
(2) 依據設計圖說所規定之防火時效施作。




2.2 材料
2.2.1 板材
本章「輕隔間系統小室」之板材除依設計圖所示外,應符合 CNS 11984 或
13777 或[CNS 3802]或 ASTM C36 或其他相關規範之規定,並應提出不含石綿成分證明文件者;板材種類另詳第 09250 章「石膏板」之規定,列舉但不限於石膏板類、矽酸鈣板類、水泥板類及其他板類等。
2.2.2 輕鋼骨架材料
輕鋼骨架除依設計圖所示外,應依據 CNS 11984 或 ASTM 之規定,其厚度、尺寸、型式詳設計圖。其組件種類另詳第 09260 章「石膏板組裝」之規定,例舉但不限於間柱、座板、橫撐、其他零料及配件等。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本章之「輕隔間系統小室」工作須同時配合平面、長度、高度等三度空間之工作,其內容另詳第 09260 章「石膏板組裝」之規定。

3.2 施工方法
3.2.1 放樣
(1) 依據設計圖及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製造圖,由承包商施工人員在現場將隔間牆位置放樣水線及門框位置確實標示。
(2) 在符合設計圖原意的原則下,注意結構及現場尺寸之調整。
(3) 工程司若對於輕隔間牆位置有異於契約文件/設計圖之指示時,承包商得於事後一週內以書面要求確認。
3.2.2 輕鋼骨架施工
依設計圖所示凡符合 CNS 11984 表 1 W50、W65、W75 等一般室內輕隔間牆(管道牆另章敘述),其輕鋼骨架之施工要求另詳第 09260 章「石膏板組裝」列舉但不限於座板、間柱、橫撐之安裝、轉角及門窗開口等。
3.2.3 板材及隔音毯之安裝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時,本章所述之「輕隔間小室」安裝均須符合 CNS 或
ASTM 之規定辦理,其內容另詳第 09260 章「石膏板組裝」之規定。
3.2.4 門框之加強(依設計圖所示及第 09260 章「石膏板組裝」之規定)
3.2.5 附件之施工(依設計圖所示及第 09260 章「石膏板組裝」之規定)
3.2.6 補縫與接合(依設計圖所示及第 09260 章「石膏板組裝」之規定)
3.2.7 批土(依設計圖所示及本規範第 09260 章「石膏板組裝」之規定)
3.2.8 其他設備配件之安裝,列舉但不限於洗手台、掛鐘等(依設計圖所示[及第 10801 章「浴廁附屬配件」之]規定)

3.3 檢驗(依設計圖所示及第 09260 章「石膏板組裝」之規定)


3.4 許可差(依設計圖所示及第 09260 章「石膏板組裝」之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項目或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與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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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72 章 V4.0高架地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高架地板系統之材料、安裝、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凡屬於各種屋內高架地板與其相關之週邊附屬料、配件包括可調整高度之基座、桁架、消音墊片、活動面板及系統性靜電接地工程等之供料、組立、安裝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 第 04061 章--水泥砂漿
1.3.5 第 04090 章--圬工附屬品
1.3.6 第 05090 章--金屬接合
1.3.7 第 07921 章--填縫材
1.3.8 第 09661 章--塑膠導電地磚舖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776 鋅鉻黃防銹底漆
(2) CNS 1244 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
(3) CNS 1247 熱浸鍍鋅檢驗法
(4) CNS 2068 鋁、鎂及其合金之鍊度符號
(5)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6)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7) CNS 6532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
(8) CNS 7141 一般結構用正方形及矩形碳鋼鋼管(9)CNS 7614 薄材料防焰性試驗法
(10) CNS 7993 一般結構用銲接 H 型鋼
(11) CNS 8058 特殊合板
(12) CNS 9278 冷軋碳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3) CNS 10568 電鍍鍍鋅鋼片及鋼捲
(14) CNS 10678 鋁合金製架高活動地板
(15) CNS 12053 體育館用鋼製架高地板組件
(16) CNS 14705-1 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法-第 1 部:圓錐
量熱儀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167 耐熱鎳鉻不銹鋼板、鋼片、鋼條
(2) ASTM A307 螺栓
(3) ASTM E84 建材表面燃燒特性之試驗法
1.4.3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1) AWS D1.1-83 銲接


(2) AWS D1.1-83 銲接/熔接/銲條/預熱/鋼材非破壞性檢驗法或(結構銲接規範)

(3) AWS D1.1 SEC5 銲接銲條
1.4.4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 NFPA 255 建材表面燃燒特性之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樣品
各類高架地板及擠型樣品及其他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10cm] 長度或正方形之樣品各[1 份],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1.5.5 實品大樣
[本章工作項目無須製作實品大樣。]
1.5.6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1.5.7 所採用之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1.6 品質保證
1.6.1 高架地板材料之品質應符合本章規定。
1.6.2 遵照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 如高架地板下方之樓板為防火構造時,高架地板之材料應提出符合內政部新技術新工法或 CNS 14705-1 標準之耐燃[一級]證明。
(2) 提送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至現場的產品應完好無缺,搬運時應防止碰撞及刮傷。

1.7.2 產品儲存時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


2. 產品

2.1 功能
2.1.1 一般要求
(1) 本產品系統包括可調整高度之基座桁架、消音墊片、活動面板及系統性靜電接地工程等之供料及安裝規定。
(2) 依設計圖說所示或所採製造廠商產品之標準。
(3) 高架地板應符合[CNS 10678]之品質及性能要求,除另有註明者外, 應符合設計圖說之等級,並符合建築及消防相關法規之要求。
(4) 高架地板:是指包括可調整高度之基座、防振桁梁、消音及導電裝置、活動面板及其他組合配件(如空調蓋板、接線蓋板、踏步、坡道及周圍收邊處理等)。
(5) 基座:用以支承防振桁梁、面板及設備人員承載量,並具可調整高度及水平之持性。
(6) 防振桁梁:跨設在各基座間用以防振。
(7) 面板吸取器:具有吸盤可吸起任何一塊面板之工具。

2.2 材料
2.2.1 面 板 :
(1) 面板乃採 500 型高壓結晶水硫酸鈣板,符合通過內政部健康綠建材標章,並參照 CNS 10678 測試方法其集中載重在 500kg 時,撓度值<2.0mm,面板極限強度 1500kg 不破壞。
(2) 基材硫酸鈣板須符合內政部新技術新工法耐燃一級標準。
2.2.2 防震衍樑:

(1) 衍樑依 CNS10678 規範,其中心點降伏載重應於大於 130kgf。
(2) 衍樑採用螺絲固鎖裝置法,表面五彩電鍍處理以確保並增加其耐久及耐腐蝕性。
2.2.3 基座:
(1) 基座須為高級鋼材,依 CNS10678 規範,基座與測試台呈垂直狀態時,須能承受 3000kgf 之荷重。
(2) 基座腳架與樓板應使用高架地板專用膠固定於地板。上座並附有消音墊片,防止噪音。
(3) 基座配合卡式固定螺絲調整高低並固定上座,以防止因震動影響高架地板之平整。
2.2.4 組件性能標準
(1) 基座及防振桁梁均須加裝接地導線及消音裝置。
(2) 地板面板之極限強度試驗:其撓度值應在[2mm]以下。
(3) 地板面板之極限強度試驗:應依 CNS 10678 規定辦理。
(4) 基座抗破壞度試驗:具有[3,000kgf]以上之抗破壞強度。
(5) 桁梁中央彎曲試驗:降伏載重應大於[130kgf]。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架設高架地板之地坪如係建築物之地下層樓地板,均須防水處理,除另有規定,應先施以防水水泥粉光;其餘樓層[則先以水泥砂漿粉光]。
3.1.2 粉光後之地板,俟其乾燥至含水率不超過[5%]時,於原地板面及周圍牆面上拉線放樣,務使高架地板面維持水平,並確保各向間距一定。
3.1.3 遇牆柱等不規則之邊緣面板,應以整塊切割使用,不得以零料併接,開孔部分應加設銅質或鋁質滑條以保護面板。
3.1.4 施工完成之整個構架,應堅實耐用不得有振動或搖動等現象,其表面應平整光潔。

3.1.5 凡無支架之地板邊緣,其基座間應另有斜撐等加固裝置。
3.1.6 施工中,工程司可隨時抽樣交由承包商送請指定單位檢驗,檢驗不合格者,已做部分需拆除重做,檢驗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
3.1.7 承包商完成高架地板後,須負責面板及隱蔽部分之清潔。面板須清理打臘,所有配件不得有破損及刮痕,否則須換新品。
3.1.8 完成後之地板其水平許可差於[10in]長度內不得超過[±0.06in]總許可差則不得超過[±0.1in],且每塊地板均可互換,不受振動影響表面平整、 穩固,行走其上不得有聲音。
3.1.9 接地系統由使用單位測試及實際操作後確認無靜電干擾,否則重新施工。
3.1.10 高架地板下一層之天花板,不得因保溫施工不良產生結露現象。
3.1.11 吸取地板工具,以每房間一具,且每一工程最少[2 具]為原則,由承包商提交使用單位。
3.1.12 所有電纜出入口及空調蓋板數量,承包商應配合業主使用之設備配置, 按實際需求施工,不得藉故拖延及加價。

