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機關拆東牆補西牆,以合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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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機關拆東牆補西牆,以合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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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緣由

「桃園農業物流園區-聯合服務管理中心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及「桃園農業物流園區-檢疫設施房舍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原先公告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編列設計監造費827萬,綠建築、智慧建築、BIM、測量、鑽探等,全數包含於服務費用內不另計價之事,已明顯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中「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之附註十、十一內容有所抵觸,明顯不合理,由建改社及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發文表達抗議。

招標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收到建改社、公會函文後,趕在最後一天公告更正,將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的費率降低,編列設計監造費696.5萬,再編列綠建築、BIM、測量、鑽探等固定費用130.5萬,合計共827萬,以此「合乎規定」!

招標機關表示,由於預算827萬,只能以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以合乎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受文者:建築改革社
40046臺中市中區繼光街55-1號

地址:110207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聯絡方式:(承辦人)沈仕鴻(聯絡電話)02-87897632(傳真)02-87897614 (E-mail)[email protected]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02056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關於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林錫源建築師事務所與建築改革社函請貴處修正「桃園農業物流園區-聯合服務管理中心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號:111D03)「桃園農業物流園區-檢疫設施房舍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號:111B17)招標文件一事,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妥處,請查照。

說明:

一、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11年8月18日111(十七)會字第2212號函,林錫源建築師事務所同年月17日源字第1110817號函及建築改革社同年月15日(建改)字第1110815號函諒同收悉。

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服務項目屬附表所載不包括者,其費用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參考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估算結果,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依前揭規定,履約事項包括地質調查(鑽探)、申請智慧建築或綠建築候選證書或標章等非屬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者,機關應於招標文件單獨列出項目及價金之空白欄位供廠商報價,或載明固定費用,本會107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700187870號函說明一、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均公開於本會網站)第2條附件1、附件2之二、(四)併請參考。併留意上開辦法所定附表之適用範圍。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副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林錫源建築師事務所,建築改革社

主任委員 吳澤成休假
副主任委員 顏久榮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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