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豪律師/建築師:大直民宅塌陷案之省思及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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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豪律師/建築師:大直民宅塌陷案之省思及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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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李仁豪建築師/律師臉書FACEBOOK

【大直民宅塌陷案之省思及迷思】


基泰建設公司建案「基泰大直」於112年9月7日發生坍塌導致附近公寓發生傾斜下陷情形至今,引起各種評論,然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均無助於加強施工安全及建築品質,故為導正視聽,特提出本人見解如下,敬供卓參。

本案有論者,包含高嘉瑜立法委員,竟稱「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同一人,無異於球員兼裁判,如何監督與糾錯?」云云,然此似是而非言論,顯然違反建築法、建築師法、營造業法等相關建築管理法令,這些年來所建構出來設計人、監造人、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營造業工地主任、營造業技術士等專業人員間各盡其責、各司其職之專業分工體系。諸如:73年11月28日修正建築師法第18條監造規定,且修法理由明示「原條文第4款及第5款規定之指導施工方法、檢查施工安全,依建築法第15條規定應由營造業設置之專任工程人員負責,爰予刪除」。遑論,如為落實施工中之監督與糾錯,目前實務上另有耐震特別監督人或第三方勘驗之機制,以為因應,故本案實與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同一人無任何因果關係。

依目前相關報導,本案似因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忽視地質因素及民宅塌陷前警訊等情所致,就其等是否有故意或過失行為,固待後續司法判決為明確認定,惟為懲罰類此行為,立法上應確保其等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之懲罰性賠償金,而使其等因故意所致之損害,應付出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應付出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應付出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始具有嚇阻性之實益,避免如本案地下層開挖11.95公尺以規避挖到12公尺所需結構外審程序,進而加強施工安全及建築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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