3.1.13 完工後,除另有規定,安裝面積每[600m2]應附面板吸取器至少[1 具], 以備維修之用。
3.1.14 本工程承包商應負保固[1 年]之責任,保固期間如發現因材料或施工不良而影響其效用時,承包商應無價負責修正或拆除重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各種高架地板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型別及安裝面積,以[平方公尺] 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接地導電系統。
(2) 附屬品。
(3) 附貼於高架面板之導電地磚。
(4) 配合業主需求之開口及收邊、防護材。
4.1.3 計量方法
高架地板包括坡道、階梯等,按契約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作為計量基準。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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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湳轉運中心新建工程|建築施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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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210 章 電動升降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電動升降機設備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升降機之設計、製造、廠內檢驗、運輸、安裝、現場測試、安全檢驗及保固等。
1.2.2 提供升降機安裝所需之架料及搭架工程。
1.2.3 提供並安裝升降路中固定導軌所須之托架。
1.2.4 申請安全檢驗及使用合格證取得之各項事宜。
1.2.5 提供並安裝機械室內支撐升降裝置所需之鋼梁。
1.2.6 升降機之全部機件、附件與材料等需由承包商負責運至工地並作最妥善之儲存,及做好防蝕之處理及防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0594 B1337 升降機構造標準
(2) CNS 10595 B1338 升降機之車廂與升降路之尺度標準
(3) CNS 2866 B7042 升降機升降階梯及升降送貨機檢查標準
1.4.2 建築技術規則(CBC)

1.5 系統設計要求(依施工圖說規範)
【#1~3】客梯
1.5.1 積載荷重:1350 ㎏。
1.5.2 額定速度:60m/min。
1.5.3 停數:7 停。
1.5.4 升降行程:約 32600mm。(實際依圖面)
1.5.5 乘場出入口:1100mm(寬)×2100mm(高)。
1.5.6 車廂淨尺寸:2000mm(寬)×1500mm(深)×2300mm(高)。
1.5.7 升降道尺寸:2750mm 寬 × 1900mm 深(實際依圖面)
1.5.8 門之型式:兩片式中央對開。
1.5.9 緩衝器:油壓 式。
1.5.10 電源:AC,380V,3 相,60Hz。照明單相 220V。
1.5.11 用途:乘客用+無障礙設備、乘客用。
1.5.12 數量:3 台。
【#4~5】客梯、客貨梯
1.5.1 積載荷重:【#4】1000 ㎏,【#5】2500 ㎏。
1.5.2 額定速度:【#4】90m/min,【#5】60m/min。
1.5.3 停數:7 停。
1.5.4 升降行程:約 32600mm。(實際依圖面)
1.5.5 乘場出入口:【#4】900mm(寬)×2100mm(高)。
【#5】1400mm(寬)×2100mm(高)。
1.5.6 車廂淨尺寸:【#4】1600mm(寬)×1500mm(深)×2300mm(高)。
【#5】2100mm(寬)×2350mm(深)×2300mm(高)。
1.5.7 升降道尺寸:【#4】2300mm 寬 × 1900mm 深。
【#5】3250mm 寬 × 2800mm 深。
1.5.8 門之型式:【#4】兩片側開。
【#5】兩片式中央對開。
1.5.9 緩衝器:油壓 式。
1.5.10 電源:AC,380V,3 相,60Hz。照明單相 220V。
1.5.11 用途:乘客用、乘客貨用。

1.5.12 數量:【#4】1 台。
【#5】1 台。
【#6】客梯
1.5.1 積載荷重:1350 ㎏。
1.5.2 額定速度:60m/min。
1.5.3 停數:4 停。
1.5.4 升降行程:約 12300mm。(實際依圖面)
1.5.5 乘場出入口:1100mm(寬)×2100mm(高)。
1.5.6 車廂淨尺寸:2000mm(寬)×1500mm(深)×2300mm(高)。
1.5.7 升降道尺寸:2750mm 寬 × 1900mm 深(實際依圖面)
1.5.8 門之型式:兩片式中央對開。
1.5.9 緩衝器:油壓式。
1.5.10 電源:AC,380V,3 相,60Hz。照明單相 220V。
1.5.11 用途:乘客用。
1.5.12 數量:1 台。
【#7~8】客梯
1.5.1 積載荷重:1350 ㎏。
1.5.2 額定速度:60m/min。
1.5.3 停數:4 停。
1.5.4 升降行程:約 12450mm。(實際依圖面)
1.5.5 乘場出入口:1100mm(寬)×2100mm(高)。
1.5.6 車廂淨尺寸:2000mm(寬)×1500mm(深)×2300mm(高)。
1.5.7 升降道尺寸:2750mm 寬 × 1900mm 深(實際依圖面)
1.5.8 門之型式:兩片式中央對開。
1.5.9 緩衝器:油壓式。
1.5.10 電源:AC,380V,3 相,60Hz。照明單相 220V。
1.5.11 用途:乘客用+無障礙設備、乘客用。
1.5.12 數量:【#7】1 台。
【#8】1 台。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1.6.3 界面協調計畫
1.6.4 廠商資料
(1) 車廂內部設計圖。
(2) 車廂、乘場操作盤及顯示器圖。
(3) 出入口門詳圖。
(4) 設備平面配置圖、立面詳圖。
(5) 主要構件強度計算書。
(6) 捲揚機及緩衝器反力大小。
(7) 馬力計算書。
(8) 捲揚機型式及其主要規格。
(9) 主要電氣接線圖。
1.6.5 未經審查認可之設備,一律不得安裝。


1.7 保固
1.7.1 本工程自驗收合格日起保固期為壹年。
1.7.2 承包商應保證其設計、材料、工廠製造及施工安裝均無瑕疵,遇有故障
(遭到惡意破壞除外)須負無償改善之全責,且改善所用之器材均應為全新品。
1.7.3 保固期間,承包商須負責免費提供全天候緊急故障排除之服務工作。
1.7.4 保固期間須每個月實施一次維護保養,並提出保養維護紀錄。



1.8 操作手冊
應提供升降機操作手冊,手冊內容至少包括正常及緊急應變操作方法。


1.9 界面協調

1.9.1 土建工程負責部分
(1) 防火、防潮及結構堅牢之升降路、機坑。
(2) 主機位置及乘場牆面配合升降機所需之預留孔
(3) 升降機安裝完成後各預留孔之縫隙填補及修飾平整。
(4) 電梯主機裝設吊鉤或吊梁。
1.9.2 電機工程負責部分
(1) 供應交流、三相、380V、60Hz 動力電源及單相、220V、60Hz 照明電源至至電梯控制盤旁側(含分電箱及無熔線斷路器)。
(2) 火警訊號、緊急電源接點。

2. 產品

2.1 捲揚機組
2.1.1 概述
採用電梯專用永磁式無齒輪式主機,主機設置於(升降道內頂部),永磁式(PM)馬達、電磁剎車器、鋼索驅動輪組合而成。
(1) 馬達
A. 馬達為永磁式,必須特別為電梯專用而設計,具高起動轉矩及低起動電流之特性,適合升降機之頻繁操作,且須具有充分的容量。其效率高達90%以上,需符合 CNS 電梯標準。
B. F 級絕緣,IP41 以上保護。
(2) 鋼帶(或鋼索)驅動輪為特殊鋼製,與馬達主軸繫密裝接,驅動輪之直徑至少為鋼索直徑之四十倍。
(3) 主機剎車器採彈簧電磁剎車器,對電梯之起動、停止,在額定負載下均無震動或噪音,且有足夠能力穩住任何負載下之車廂重量。當電源斷電或電器的安全裝置動作時,可確實動作穩穩煞住車廂,期制動力應滿足車廂機在荷重的 125%以下且下降方向運轉時仍能將車廂減速、停止並有能力保持其不滑動狀態之構造。
(4) 電梯主機位於升降路內部上方,固定在導軌和升降路牆壁之間,無需建造機房。
(5) 煞車器

A. 煞車器應為電磁釋放、彈簧制動式煞車或其他經認可之方式。
B. 當電源突然中斷或停止運轉時,煞車器能正確動作產生制動作用。
C. 該煞車器由獨立線圈控制其開閉,以確保升降機之安全。

2.2 操作控制系統及控制設備
本升降機工程須設計全套完整之操作控制系統及控制設備,依照下列操作方式、特性及其安全保護(電氣)設備,以完成自動控制升降機使其運行順暢。
2.2.1 操作控制方式:
單台全自動選擇操作方式。
2.2.2 控制設備
(1) 升降機須設置控制箱,以微電腦為基礎執行所有的安全運轉、升降機門控制及各種方式之運轉操作。
(2) 所需要之控制設備,如接觸器、電驛、選擇器、開關、起動與保護裝置,以及其他必要設備等,應分別配設在防塵防潮之控制箱、電源接受箱內,。
(3) 控制盤內除大電流的主控制器及安全回路採用電晶體開關及傳統式之繼電器外 ,其餘之控制回路及信號管理回路均採用微電腦控制,且回路應易於識別。
(4) 控制箱位置[頂層外門框旁],箱門均須附鎖。
(5) 控制盤內建能源再生系統. 電梯滿載下行或電梯空載上行時, 電梯將處於發電狀態, 此時電梯所產生出來的電力將反饋至大樓的電網中供應大樓公用電力使用。

