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改革社] 建築人給台北市新政府團隊的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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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革社] 建築人給台北市新政府團隊的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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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革社 (執筆:褚瑞基、曾光宗、陳永興、徐岩奇、孫啟榕、殷寶寧、呂欽文)

一、關於都市的願景

美麗的都市不在於她光鮮亮麗的外表,而在於許許多多的角落裡散發的歷史、人文、與生活的痕跡;美好的都市空間,不在於有多少人穿越其間,而在於多少人停留與參與。

追求進步、追求競爭力與世界能見度,固然可以是台北市都市發展的目標,但我們不要忘了構成美好城市究竟還有什麼該追求的目標!

政治、經濟、交通、開發,都是城市發展必須顧及的面向,但我們不能顧此失彼,價值權重的取捨失去應有的高度!

民主與民粹常是一線之隔;借助專業的力量,永遠是趨近「正確」的不二途徑。

我們的建議是:

請尊重專業,為專業留一扇門,讓專業的參與,及時未市府提供政策的參考。

二、關於都市設計方面(褚瑞基)

在逐步失去同情、合理、公義的我們的城市中,都市設計是為政者彰顯維護自然與物質財富公平分配的重要手段。

藉由都市設計議題的重新詢問及關切,希望我們的新政府團隊重新思考都市計畫的內容,並進化執行的技術層面。

我們的建議是:

1. 土地與房產是構成財富積累的重要元素,都市設計容積獎勵政策不應助長資產積累、富者越富與分配不公之現象。

2. 如因社會變遷或公共設施系統(如捷運)之建設而需變更容積數值時,應全面檢討訂定容積基準,回歸都市計畫體系,避免權宜變更破壞都市計劃之穩定性。

3. 對於無法確認可被管理、並維持公益性的容積獎勵項目應該加以檢討或取消,包括各種開放空間及停車獎勵。

4. 獎勵的結果不應違反獎勵的目的,譬如綠建築、開挖率、防災獎勵等;有益於環境與公共利益的項目應成為必要設計內容,不須獎勵。

5. 對於不切實際、難以管理之都市設計準則需進行再檢討;對於都市設計審議之範圍應清楚界定。

6. 對於都市設計委員(尤其是新聘)需進行由資深委員提供之講習,或進行案例研習以供府內承辦、委員間互相交流。

7. 對於爭議案件或可能有爭議案件須公開透明,審議發言內容應上網公開。

8. 對於爭議政治性宣示,如「一坪換一坪」政策,須檢討或廢止。

三、關於都市生態與綠建築方面(陳永興)

台北市正在推動「世界設計之都」,提升城市位階固然可喜,然而真正進步而前衛的城市,是在全球暖化的危機下,具備與落實生態永續為前提的設計思維.。

我們的建議是:

1. 建構宏觀且為台北市量身打造的生態城市願景---以新加坡或歐美日先進城市為學習對象,固然有許多值得效法之處,但也應回頭檢視台北市的城市紋理,順應台北的自然風土條件。三面環山、一面臨水、擁有一座國家公園的台北,本質上即具有建構「生態城市」的條件;但因多年來的高密度開發,已由「水城」變成「陸城」(舒國治,《水城台北》);生態城市的作法,應找回失落的空間,重新連結、修復本已存在的生態系統。若要師法國外城市,我們推薦美國的西雅圖。

2. 由「三高」城市邁向「三低」城市---走過20世紀的大建設時代,台北市的「混凝土」世紀應逐步走入歷史,以「修繕、保存、維護」代替「剷除、更新、翻轉」;建築物應由「高層、高耗能、高造價」邁向「低層、低碳、低成本」,回歸人性尺度的城市氛圍。

3. 綠建築不應是終極目標,而僅只是生態城市的一環;應深化其內涵,回到綠建築的本質與初衷。認證制度已推行多年,基本上是在建築物理環境學的基礎上被架構起來的;但這個制度卻日益繁複,工具反成為目的,複雜細碎的計算成為建築師的緊箍咒與設計障礙。此外,以「綠美化」為名強調視覺性的景觀改造,卻淪為「容積獎勵」為誘因,已失去了推動綠建築的初衷。與其建造新的綠建築,不如將重點放在如何提昇現有建築,升級成為綠建築。

4. 台北應率先推動「二代綠建築」概念(請參考曾梓峰、竇國昌《推動二代建築的呼籲》)。二代綠建築推動的主要精神在於綠建築的評估;在中央法規體系之下,台北市的單行法規是否應突破限制,從剛性的法規規定,轉換為較具彈性的性能式法規,讓綠建築的法令不再成為教條。有前瞻性的思維,才有機會讓台北市真正成為「世界設計之都」。


