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為何與營造公會惡言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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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為何與營造公會惡言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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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中時電子報

工程會為何與營造公會惡言相向?

* 2010-06-14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一連多日,報端不斷出現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同業公會藉由廣告你來我往回的辯駁指責,這種民間團體與政府特定部門直接對抗的情況,在過往非常罕見,其中緣由非常值得一探原委。

拋開雙方廣告內文中所夾雜情緒性字眼不論,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營造公會方面認為政府機關一直拒絕將仲裁條款納入國內工程採購契約,工程會又常在調整機制設置障礙,使得工程爭議難以進入仲裁,因此推動修法將強制仲裁的機制納入公共工程爭議;工程會方面則聲言並不反對合議仲裁,但以為立法強制一方仲裁有違反憲法訴訟權保障之虞,又說有些機關以為現行仲裁環境不佳,所以不願仲裁。

工程會日前召開會議研商契約範本,營造公會人員當場退席抗議,導致爭議愈演愈烈,原應中立推動公共工程公平契約條款的公平會,鬧到與產業勢同水火,不惜花費公帑,刊登廣告惡言相向,演成一場官與民鬥的場景,令人側目。

營造廠商普遍抱怨的是,機關針對公共工程所擬定的制式契約不符合公平契約的國際標準。一直以來,機關發包公共工程,都以節省公帑為由,讓契約條款朝向主辦公共工程的機關(甲方)傾斜,有時為配合政策要求還將工程時限訂得甚緊,營造廠商(乙方)除了配合要求趕工外,非但不許增加報酬,有時還會遭到裁罰相向,契約雙方發生爭議者眾,甲方向以擔心追加工程款項有公務員圖利責任為由,不願與廠商協議和解,而要廠商興訟法院,若有法院判決賠償,則可不負責任。早年工程會為免除機關不願負責的心態,通過修法在工程會內設置調處調解機制,以工程會中立的地位為機關理賠背書,當時的立意甚佳,也解決了許多爭議。

現在的問題是,能以調解方式解決的爭議約略過半,還是有很多爭議不能透過工程會解決。特別越是重大的公共工程,政策時程往往要求愈嚴,趕工追工愈多,越不容易循調解解決。機關身為甲方,如果只從是否增付款項著眼,不問公帑支出有無理由,一味拒絕,只以要求廠商訴訟為能事,廠商自然怨聲載道。工程會形式上中立調解,骨子裡如果偏袒機關,非但不能公平解決問題,只會拉大彼此的對立。

機關身為甲方,手握履約保證金,遇到爭議,只令廠商擔任原告,以逸待勞,訴訟勞費與時間成本悉歸廠商,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契約機制。國際上目前皆以仲裁條款取代訴訟,一審終裁以省訟累,原是讓公共工程爭議迅速解決的最佳途徑,我國仲裁制度早已行之有年,偏偏機關一方信口仲裁環境不佳,不肯同意協議仲裁,即使訂有仲裁條款,也動輒以判斷不公為由再興訴訟,營造業者醞釀修法規定強制仲裁,甚至需要行政院出面協商不果,癥結在此。

工程會登刊廣告宣稱強制仲裁違憲,此一論述略嫌輕率。現行法令,從證券交易到勞資爭議,都有強制仲裁的規定,工程會能夠一筆抹殺枉稱違憲?立場恐失偏頗。以節省公帑為名,卻動用公帑刊登廣告,亦可非議。在廣告之中威脅控告廠商的廣告刑事誹謗,則尤已是公親改為事主,累積罵本之舉,並不值得鼓勵,觀感尤屬不佳。

節省公帑當然是對的,但不能不問是非,不計公共工程品質,要求廠商免費趕工施作最能節省公帑,卻可能正是影響公共工程品質的淵藪所在。最近馬總統關心機場捷運的政策時程,另一個問題恐怕又已迫在眉睫。其實節省公帑有時只是託辭,公務員逃避責任才是主因。甲方明知撤銷仲裁判斷缺乏理由,卻不惜支付百分之五的高額法定利息,執意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浪費公帑,恐怕才是監察院與審計機關應該深入究責的重點所在。

工程會應該是公正推動公共工程制定公平的契約,並確保公共工程品質的單位,不該只是業主機關的幫手,更不宜成為好與民鬥的官僚機構。一個地位中立的公家機關,若是成為業者憎惡視為寇仇的對手,影響觀瞻事小,招惹民怨,影響公共工程品質,均屬事大。用仲裁取代訴訟,是公共工程爭議的常識,契約甲方識淺,工程會當然不能隨之起舞!
子不語

是誰造成規畫設計不當? 強制仲裁解決哪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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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錯萬錯都是建築師的錯?