2.3 車廂操作盤
2.3.1 升降機內應配置操作盤,操作盤至少設置下列項目:
(1) 各停止樓層的指示按鈕及指示燈。
(2) 緊急呼叫按鈕。
(3) 超載警示及警報。
(4) 開門、關門按鈕。

(5) 隱藏式對講機壹組。
(6) 標示廠牌、用途、乘客人數、載重量、禁止吸煙及服務電話之標示牌 1 組。
(7) 操作盤面應與前側牆板一體式,材質為髮紋不銹鋼板製成。
2.3.2 車廂內設置升降機運行方向及位置指示器 7 吋液晶螢幕。

2.4 車廂構架
2.4.1 車廂座由型鋼或鋼板成型製成,具防振措施,車廂座平面許可差不得大於 6mm。
2.4.2 構架應具足夠強度以保護車廂,使其不致因緩衝器之撞擊而變形。
2.4.3 構架上裝置安全鉗及廂門開啟裝置。
2.4.4 車廂構架上、下應裝設有易於調整及更新之導滑器,頂部應裝設自動潤滑器。

2.5 車廂
2.5.1 車廂頂
(1) 使用鋼板烤漆製成。
(2) 車廂頂上設檢查用插座及照明燈泡。
(3) 車廂頂部裝設隱藏式風扇。
(4) 車廂頂下設天花板。
2.5.2 車廂壁
車廂壁以髮紋不銹鋼製成。
2.5.3 地板
應有適當強度之鋼板及鋼架結構製成,最上層預留石材厚度尺寸,車廂與吊架間必需以防震橡膠材料與吊架完全隔離。
2.5.4 通風
車廂頂部應設置適當通風口並加裝風扇,整體隱藏在頂板上,車廂內換氣量必須足夠。
2.5.5 緊急救出口
(1) 緊急救出口應為標準配備,位在車廂頂端,可由車廂外開啟。
(2) 救出口配有一蓋板及安全迴路開關,當蓋板一經打開,車廂即停止運行。

2.5.6 照明
車廂中心距地板高約 1m 處之照度應不低於 50Lux。
2.5.7 車廂門
(1) 車廂門板以髮紋不銹鋼製成。
(2) 門應為二扇門中央對開式電動門,車廂門須採用紅外線光幕安全裝置,當門關閉時感應到人或物,廂門及乘場門會同時恢復到全開位置。
(3) 車廂門關閉時同時帶動乘場外門之開閉,車廂門之開閉應應逐漸由快速變慢速然後無聲關閉,門之開閉速度應為無段級。

2.6 乘場出入口門組
乘場出入口門組應包括門框、門、門檻、吊門器及蓋板、乘場操作盤及車廂位置顯示器及其他為組成乘場出入口門組所必須之各項設備。
2.6.1 門框
各樓門框為標準窄框以髮紋不銹鋼製成。
2.6.2 升降路門
(1) 門為 2 扇門中央對開式及兩片側開。
(2) 門板以髮紋不銹鋼製成。
(3) 升降路門應與車廂門藉著門之聯動裝置使之同時開閉。
(4) 各停靠樓層之升降路門上,應設置附鎖之聯鎖裝置啟開器,使車廂在任何位置皆能以鑰匙打開升降路門。
2.6.3 門檻及固定架
(1) 門檻應以防滑溝紋之硬質鋁合金製成,能承受門之撞擊而不致變 形,其導門槽應加工精確平直,使門之開關平滑順暢。
(2) 門檻下方須裝設護板,其高度至少應有 200mm 以上。
(3) 出入口門檻與車廂門間之距離應不大於 35mm。
2.6.4 吊門器及蓋板
吊門器以鋼板製成,且附活動式蓋板。
2.6.5 乘場操作及指示器
於各停層乘場之升降路門側牆壁上,應裝設操作盤及指示器。

2.7 門驅動機構
裝置於車廂頂部,包括有門之驅動機構、電氣控制設備、門之聯鎖裝置及其它必須設備等。

2.8 自動調整水平裝置
應能使車廂在各停層之停靠區域內,自動修正升降機因載重變動而引起之移動。

2.9 導軌
2.9.1 車廂與配重運行的導軌,應採用特別為升降機專用的 T 型導軌。
2.9.2 導軌應在適當距離設置托軌架與導軌夾,支架之間距不得超過 3.0m。
2.9.3 導軌應具充分剛性,在各種負荷下不致產生有害之變形。
2.9.4 導軌表面應光滑平順,接頭以魚尾板及鋼板夾襯接而成。

2.10 插座、照明燈泡
車廂頂部應設置插座及照明用燈泡,做為檢查及測試之用。


2.11 車廂內緊急照明
緊急照明用於電力中斷時自動照明,且至少能維持一小時以上之使用, 電源應為充電式電池。

2.12 鋼帶(或鋼索)
2.12.1 鋼帶(或鋼索)應專為升降機使用而設計,數量不得小於 3 條,安全係數應不低於 10。
2.12.2 鋼帶(或鋼索)輪上應設有防止鋼帶鬆脫之保護設施。
2.12.3 鋼帶(或鋼索)配備有一組 24 小時自動偵測鋼帶(或鋼索)性能狀況之裝置.

2.13 配重
2.13.1 配重之全重量應為整個車廂重量加上額定負載之 45%至 50%。
2.13.2 配重框架兩側之上下兩端均應設導滑器。

2.14 安全設備
2.14.1 極限開關
升降路內車廂軌道之最高及最低行程終點位置,須設有終點極限開關上、下各壹組,當車廂衝出設定之行程而觸動終點極限開關時,強制切斷動力電源,促使電磁剎車器動作而使車廂緊急停止,以確保乘客及人員安全。
2.14.2 廂頂安全裝置
車廂頂須有檢查及試車用開關,當試車或檢查時,按下其附設開關或按鈕時,操作盤應即失去作用,使檢查員得以完全控制該電梯。
2.14.3 防超載裝置及警示燈
車廂應設置防超載裝置及警報器,於超載時發出警報及警示,除非減少負荷,升降機應無法啟動。升降機行走中,防超載裝置即不產生作用。
2.14.4 馬達保護裝置
馬達須具逆相、欠相及過載保護裝置。
2.14.5 警報器與對講機
車廂操作盤上應設緊急呼叫按鈕與隱藏對講機,於緊急狀況時可與外面人員連絡,對講機分別連接至升降機控制箱與管理室。
2.14.6 緩衝器
升降機機坑應裝置緩衝器。
2.14.7 門連鎖裝置
(1) 升降機乘場的升降路門應設門連鎖裝置,此裝置包括機械閉鎖設施與電氣閉鎖開關,當升降機車廂門及該升降路所有乘場升降路門未關閉鎖緊前,升降機應不能移動。
(2) 車廂未停在該樓時,其出入口無法開啟,但發生緊急事故時,每一樓層可用鑰匙啟開,此時升降機立即停止運轉。
2.14.8 調速機
(1) 調速機應為單獨構造之離心式機件,須具備雙重作用,為電氣、機械混合式,其鋼索直徑不得少於 0.6 公分。
(2) 於車廂下降速度達額定速度 1.3 倍前,切斷電氣控制回路使電磁剎車器動作,讓馬達停止轉動及在額定速度之 1.4 倍前機械式動作, 拉動車廂之安全制動設備,使裝設於使裝設於車廂框架之安全鉗夾

住導軌,避免車廂繼續往下墜落。
2.14.9 安全鉗
應裝置於升降機車廂框架上、左右各壹組,採漸進式,經由調速機作動而產生機械式煞車,使車廂平穩安全地停止。
2.14.10 門邊安全裝置
(1) 車廂門須採用紅外線光幕安全裝置,當門關閉時感應到人或物,內、外門會同時恢復到全開位置。
(2) 門在預設的時限後將自動關閉,但當有重新再開啟的現象發生時, 其關門時限應重新計時。
2.14.11 手動式援救受困人員裝置:
在電源遮斷時且自動援救受困人員裝置失效時,維修人員應可在外面利用此裝置釋放煞車且能移動車廂並可知車廂確定位置之後,維修人員打開外門讓授困人員安全離開,且維修人員不須進入升降路內。

2.14.12 車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UCM):當系統自動偵測到電梯車廂意外移動,車廂會在上升 100 公分或下降 100 公分時,煞車自動啟動讓車廂停止移動。

2.15 特殊運轉功能
2.15.1 到站不停
當升降機的載重量達到飽和時,升降機應能直接通過所有叫車樓層,直達車廂內指示停止之樓層。
2.15.2 能源節省裝置
當升降機經過 5 分鐘無人使用時,即自動關閉車廂內的照明及風扇,當有人呼叫時,立即再自動啟動照明及風扇。
2.15.3 重複關門
如因外在因素使門無法完全關閉,升降機門將自動打開並再度關閉,藉此種重複關門、開門之動作,期使自動消除形成障礙之因素。
2.15.4 緊急電源自動切換運轉
當正常電源發生斷路時,電梯應能藉由緊急電源自動切換裝置,自動切換至緊急電源系統,維持電梯正常運轉。
2.15.5 火警緊急呼返裝置

