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89條VS營造業法第3條:誰該為施工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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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89條VS營造業法第3條:誰該為施工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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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徐岩奇建築師臉書FACEBOOK

建築法89條VS營造業法第3條:誰該為施工安全負責?


作者:徐岩奇建築師

自高雄東南水泥、興富發等、到大直工安,建築師被連座,這種社會氛圍已成型。當事人花錢了事,或想等風頭過後再處理,但接二連三,息事寧人的結果造成既成認知:作為監造的建築師也需為工安負責。但有解決問題?

民國73年建築師法第18條修法立法理由為:建築師僅對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負責查核之責,其數量及強度之檢驗、施工之法之指導及施工安全之檢查均屬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爰予明確劃分。

這是非常重要的立法意旨,修法理由已載明:建築師不為施工安全負責,且明確提出這是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的責任。合併營造業法第3條等一起看,罰建築師,但行為人沒事,這不是很奇怪嗎?

我問營建署、工務局,反舉建築法89條罰款依據,我說要綜合其他法一起看。

繼續:以後你們也會出來開業,這些責任你擔得起嗎?全部無言!因為他們認為我說的對,建築師如何為營造廠工安負責?

補充:台灣多災害,建築師心驚膽跳。連同921以來就有人提出放棄監造權,但提到這個觀點,又是網內互打。但,監造實分為兩區塊,一有關結構安全,另一是其他美學整合工作。結構早已不再是建築系的重點,需要堅持的,是其他的設備、美學整合監造。建築師自己需要想想。

建議工安、結構安全部份可獨立出來,類似AIA第三方制度(但權責相符、不疊床架屋),多一種工作類型沒不好(前輩這樣說),讓有興趣和專業的人來做,建築師也擺脫工地安全幽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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