四、關於都市更新及公有土地開發(孫啟榕/殷寶寧/呂欽文)

都市更新與市容「美化」固然是進步城市的指標,但應不是美好城市的唯一價值;都市更新的政策不應忽略歷史與文化的視角。

公有土地是全體民眾及後代子孫的資產,其開發方式應審慎為之;經濟利益不應成為開發目的最重要的權重。

我們的建議是:

1. 應遵循都市環境的生命週期,保留與強化都市紋理;不應以政策性的手段誘發都市更新。尤其不應以高額的容積獎勵,「促進」更新,這樣的作為雖以都市安全為名,實則提供了炒作財富的機會,惡化所得不均的社會病症。

2.應尊重居住自由的天賦人權,提高都市更新實施同意戶比例。

3.應強化「公共利益」之論述,以作為都市更新發生爭議時之最終判斷依據。

4.公有土地開發未達成多數共識時應維持原狀,或低度、臨時性開發使用。寧可以較長時間等待最佳方案,而不應以更長時間忍受錯誤的開發案。

五、關於社會住宅方面(曾光宗)

社會住宅的規劃程序與一般蓋房子不同。從實質規劃之前的企劃階段,到完成後的管理維護,社會住宅不應僅只是「建築的規劃設計」,而更應該是一連串「『社會性』的規劃設計」。

我們的建議是:

1. 在土地取得方面:應該跳脫行政轄區的限制,尋求與相鄰縣市的合作(如新北市、基隆市、甚至是升格後的桃園市),以區域的思維解決台北市內土地不足的問題,並輔以大眾交通運輸系統作為連結的工具,在大台北生活圈的架構下,提供適當地點的社會住宅。

2. 在建築規模方面:由於社會住宅的總體需求量大,市府希望增加密度、蓋越多越好。就以台北市具指標性的興隆公營住宅為例,市府以建築容積「加數倍」的方法,預計興建三千多戶社會住宅。然而,如從建築基地可承載的建築規模,及適當的居住密度來看,高密度的社會住宅後續往往會衍生出許多問題,而這些後遺症必將會在之後逐漸顯現出來。因此以分散式地興建社會住宅,並確保每塊建築基地的合理規模與居住密度,方能維持社會住宅的基本品質。

3. 在社區融合方面:應以「混居」作為規劃設計策略,打破社會住宅「標籤化」的方法之一。同時於規劃階段,市府對於相關住宅政策及其作法的說明,必須更為擴大且更為深入;面對民眾的溝通方式也必須更為細膩,從中找出真正的問題關鍵,以期將阻力轉化成為政策推動的助力。

4. 在管理維護方面:應該嘗試以適合都市民眾特性的社區營造理念與方法,協助及輔導這些居民成立自主性的組織,並凝聚彼此的社區意識,以此作為該社會住宅管理維護的主體;這時相關軟體的機制設計,應事先予以規劃且隨著硬體工程同步進行。

六、關於公共工程方面(徐岩奇/呂欽文)

市政府應與建築師(以及各環境設計專業者)建立夥伴關係,友善對待建築設計人才,並以栽培具有國際競爭力人才為方向,以符合設計之都精神。

我們的建議是:

1.建議建築師遴選由市政府專責單位辦理,採事前公開評審名單、或建立市政府建築設計遴選委員資料庫,交由各局處從中隨機取樣辦理,減少機關派人參與遴選。公開評選委員名單(群)在於表達主辦機關對於評選案之核心價值,以及追求公平透明評選的決心,各國重要評選案皆採此模式。

2. 評選委員組成之專業背景應能反映評選案主題,避免評選失焦、結果偏頗。

3.建立友善契約範本。在不違背採購法前提下,訂定市政府統一契約,避免不合理要求工作內容與權責,如訂定高規格資歷、增加監造人員、提交高成本之成果(如BIM)、加重罰則等。公共工程既然追求最高的設計品質,機關卻常以種種方式試圖以最低價格給付酬金;建議設計費採工程會頒定最高標準,勿採議價折扣方式。

4.工程招標建議廣泛採用最有利標。如仍採最低標制,應取消訂定底價制度,以審查核定之預算為底價,避免衍生爭議。

5.工程查核委員組織應以能了解建築專業委員為主,減少非建築實務委員比例。

6.改善工程爭議調解效率,或鼓勵改走仲裁機制。

7. 栽培年輕建築師,開放部分規模較小公共工程,建立限定40-45歲以下年輕建築師才能參加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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