電梯應設置手動火警緊急呼返裝置。當該裝置啟動,將使電梯全速召回到避難樓層或設定之樓層,同時不回應任何已存在之內、外叫車指令, 並於到達設定之樓層後,電梯門將保持開啟之狀態並停止載客服務。
2.15.6 車廂關門延遲保護
當電梯開門時間由於外呼按鈕被按住或其他因素而超過預定時間時,電梯會強迫關門來應答其他信號。當電梯強迫關門重複幾次仍未關緊,電梯將停止運轉並開門,內外叫車信號會自動取消。當電梯監測到門已正常關閉時,電梯恢復正常操作。
2.15.7 自動再平層
當由於進出乘客等原因引起負載變化使轎廂地坎與層門地坎的誤差超過一定值時,電梯將會自動執行再平層,使轎廂回到準確平層位置。
2.15.8 車廂錯誤指令取消
當車廂指令登記後,在電梯未起動前可通過連續點按此按鈕以取消已登記的指令。電梯起動後,為保證乘客的人身安全,系統不允許取消已登記信號
2.15.9 消防專用操作模式(僅緊急梯適用)
消防人員進入電梯,用鑰匙打開車廂操作盤上之火警開關(Fire)後, 電梯即由消防人員控制其運轉並具備下列操作功能:
(1) 所有乘場叫車按鈕及方向指示器應暫時失效。
(2) 如同時有一個以上的樓層被按下時,電梯將只停靠在最近之樓層, 其餘樓層之燈號將自動消失。
(3) 電梯門之開閉應藉由連續壓力式按鈕控制,開門途中如放開,電梯門將會自動再關閉。
(4) 電梯門如故障無法閉合,電梯應仍可行駛。
(5) 會受煙或熱影響之梯門自動再開啟裝置應暫時失效,但不受煙或熱影響之再啟開裝置則保持有效。
(6) 電梯停在避難層且火警開關被轉向 Normal 時,電梯即恢復其正常運轉狀態。
2.15.10 地震管制運轉
承包商應提供地震感應器,在發生地震時,所有電梯的微處理機應能藉

由地震感應器的感應,於地震來臨時下達避難指令,使電梯運轉至就近樓層,停車開門供乘坐人員安全步出電梯,然後關門停止運轉,直至地震終了維護人員確定無安全顧慮後,以手動操作重新設定按鈕,才重新啟動電梯。
2.15.11 監視系統
於管理室設置監視系統,監視所有電梯,功能至少包括:運行方向、位置之顯示、故障、電梯緊急呼叫等。

2.16 名牌
主要設備上均必須固定名牌,牌上刻記永久性易讀之文字或圖面,指示該設備之型式與額定值、簡要規格、資料、製造廠家名稱。

2.17 塗裝
升降機所有暴露之表面,除不銹鋼及不須油漆之機件外,均須予以適當塗裝。

2.18 爬梯
升降機機坑內應設置鐵爬梯一座,以利維修人員進出。

2.19 無障礙設備:
(1) 電梯車廂內應配置供輪椅乘坐者使用之操作盤,其按鈕型式及顏色尺寸等均須依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設置。
(2) 車廂附三側不銹鋼圓管扶手。
(3) 後壁板設半身明鏡壹面。
(4) 車廂門加裝紅外線光幕感應裝置。
(5) 車廂操作盤,需增加設置點字標示。
(6) 車廂內應設置語音系統以報知樓層數。


2.20 智慧建築
需提供 Modbus(TCP/IP 或 RS-485)通訊整合介面或各樓層控制乾接點,與中央監控系統整合連線,以符合智慧建築連動功能需求使用。

3. 施工

3.1 安裝
3.1.1 升降機均需由承包商或製造商完全依照規範書、最後認可之圖面及認可之程序進行安裝。
3.1.2 承包商在安裝期間,應提供充分之安全設施,例如邊界之圍籬、欄杆、爬梯、平台、遮蔽物、警示牌、警示燈及一切勞工法或其它政府法令規定之各項要求。
3.1.3 安裝時,承包商應隨時保持工地清潔,不得有廢料或垃圾堆存。完工前, 應將工地內不屬於業主之所有設施架料、設備、材料及垃圾運離。在試車完成後,承包商應在工地留下令業主滿意之整齊、清潔及能表現其工作品質之情況。任何因本工程作業而損壞之設施,應由承包商無償修復或更換之。

3.2 測試
3.2.1 除另有規定外,升降機至少應實施下列各項測試:
(1) 負載試驗:包括 0、25、50、75、100 及 110%額定負載之上、下運轉試驗。
(2) 著樓試驗:許可差在±5mm 以內。
(3) 安全裝置試驗。(包括調速機和安全鉗)
(4) 測量間隙與許可差。
(5) 超載警報試驗。
(6) 電氣設備之絕緣測量。
(7) 其他一般機械與電氣設備之一般檢驗。
(8) 其他功能測試。
3.2.2 升降機設備安裝完成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安全檢驗及使用合格證取得之各項事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台計量。

4.2 計價
4.2.1 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安全檢驗、保固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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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湳轉運中心新建工程|建築施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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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124 章 V8.0 建築鋼結構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建築鋼結構包括以鋼板、鋼梁、鋼板梁、型鋼、組合鋼、管形鋼及冷作成形之薄輕特殊鋼構料,利用結合鋼材建造之建築物鋼構造工程施工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章適用於建築物鋼結構工作部分,除包括鋼料之供應、製作、組立、搬運、架設及檢驗等工作外,凡設計圖說及其他契約文件內所明示者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 05125 章--結構用鋼材
1.3.4 第 05091 章--銲接
1.3.5 第 09910 章--油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490 熱軋型鋼之形狀、尺度、質量及其許可差
(2) 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3013 熱軋鋼板、鋼片及鋼帶之形狀、尺度、質量及其許可差
(4) CNS 3124 六角頭螺栓(鋼結構用)
(5) CNS 5112 墊圈(鋼結構用)
(6) CNS 7993 一般結構用銲接 H 型鋼
(7) CNS 8278 熱軋扁鋼之形狀、尺度、質量及其許可差
(8) CNS 12209 控制扭矩之高強度螺栓、六角螺帽及平墊圈組
(9) CNS 12618 鋼結構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10) CNS 13020 鋼結構銲道射線檢測法
(11) CNS 13021 鋼結構銲道目視檢測法
(12) CNS 13341 鋼結構銲道磁粒檢測法
(13) CNS 13464 鋼結構銲道液滲檢測法
(14) CNS 13719 軟鋼、高強度鋼及低溫用鋼用被覆銲條
(15) CNS 13812 建築結構用軋鋼料
(16) CNS 14601 軟鋼、高強度鋼及低溫用鋼 MAG 及 MIG 銲接用實心銲線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36 結構鋼之型鋼、槽鋼、角鋼、鋼板
(2) ASTM A108 冷處理碳鋼棒之品質標準
(3) ASTM A307 普通螺栓
(4) ASTM A325 結構鋼接頭用高強度螺栓(強度最低 120/105ksi)
(5) ASTM A490 結構鋼接頭用高強度螺栓(強度最低 150ksi)
(6) ASTM A572 加鈮釩高強度低合金結構鋼規範
(7) ASTM A992 建築結構用型鋼
(8) ASTM E109 磁粉探傷檢驗法
(9) ASTM F436 墊片(Washer)
(10) ASTM F959 結構結件用直接張力指示器

1.4.3 美國銲接協會(AWS)

(1) AWS A5.1 碳鋼銲接規範
(2) AWS A5.5 低合金鋼銲接規範
(3) AWS A5.17 潛弧銲接規範
(4) AWS A5.18 氣體遮護電弧銲接規範
(5) AWS A5.20 包藥電弧銲接規範
(6) AWS A5.23 低合金鋼潛弧銲接規範
(7) AWS D1.1 鋼結構銲接規範

1.4.4 美國鋼結構學會(AISC)

(1) 建築物鋼構造規範、製造、組立規範
(2) 鋼結構接合使用 ASTM A325 或 A490 螺栓接合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材料產品出產證明、材質檢驗報告
1.5.3 施工計畫書、人員組織表、施工製造圖及施工進度表
1.5.4 銲接程序表及試驗報告、銲工名冊及證件
1.5.5 檢驗報告
(1) 構材尺度檢查報告。
(2) 非破壞性檢測(NDT)銲道檢驗報告。
(3) 噴砂、塗裝檢查報告。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料
所有鋼料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除另有註明外,並應使用符合 CNS、ASTM 材料規範與現行法規有關規定之新品,並經工程司認可方可採用。

