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不能違法執業!應明確建築師與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間的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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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不能違法執業!應明確建築師與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間的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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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不能違法執業!應明確建築師與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間的責任分配


建築師法修法明確劃分建築師與工程人員的責任

民國73年建築師法第18條修法立法的理由是為了明確劃分建築師與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的責任。根據修法後的規定,建築師僅對建築材料的規格及品質負責查核,而數量及強度檢驗、施工法指導及施工安全檢查則是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負責。這樣的修法旨在確保各自的專業責任得以清晰界定。

台南市建築師公會抗議台北市勞動檢查處職安督導工作會議

徐岩奇建築師擔任台南市建築師公會理事長期間,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向監察院發函表示,對於台北市勞動檢查處主辦的「研商本市公共工程監造單位強化職安督導工作精會議」內容提出質疑,該會議議程完全曲解建築師監造意旨,將一級品管督導不足的問題完全推諉於監造單位,對此台南市建築師公會表達嚴正抗議。公會要求相關單位應更正查照並轉交監察院陳情。

建築師公會呼籲慎重對待職安會議對象

台南市建築師公會認為,有關公共工程職安會議應該以施工單位營造廠為對象,而不應該以監造單位為對象。公會指出,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建築師除了負責建築設計外,還要擔任施工督導權責,這樣的情況將導致營造廠自主監工責任消失,使得台灣的建築與營造專業無法提升。因此,建築師公會呼籲相關單位慎重對待此事。

以下文字轉貼自徐岩奇建築師臉書

民國73年建築師法第18條修法立法理由為:建築師僅對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負責查核之責,其數量及強度之檢驗、施工之法之指導及施工安全之檢查均屬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爰予明確劃分。

機關透過契約要求監造檢查施工安全不當,建築師不能違法執業!

社團法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 函

電話:06-6325969
傳真:06-6357950
地址:730005(民治辦公室)臺南市新營區綠川北街 127號
承辦人:翁嘉慧
電子信箱:tnc2. [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監察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7月11日
發文字號:111南市建師民字第81 號
速別:普通件

民國73年建築師法第18條修法立法理由為:建築師僅對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負責查核之責,其數量及強度之檢驗、施工之法之指導及施工安全之檢查均屬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爰予明確劃分。

機關透過契約要求監造檢查施工安全不當,建築師不能違法執業!

社團法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函

電話:06-6325969
傳真:06-6357950
地址:730005(民治辦公室)臺南市新營區綠川北街127號
承辦人:翁嘉慧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監察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7月11日
發文字號:111南市建師民字第81號
速別:普通件

主旨:貴處1110705北市勞檢字第1116022051號函「研商本市公共工程監造單位強化職安督導工作精會議」,其議程完全曲解建築師監造意旨並將一级品管督導不足完全推諉於監造單位,本會表達嚴正抗議,請惠予更正查照,並轉監察院陳情。

說明:

一、建築師法第18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第1項第3款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第4款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建築師業務章則第6條第2項現場監造事項不包括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採行之施工方法、工程技術、工作程序及施工安全。先予敘明。

二、營造業法第32條(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第1項第3款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並予敘明。

三、前開約定監造事項不能違背建築師法第18條。

四、有關貴管召開公共工程職安會議,應以施工單位營造廠為對象,不應該以監造單位為對象。另據監察院調查報告,建築師除負責建築設計外,又要擔任施工督導權責,造成營造廠自主監工責任消失,使得台灣的建築與營造專業無法提升。敬請慎思。

五、本文正本轉監察院陳情。

正本:台北市勞動檢查處、監察院
副本: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理事長徐岩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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