2.1.2 銲接材料

所用之銲蕊、溶劑及銲條,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所使用之鋼料及不同之銲接型式,採用符合規範之最適用材料。承包商應自費從事與後述規範有關之試驗:AWS D1.1,視何者適用而定,同時提出材料試驗報告,經工程司核定後選擇採用。銲接材料可參考表一之品質要求。

表一 銲接材料之品質要求

鋼料規格要求 銲接材料要求
鋼料規格 降伏強度
(MPa) 抗拉強度
(MPa) 銲 條 降伏強度
(MPa) 抗拉強度
(MPa)
CNS 2947 手工電弧銲(SMAW)
SM 400 215 以上 400~510 CNS 13719
AWS A5.1/A5.5
E60xx 352 436 以上
CNS 13812 E70xx 422 506 以上
SN 400 215 ~355 400~510 E70xx-x 401 493 以上
潛弧銲(SAW)
AWS A5.17/A5.23
ASTM A36 250 以上 400~550 F6x-Exxx 338 436~563
F7x-Exxx 408 493~669
氣 體 遮 護 電 弧 銲
(GMAW)
CNS 14601
AWS A5.18
ER70S-X 422 507 以上
包藥電弧銲 (FCAW)
AWS A5.20
E6XT-X 352 436 以上
E7XT-X 422 507 以上

鋼料規格要求 銲接材料要求
鋼料規格 降伏強度
(MPa) 抗拉強度
(MPa) 銲 條 降伏強度
(MPa) 抗拉強度
(MPa)
CNS 2947
SM490
295
490~610 手工電弧銲(SMAW)
CNS 13719
AWS A5.1/A5.5
CNS 13812
SN490
295~445
490~610 E7015,E7016,
E7018,E7028 422 507 以上
E7015-X,E7016-X, 401 493 以上
ASTM A572
Gr.50
345
450 以上 E7018-X
潛弧銲(SAW)
AWS A5.17/A5.23
ASTM A992 345~450 450~620 F7x-Exxx,
F7x-Exxx-XX
408
493~669
氣 體 遮 護 電 弧 銲
(GMAW)
CNS 14601
AWS A5.18
ER70S-X
包藥電弧銲(FCAW)
422
507
AWS A5.20
E7XT-X
422 507

附註:(1)兩種不同降伏強度之鋼材銲接時可使用低強度鋼種適用之銲條,但如高強度鋼種必須使用低氫素型銲條者除外。
(2)如銲接為消除應力(Stress-relieved)者,則銲接時之淤積物成份內不得超過
0.05%之釩(Vanadium)。
(3) 任何厚度之 Gr.50 鋼板必須使用低氫素型銲條。
(4) 銲條必須整箱購買,且其包裝必須防濕,否則應依 AWS 規定予以烘乾處理方得使用。
(5) 未詳列部分仍應按 AWS 規範施工。

2.1.3 螺栓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所有螺栓均使用高強度螺栓( High Strength Bolts),高強度螺栓應為摩擦式螺栓,並以其標準尺度作為計價重量之依據,為施工及監督方便以確保工程品質,須採用具有自動控制軸力功能之螺栓,如扭矩控制螺栓、直接張力指示器螺栓組等。扭矩控制螺栓應符合 CNS 12209。直接張力指示器應符合 ASTM F959、螺栓組應符合 ASTM A325、ASTM A490 之規定。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安裝螺栓(Erection Bolts)應符合 CNS
3124、ASTM A307 之規定。
(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螺栓墊片應符合 CNS 5112、ASTM F436 之規定。
(4) 扭斷型螺栓如採用熱浸鍍鋅或其他形式披覆防蝕處理時,應就螺牙與螺帽間摩擦係數改變、扭斷面銳緣腐蝕之因應對策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2.1.4 剪力釘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 ASTM A108 之規定。銲接時應用原製造廠商專用之剪力釘銲槍。
2.1.5 結構鋼材之油漆
應依照第 09910 章「油漆」之規定辦理。
2.1.6 材料之檢驗
(1) 所有材料均須為新品,承包商並應先行檢具原版規格、型錄及檢驗合格證書裝訂成冊,送交工程司備查後方得使用。
(2) 每批鋼料送交製造前,承包商應提送該批鋼料之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書及無輻射污染證明請工程司認可,工程司並得會同承包商對該批鋼料抽取樣品送往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做定性及定量分析,分別試驗其化學成份及物理性質是否符合 CNS、ASTM 有關規定。承包商應將檢驗機構所發給之試驗結果報告書送請工程司核

對,凡試驗不合格之鋼料,即視為不合格品,承包商應即運出現場不得拖延,試驗項目及方法應符合 CNS、ASTM 有關規定。
(3) 工程司認為有需要時並得抽樣送交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單 位試驗。
2.1.7 材料許可差
鋼材之許可差應符合 CNS 3013、AISC 之規定。
2.1.8 材料之保管
(1) 承包商應將工程司認可之材料,放置於有覆蓋及防潮設備之場所妥加保管,不得有嚴重生銹或變形、污損等情形。
(2) 凡經檢驗不合規定之材料,承包商應即運出現場,並盡速補進合格材料。

3. 施工

3.1 通則
3.1.1 承包商應依據設計圖說及本規範之規定,將加工、裁切、組立、銲接、整修、鑽孔、併裝及現場吊裝銲接等各項工作之品質控制方法,在施工計畫書內予以詳細說明。並與預定進度表、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簽核認可後,始得開始施做。
3.1.2 本工程製作之主要項目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檢查,工程司原則採不定期抽查,承包商不得拒絕。凡有連貫性之工作項目,如檢查結果不合規定要求時,承包商不得進行次一項目。應會同檢查之項目,承包商應於施工前與工程司協商以書面確認。
3.1.3 承包商應在工廠內加工製作,尤其銲接工作應於屋內施作為原則,如屋外銲接不能避免時,應設置防風設備。

3.2 製作
3.2.1 放樣

放樣工程師應先將全部圖樣閱讀瞭解,繪製必要之施工製造圖,再將各部結構在放樣場地畫線翻製足尺實樣,校對每一詳細尺度妥當後製成樣板,以憑裁切鋼料。
3.2.2 整體長度
所有構材必須依照設計圖說上所明示之尺度,使用該整體長度尺度之鋼料施工。除圖上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書面許可外,不得續接。
3.2.3 取材
主要桿件之取材應使其主要應力之方向與鋼板製造時滾壓之方向一致為原則。
3.2.4 展直校正
所有鋼料在使用前均須檢查,如有彎曲變形等情形,應以對材料本身不造成損害之方法,予以矯正。鋼料如已有彎裂及嚴重扭曲等情事,不得強行矯正,應裁切後留作短料使用。
3.2.5 畫線
如必須在鋼料上畫線做記號時,不得在鋼料上遺留有任何永久性之畫線痕跡。
3.2.6 裁切
主要桿件應使用自動氧切機裁切,切斷面之品質,至少須符合下表所列標準。填板、型鋼及 9mm 厚以下之連接板與加勁條等,亦以使用氧切機切斷為原則,如在特別情形下,經工程司同意時,亦可使用機械剪切, 惟切斷面須用砂輪磨平,至少須符合表二所列之標準。

表二 桿件切斷之品質要求
桿件種類切斷面情況 主要桿件 次要桿件
表面粗糙度 50 S 以 下 100 S 以 下

凹陷深度
不得有缺口凹陷 1m 範圍內只能有一個缺口
凹陷且深度在 1mm 以下

銲碴(Slag) 可有塊狀銲碴散佈,但不得留有痕跡,並應容易
剝離
上緣之熔融 略成圓形,但須平滑
註 1:S 為表面粗糙度,相當於 1/1,000mm 之凹凸。
註 2:凹陷深度系指自缺口上緣至孔底之凹陷深度。
3.2.7 鑽孔
(1) 基礎螺栓孔徑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餘可較螺栓直徑大 3mm。高強度螺栓孔徑較螺栓之直徑大 1.6mm;構材如需再經熱浸鍍鋅則標稱直徑應再加大 0.5mm。孔壁須垂直平整,並保持內部清潔,孔眼兩端因鑽孔時所殘餘之雜物應予以清除。
(2) 鋼材厚度等於或小於 16mm 時可用軋壓法(Punch),如鋼材厚度大於上述, 所有孔眼皆須用鑽孔法( Drilled ) 製造或預鑽
(Sub-Drill),使孔眼較規定尺度小 5mm,待全部鋼板連結後,再修鑽(Ream)至設計之尺度。
(3) 工廠連接螺栓孔:次要構材其連結處之鋼板不超過 5 層,或主要構材其連結處之鋼板不超過 3 層時,可一次預鑽或預軋,再用擴錐
(Reamer)擴大至設計直徑或一次鑽至所需孔徑。
(4) 軋壓法鑽孔(Punched Hole):用預軋壓法鑽孔(Sub-Punching)時,其軋孔應較所需孔徑小 5mm,加大軋壓孔眼時應用適當方法擴大並修鑽(Reaming)。
(5) 修鑽(Reaming):應以螺栓將鋼板栓緊,並使鋼板間已互相密接後才能使用 Reaming。如為預軋壓孔(Sub-Punched)其 Reaming 後之直徑應較螺栓之直徑大 1.6mm。

(6) 鑽孔法(Drilling Hole):此法使用螺旋鑽(Twist Drills)所鑽之孔應較螺栓之直徑大 1.6mm。並應將數塊鋼板妥為固定後,一次鑽孔完成。
(7) 軋壓法及鑽孔之精確度:不論用預軋壓、軋壓法或鑽孔法所完成之孔眼,必須能使標準圓柱棒(Cylindrical Pin)其直徑小於鑽孔直徑 3.2mm,能垂直通過同一平面連結鋼板之 75%孔眼,如不能符合此要求,則應將其中不佳者予以剔除或改善,任何連結板孔眼如不能容直徑小於孔徑 5mm 之圓柱棒垂直穿過者,皆需廢除不得使用。
(8) 大梁之預拱(Camber)可在施工時決定之,但最小之預拱將能克服靜載重所發生之撓度。
(9) 各構材翼板(Flange)及腹板(Web)之裁切方向,必須與鋼板製造時滾壓之方向相同。
(10) 製造及安裝時,構材之吊運必須小心處理,勿使構材受額外之應 力,裝配時應避免使用錘擊。

3.3 銲接
3.3.1 銲接工作必須符合 CNS 7993、AWS D1.1 之規定。
3.3.2 銲接以自動銲接為原則。
3.3.3 銲接技工之技術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應具有政府機構、目的事業機構,經上述機構評鑑核可通過考試合格領有銲工證照者外,並在工作開始前最近 6 個月內,仍繼續擔任同類銲接工作者,或銲接工作前經上述機構重新考試檢定合格 者,始為合格。
(2) 雖經檢定合格之銲工,於從事銲接工作時,如不遵守規定或施銲之品質不符合要求時,得拒絕其加入銲接工作。
(3) 銲接技工檢定考試應參考 AWS 之規定執行。

3.3.4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銲接使用銲蕊、銲條種類、銲接設備、銲接程序、 接頭開槽形狀、銲接方法、銲接引起之變形對策及銲接試驗等,銲接程程序書必須經銲接檢驗工程師審查同意,連同銲工名冊送請工程司審查核定後,始可施工。
3.3.5 被銲接面,須無鬆屑、碴銹及油脂雜物。如有水份或潮濕,不得施銲。組立完成逾 12 小時之銲件,須將銲縫兩邊充分烘乾後始可施銲。
3.3.6 銲接作業
銲接時,必須依照規定之電流、電壓及銲接速度施銲,期使銲料完全熔透, 不發生缺陷, 尤其應避免銲接起點之熔透不足( Incomplete
Penetration)與灰碴(Slag)以及銲疤(Crater)之不良形狀與龜裂
(Crack)等現象發生,銲接過程中不得在鋼料上任一部位施行弧光擦痕(Arc Strikes) 。
3.3.7 開槽(Groove)之加工
開槽必須依照設計圖說所示形狀、精確加工,其表面必須平滑,開槽不得以人工方式加工為原則。
3.3.8 多層銲接
多層銲接時,應將各層銲接面之夾碴、銲濺物(Spatter)等清除乾淨後, 再行施銲次層銲道。
3.3.9 對銲
於對銲施工時,應使面銲與背銲完全熔透成一體。如使用背墊板(Backing
Strip)對銲時,應使第一層之銲料完全熔透再施行後續之銲接,並不得有龜裂及夾碴情形發生。除另有規定外,背墊板必須於銲接完成後移除。
3.3.10 角銲
於鋼件之轉角終止之角銲道繼續轉角至銲接尺度 2 倍以上之距離後方得終止。
3.3.11 自動銲接
採用自動銲接施工時,應特別注意下列各點:

(1) 銲接面及其鄰接部位,在銲接之前必須徹底清理乾淨,銲接面之黑皮(Mill Scale)亦應完全除去。
(2) 銲條(電極)及銲劑(Flux)必須完全乾燥,並應在乾燥狀態下施銲。
(3) 開槽必須精確加工,使符合圖說或 AISC Prequalified-joint 之說明。
(4) 將成為正式銲接之臨時固定銲應儘量少用,並應使用被覆劑內所含有機物較少之銲條施銲。
(5) 銲條與銲劑之選擇、銲件位置、電流與銲接速度等,須經實驗檢討之後施行銲接為宜。
(6) 電銲機應不受電壓在變動之影響,並應事先調整妥當,俾能充分發揮其性能。
(7) 採用自動銲接時,不得在接頭中途切斷電弧。
3.3.12 預熱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銲接母材預熱溫度及電銲層間最低溫度應依表三或 AWS D1.1 之規定。

表三 預熱及銲接層間之最低溫度規定(4)(5)
母材種類 銲接方法 預熱及銲接層間溫度
CNS 2947
SM400(2) CNS 13812
SN400(2)
ASTM A36(2) ASTM A572
Gr.50(2)

除了低氫素以外之被覆電弧銲接 銲接處最厚
板厚(㎜) 最低溫度
(℃)
20 以下 不規定(1)
20~40 65
40~65 110
65 以上 150
CNS 2947
SM400 SM490(3) SM520(3)
CNS 13812
SN400 SN490(3)
ASTM A36 ASTM A572
Gr.50
ASTM A992

 低氫素被覆電弧銲接(SMAW)
 潛弧電銲(SAW)
 氣體遮護電弧銲接(GMAW)
 包藥銲線電弧銲接(FCAW) 20 以下 不規定(1)
20~40 10
40~65 65(3)



65 以上

110(3)
附註:(1)母材溫度低於 0oC 時,母材必須先預熱到至少 20oC 以上,在銲接進行中亦至少保持 20oC 以上。
(2) 鋼橋採用 CNS SM400、SN400 及 ASTM A36、A572 Gr.50 等鋼材
厚度大於 25mm 者僅可採用低氫素被覆電弧銲條。
(3) CNS SM490、SM520 及 SN490 等鋼材之預熱及銲接層間最低溫度; 厚度 40~65mm 為 65oC,65mm 以上為 110oC。
(4) 母材溫度低於本表所列之最低溫度時,則母材應予預熱。自銲 條銲熔處之母材任何方向,距母材厚度遠但不大於 75mm 點之預熱溫度,不得低於本表所列之最低溫度。
(5) 本表所列之最低溫度,可依銲件受束制程度及母材與電銲層之龜裂性予提高溫度。
3.3.13 銲接部位之缺陷
在銲接部位不得有龜裂(Crack)、有害之氣孔(Blow Hole)、夾碴(Slag
Inclusion)、不整齊之波面及銲疤(Crater)以及尺度不準等缺陷發生。

3.4 銲接檢測
承包商應指派銲接檢驗工程師檢測下列各項,並作成紀錄經工程司核可後存查。另承包商應配合工程司辦理查驗並作成紀錄。
3.4.1 施銲前,每一接頭均須就下列項目逐項檢測:
(1) 材料之材質。
(2) 背墊板與原鋼板之密接度及端接板之固定。
(3) 開槽之角度及間隔。
(4) 銲接面之清掃。
(5) 預熱溫度。
(6) 點銲之品質。
3.4.2 施銲中應就下列項目時常管理檢測:
(1) 銲工之資格。
(2) 銲接程序。
(3) 銲接順序。
3.4.3 施銲後之目視檢測
所有銲接應做 100%之檢查,並應依 CNS 13021、AWS D1.1 之規定辦理。
3.4.4 施銲後之非破壞性檢測
(1) 非破壞性檢測分類如下:
A. 滲透液檢測法(PT):依照 CNS 13464、AWS D1.1 之規定辦理。
B. 磁粒檢測法(MT):依照 CNS 13341、AWS D1.1 之規定辦理。
C. 超音波檢測法(UT):依照 CNS 12618、AWS D1.1 之規定辦理。
D. 放射性檢測法(RT):依照 CNS 13020、AWS D1.1 之規定辦理。


(2) 檢測頻率
A. 槽銲接頭之銲接,應自檢全數 100%以超音波或射線照相做非破壞檢測。
B. 對各種銲接接頭(填角銲道)之首次檢測應就第一次檢測單位全數(100%)檢測,每檢測單位按每一節柱及其所含之梁、板為計算單位。
C. 除設計圖說上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每檢測單位之檢測結果再抽樣覆檢 25%。
(3) 合格標準
A. 不合格率在 5%以下時,該單位成品可視為合格。
B. 不合格率在 5~10%時,對於該檢測單位應再抽取同數量試體再予檢測。如不合格率超出 5%以上時,應對該檢測單位之其他所有成品全部檢查。
C. 不合格率在 10%以上時,應對該檢測單位之其他所有成品全部檢查。檢查處所由工程司指定之。惟指定處所之距離應儘量平均, 並應特別注意轉角處、斷面變化及較易產生銲接缺陷之處。
(4) 角銲
主要構材應至少實施 5%以上之磁粒檢測,並應將檢驗結果提交工程司審核。
(5) 上述非破壞性檢測之檢查標準應依 AWS D1.1 之規定辦理。
(6) 超音波及射線檢測方法應依 AWS D1.1 之規定辦理。磁粒檢測應依ASTM E109 之規定辦理。
3.4.5 不良銲接之補修
經檢查後,不合規定之一切銲接不良部分,應以適當方法全部挖除重銲。補修結果,應經工程司之認可。
3.4.6 所有銲道之大小、長度及位置,應符合設計圖說及本規範之規定,未經工程司同意之銲接不可施作。

3.4.7 製作許可差
除設計圖說上另有規定外,製造及銲接之許可差應至少依下列項目之規定:
(1) 鋼板厚之許可差依 CNS 3013 之規定。
(2) 熱軋型鋼形狀、尺度許可差依 CNS 1490 之規定。

(3) 熱軋扁鋼形狀、尺度許可差依 CNS 8278 之規定。
(4) 桿件銲接組合許可差
A. 對銲開槽底部間隔:規定值±1.0mm 以下。
B. 對銲背墊板密接度:0.5mm 以下。
C. 對銲間口角度:規定值+10°,-5°。
D. 填角銲鋼片密接度:1.0mm 以下。
(5) 柱材直線性偏差
A. 長度在 14m 以下,最大為柱長之 1/1,000,但不超過 9mm。
B. 長度在 14m 以上,最大為 9mm 加超過 14m 部分之柱長度 1/1,000,但不超過 9mm。
(6) 梁直線性偏差
A. 水平方向,最大為梁長之 1/1,000。
B. 垂直方向不計預拱時,最大為梁長之 1/1,000,計算預拱時以拱勢線為基準,最大為梁長 1/3,750,但不得超過 6mm。翼緣埋在混凝土地板內,最大為梁長 1/4,500 但不得超過 6mm。
(7) 組合 H 型或 I 型斷面,腹板中心與翼緣中心之偏差,最大為 6mm。
(8) 構材長度端部
A. 構材端部須加工密切承壓接者,不得大於±0.8mm。
B. 構材端部不必密切承壓接著者,長度在 10m 以下者不得大於
1.5mm,長度大於 10m 者不得大於±3.0mm。
(9) 構材腹板高或加勁條間距內,腹鈑平度最大偏差:
A. 兩側均有加勁條者,腹板厚度不小於 1/150 腹高為 1/150 腹板高。腹板厚度小於 1/150 腹板高,為 1/120 腹板高。
B. 僅一側有加勁條者,腹板厚度不小於 1/100 腹高為 1/150 腹板高。腹板厚度小於 1/100 腹板高,為 1/100 腹板高。
(10) 構材翼緣之扭曲與傾斜,其翼線趾端,距腹板中線之垂直線偏差不得大於翼緣寬度 1/200 或 3mm。
(11) 構材翼緣寬度及腹板高度之誤差

A. 寬度或高度 450mm 以下,最大為±2mm。
B. 寬度或高度 450~900mm,最大為±3mm。
C. 寬度或高度 900~1,800mm,最大為±5mm。
D. 寬度或高度 1,800mm 以上,最大為+8mm,-5mm。


3.5 搬運
3.5.1 所有構件應於搬運至工地前,用油漆將安裝記號及方向註明、重量超出
5t 以上之所有構件,並須將重量及重心位置標明於明顯易見之處,以便安裝。
3.5.2 搬運中容易受損之構件,應在搬運前妥為包紮。
3.5.3 承包商應依照核定之工程預定進度表之指示,將完成之構件依序運搬至工程司核准之地點堆放,並注意不得使鋼材發生銹蝕彎曲或扭曲等損傷。

3.6 工地安裝
3.6.1 鋼結構工程工地安裝施工前,承包商應詳細勘察工地,並擬定安裝程序、方法、機具設備及工地安全事項送請工程司審查。
3.6.2 鋼料應按其編號依序安裝,吊裝時須謹慎,不得碰撞或中途掉落,鋼材吊至安裝位置後,隨即以臨時安裝螺栓裝合。
3.6.3 鋼材接觸面在安裝前須加清理,如無特別規定,用臨時螺栓鎖緊後,接觸面應完全緊貼,螺栓孔須正確重合,不合之孔以鉸刀鉸正之。
3.6.4 鋼材以高強度螺栓接合者,其與栓頭及螺帽之接觸面,對與螺栓軸線垂直面之傾斜度不得大於 1:20,否則須使用斜墊圈。

3.6.5 高強度螺栓與鋼材間不得夾有墊料或其他壓縮性材料。鋼料在接合處包括墊圈附近必須清除所有污物、鱗片以及其他鬆動附著物,俾使鋼材能緊密結合。
3.6.6 高強度螺栓之安裝,可使用有量度之螺栓扳鉗或用旋緊螺帽法或依照高強度螺栓供應商之安裝規定旋緊高強度螺栓,使其達到最低拉力。如承

包商使用特殊方法旋緊高強度螺栓,必須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方得使用。
3.6.7 基礎螺栓埋設時,螺栓支架應以獨立固定為原則,不得因澆置混凝土時, 模板、鋼筋之走動或振動機之振動致支架發生偏移。
3.6.8 基礎螺栓埋設後,如其偏差超過許可差致使機件無法套入時,應由承包商負責鑿除混凝土並重新埋設之。


3.7 剪力釘施工及檢驗
施工中及銲接完成後之檢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在每次開始正式施工前,至少應先試銲 2 只剪力釘,以檢視電銲機具及銲槍之操作與調整是否適當,並將試銲完成之 2 只剪力釘彎成
30°後檢查有無銲接缺陷,俟該 2 只剪力釘試驗合格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繼續進行施工。
(2) 所有剪力釘於施工後,均應經目視檢查,並以每 100 只抽取 1 只之比例,做錘擊彎曲試驗。如目視檢查發現有銲接缺陷之剪力釘時, 應將剪力釘向與缺陷相反之方向錘打或用其他工具彎成 15°(與垂直線),如該剪力釘檢驗合格時,即將其留於彎後現狀,不合格之剪力釘則應除去重換。
(3) 銲接檢驗可用超音波儀器直束法檢測。






3.8 施工許可差(安裝精度)
3.8.1 錨栓
(1) 一組錨碇螺栓群內各螺栓之中心距許可差值最大不得超過 3mm。
(2) 相鄰兩組錨栓群之中心距許可差值最大不得超過 3mm。
(3) 每組錨栓群之中心與柱之建築基準中心線許可差值最大不得超過

6mm。
(4) 錨栓伸出基礎基準面之長度應符合施工圖之規定。
3.8.2 基座或底座
(1) 標高之許可差,最大為±1.0mm。
(2) 柱間或支承間中心距離許可差每 10m 不得超過±2mm,但同一柱線上之累積誤差不得超過 25mm。
(3) 置於灌漿面上平整度偏差,最大為 3mm。
(4) 置於鋼板或堅硬之混凝土面上平度偏差,最大為 0.25mm。
3.8.3 柱
(1) 單節鋼柱之允許傾斜值最大不得超過柱長之 1/1,000。
(2) 多節柱之累積傾斜值,內柱在 20 層以下,不得超過 25mm,每加一層增加 0.8mm,最大不得超過 50mm。外柱在 20 層以下,傾向建築線之偏移量最大不得超過 25mm,遠離建築線之偏移量則不得超過50mm,每加一層增加 1.6mm,向建築線方向之最大累積位移量不得超過 50mm,遠離建築線者不得超過 75mm。
(3) 每節鋼柱頂端中心對柱之建築基準中心線在同一水平高度上之許 可差值,在 100m 長以內最大不得超過 38mm,每增加 1m 長,增加0.4mm,但最多不得超過 75mm。
(4) 相鄰柱頂端之高度許可差值不得超過 3mm。
(5) 相鄰四支鋼柱頂中心對角線許可差值,內柱不得超過 3mm,外柱不得超過 6mm。
3.8.4 梁
梁中心點之撓度不得超過梁長之 1/1,000。

3.9 油漆
所有鋼結構之工廠油漆應依據第 09910 章「油漆」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如表面處理及銲接、預先加工及檢驗、試驗及檢驗、油漆及加工等不予以單獨計量計價,但屬於契約相關工作之一部分。
4.1.2 計量方法
按核可之施工製造圖結構鋼材以公噸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有關章節之鋼構件以公噸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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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503 章 V4.0
建築用金屬製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建築用金屬製品之材料、施工及檢驗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金屬樓梯及扶手
1.2.2 扶手及欄杆
1.2.3 金屬格柵
1.2.4 金屬樓面板
1.2.5 樓梯踏步及止滑條
1.2.6 鑄金屬件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 第 05090 章--金屬接合
1.3.5 第 05520 章--扶手及欄杆
1.3.6 第 09910 章--油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2) CNS 1308 鋁及鋁合金管
(3) CNS 2111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4) CNS 2112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5)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之片、捲及板
(6) CNS 2257 鋁及鋁合金擠型材
(7) CNS 2472 灰口鑄鐵件
(8)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9) CNS 2608 鋼料之檢驗通則
(10) CNS 2673 一般用途之碳鋼鍛鋼件
(11) CNS 2906 碳鋼鑄鋼件
(12) CNS 2936 黑心展性鑄鐵件
(13) CNS 2937 白心展性鑄鐵件
(14) CNS 2938 波來體展性鑄鐵件
(15) 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16) CNS 3013 熱軋鋼板、鋼片及鋼帶之形狀、尺度、質量及
其許可差
(17) CNS 3270 不銹鋼棒
(18) CNS 3667 鋁及鋁合金棒及線
(19) CNS 4000 不銹鋼鑄鋼件
(20) CNS 4125 銅及銅合金鑄件
(21)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22) CNS 6183 一般結構用輕型鋼
(23) CNS 6185 一般結構用銲接 H 形輕型鋼
(24) CNS 6331 配管用不銹鋼鋼管
(25) CNS 7141 一般結構用正方形及矩形碳鋼鋼管
(26) CNS 7143 銲接結構用鑄鋼件
(27) CNS 7794 熱軋成形不銹鋼型鋼
(28) CNS 7911 冷加工不銹鋼棒

(29) CNS 8405 鋁及鋁合金陽極氧化與塗裝複合皮膜
(30) CNS 8497 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31) 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32) CNS 8503 熱浸法鍍鋅作業方法
(33) CNS 8507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膜
(34) CNS 8590 鋁及鋁合金之硫酸陽極氧化處理作業
(35) CNS 8703 鋁及鋁合金之草酸陽極氧化處理作業
(36) CNS 10007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37) CNS 10436 鋼料沃斯田體晶粒度試驗法
(38) CNS 10442 銅及銅合金棒
(39) CNS 10443 銅及銅合金線
(40) CNS 10808 延性鑄鐵管
(41) CNS 11073 銅及銅合金板及捲片
(42) CNS 11111 鋁及鋁合金鉻酸鹽表面處理
(43) CNS 12000 鑄件用鋁合金錠
(44) CNS 12979 鋁合金壓鑄件
(45) CNS 13098 沃斯田火球狀石墨鑄鐵件
(46) CNS 13099 沃斯田體鑄鐵件
(47) CNS 13392 一般配管用不銹鋼鋼管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36M 結構鋼
(2) ASTM A48 灰鐵鑄造物
(3) ASTM A53 銲接及無縫之黑鋼管、鋼鐵五金之熱浸鍍鋅鋼

(4) ASTM A123 鋼鐵製品之熱浸鍍鋅
(5) ASTM A153 鋼鐵五金之熱浸鍍鋅
(6) ASTM A176 耐熱鉻不銹鋼板、鋼片、鋼條
(7) ASTM A269 一般用途無縫及銲接沃斯田鐵系不銹鋼管

(8) ASTM A276 不銹鋼棒與型鋼
(9) ASTM A283M 低中抗拉強度之碳鋼板
(10) ASTM A307 碳鋼螺栓及剪力栓
(11) ASTM A385 高品質(熱浸)鍍鋅層實務
(12) ASTM A500 冷作之銲接及無縫結構用圓型與方形碳鋼管
(13) ASTM A536 延性鑄鐵件
(14) ASTM A570 結構用熱軋碳鋼片及鋼帶
(15) ASTM A666 沃斯田鐵系不銹鋼片、條、板及扁件
(16) ASTM B179 鑄造用之錠型鋁合金
(17) ASTM B221M 鋁及鋁合金棒、桿、線
(18) ASTM B429 結構用鋁合金擠型管
(19) ASTM F738 不銹鋼螺栓、螺絲及剪力釘
(20) ASTM F836 不銹鋼螺帽
1.4.3 美國銲接協會(AWS)
(1) AWS A5.1 碳鋼用掩弧銲條
(2) AWS A5.10 鋁及鋁合金銲條及電銲條
(3) AWS D1.1 結構銲接規範-鋼材類
(4) AWS D1.2 結構銲接規範-鋁材類


1.5 品質保證
1.5.1 銲接程序與銲接作業及銲接工與點銲工資格銓審應遵照AWS D1.1 結構銲接規範之規定。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1.6.3 樣品:金屬製品提送 2 個樣品。
1.6.4 廠商說明書:規格產品目錄,包括放樣圖及廠商標準安裝說明。

1.6.5 證明書:銲接工及點銲工的資格證明書。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結構用鋼料:依設計圖說所示,並符合 CNS 2947 之規定。
2.1.2 鋼管:依設計圖說所示,並符合 CNS 4435 之規定。
2.1.3 不銹鋼棒:依設計圖說所示,並符合 CNS 3270 之規定。
2.1.4 不銹鋼板、鋼片及鋼帶:依設計圖說所示,並符合 CNS 8499 之規定。
2.1.5 不銹鋼管:依設計圖說所示,並符合 CNS 6331 之規定。
2.1.6 鋁棒:依設計圖說所示,並符合 CNS 3667 之規定。
2.1.7 鋁板:依設計圖說所示,並符合 CNS 2253 之規定。
2.1.8 鋁管:依設計圖說所示,並符合 CNS 1308 之規定。
2.1.9 銅及銅合金板及捲片:依設計圖說所示,並符合 CNS 11073 之規定。
2.1.10 銅及銅合金棒:依設計圖說所示,並符合 CNS 10442 之規定。
2.1.11 碳鋼鑄鋼件:依設計圖說所示,並符合 CNS 2906 之規定。
2.1.12 不銹鋼鑄鋼件:依設計圖說所示,並符合 CNS 4000 之規定。
2.1.13 鋁合金壓鑄件:依設計圖說所示,並符合 CNS 12979 之規定。
2.1.14 銅及銅合金鑄件:依設計圖說所示,並符合 CNS 4125 之規定。

2.2 設計與製造

2.2.1 製造前應先至工地檢查尺度。製品應符合核准的施工製造圖,組合元件應形狀正確、線條筆直且無瑕疪。

(1) 形狀:曝露於室外的連接點,應能防止水分進入,稜角分明。金屬製造與接合時不得扭曲金屬,傷及表面處理,扣件不得扭轉過緊。五金於金屬工作需鑽孔埋設,凡彎曲的金屬應予矯直,植入水泥混凝土結構體的金屬製品,應以錨座固定。
(2) 固定:在可行的範圍內,儘量將扣件隱藏,除另有指示外,螺栓與螺釘應以鑽孔及埋頭方式栓繫。
(3) 銲接
A. 鋼及不銹鋼銲接應依照 AWS D1.1 之規定。
B. 鋁銲應依照 AWS D5.1 之規定。
C. 銲接不得使表面處理變色或扭曲。清除表面處理上之銲接殘碴及銲接之氧化物。熱處理銲接僅使用於需解除應力處。五金固定板應於現場銲接,但另有指示者除外。
(4) 表面處理:銲接處應修飾平整,磨平完成面使之平滑,使用研磨機器或以手工將完成表面之邊緣及尾端磨整平順;凡經複雜成型作業之表面,應加以磨整,並去除殘留之材料,以自來水洗刷表面後令表面乾燥。
(5) 鍍鋅法:以鋼鐵五金之熱浸鍍鋅製造之碳鋼製品應符合 CNS 8503 或 CNS 10007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等相關規範。鍍鋅量應符合設計圖之規定。
(6) 工廠內裝塗
A. 受損之鍍鋅表面:應塗布鍍鋅補漆,每一層之底漆乾燥後方可加上另一層,且每層厚度不可薄過 0.0375mm。
B. 非鍍鋅碳鋼表面:提供一層防銹底漆。以毛刷塗刷底漆,角落亦需塗刷,並應防止底漆有流動及滴垂鬆弛現象。
(7) 防蝕控制:凡金屬製品與異質材料接觸表面及銲接處,應塗布防蝕劑。
(8) 工廠組合:製品應按實況盡最大尺度組合。臨時性的組合產品,不適用於工廠組合者,應註明於現場組件及相異處。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準備工作

(1) 將欲進行金屬製品裝飾表面之雜物清除乾淨。
(2) 與各相關部門協調金屬裝飾之安裝工作。
(3) 施工期間金屬製品表面應加保護以防擦撞、污漬、變化及其他損害的發生。

3.1.2 安裝

(1) 於搬運或安裝過程中,保護層若受到損傷則需加以復原。只有當不再會遭受附近其他未完成工作所損害時才可將保護層除去。
(2) 在支柱及金屬製品上視其需要加以鑽孔釘螺栓或螺絲釘,並儘量隱密其繫件,如繫件必須外露時應與其鄰接金屬相配合。
(3) 安裝金屬組件垂直及水平均應對齊,金屬件牢固於位置上應使其不致產生扭曲並損壞其飾面,而熱脹冷縮對於繫件也不致產生過大的應力。
(4) 其他安裝依設計圖說及各章相關規定。
(5) 製品安裝應牢固安全;橫線應水平,豎線應垂直,斜線則依角度傾斜。安裝製品前,應先安裝支撐及錨座。在施工期間,不得使結構體承受超額荷重。

3.1.3 油漆

依據第 09910 章「油漆」之規定。

3.1.4 清理

(1) 安裝工作一完成後,依據金屬製品廠商的建議方法立即將金屬製品的表面清理乾淨。
(2) 將本工作所產生殘碴破片清理乾淨並移出工地。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之工作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之工作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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