關於目前營造業工會與工程會之間針對工程爭議調解提付強制仲裁立法之爭議,勞務廠商所屬的工會/公會怎可靜默不語?工程會依據的法令為採購法,採購法所規範的範圍並非只有工程,而是包含工程、財物、勞務三種,意思就是公共工程採購不只是字面上的”工程”而已,而這三者之中,最被漠視權利及剝削的卻又被轉價極大責任的便是勞務中的規畫設計監造廠商,就整個工程經費而言,設計廠商的費用最低,甚至比工程廠商利雜費還低,但設計者最早進入工程規畫、一直要服務到工程完工後才能進行結案驗收,其專業服務工作總時間最長,而且在機關與承商之間有爭議時往往要設計監造廠商解決或扛責,也就是用 “規畫設計不當” 這樣的籠統罪名將責任推給最後結案驗收的設計監造者承擔,仔細檢討這些年來各機關進行公共工程業務,就可以清楚明白問題不該全部歸責給廠商,整體公務機制的不專業與立法傾斜才是整體公共工程品質制度執行的缺口。簡述現象如下:

1. 工程執行期程擬定泛政治化:無論規畫設計的勞務採購或工程採購,目前的公共工程履約期程擬定均以配合地方或中央政策要求倒推契約完成日,其目的不難推論出選舉宣傳政績之考量,並且機關一律慣用 “日曆天” 方式要求廠商履約,所謂的日曆天意指包含假日都計入工作時間,這部分也不見勞基會提出質疑,顯然認為將問題推回給企業主自行解決勞資問題,然而契約要求期程的不合理性如何讓企業主在合理有品質的勞資關係下履約,且機關簽約前多數皆以招標文件不得修改為由拒絕協商,而機關對於工程期程的擬定早已失去針對各工程需求之合理性考量,不只是工程品質難以保證,規畫設計時間更為了符合機關搶經費預算的時程需求下被壓縮到不合理的工作時程,規畫設計如何提升品質及確保品質﹖於2008年底擴大內需經費的工程規畫案,曾聽聞一個設計單位被機關以非契約規定時程之要求,提前在半個月內完成一個工程造價近2000萬的所有設計圖及招標文件,理由是機關必須趕在年底完成發包簽約否則工程預算將被上級機關取消,屆時責任要設計單位承擔,同時依照上網招標等標期的規定,必須預留機關作業時間,因此提供給各公部門單位作業時間遠超過供設計單位進行規畫設計作業時間數倍,作業時間失去合理性,如何保障工程品質?

2. 公務人員專業素質不足:在地方自治的系統之下,所有的機關都必須辦理採購,也幾乎是所有的機關都必須辦理規畫設計勞務採購與工程採購,然而多數的機關並沒有合格且具有實務經驗的專業人員,包括採購人員、工程品管人員、勞安人員、專業技師及技術人員 ( 如建築師、土木技師、機電技師、消防技術人員、室裝技術人員等 ),機關往往認定這些專業責任都已經由契約委託給廠商負責,然而公共工程品管是必須由三方(機關、工程承商、設計監造)共同完成,機關專業素質的不足顯然成為工程品管的缺口,即便專業責任均由廠商承擔,機關承辦人員常見以約聘人員為之,既非受過採購法基礎訓練人員,往往連公務體系運作及公文撰寫等等基本流程都不熟練,造成公文往返簽呈時間的延宕,影響工程進行之時效性,更常發生承辦人員任意抽掉廠商發的公文,讓收發文系統不會出現積文未回的現象,又或者數個月都不回覆廠商公文,承辦人員用盡各種理由搪塞廠商,也常常發生機關頻頻調換承辦人員且未設置職務代理人,造成工程管理更大的缺口,另一方面也成為機關避責的理由,這些機關內部基本的管理系統除了公部門自行檢討改善外,廠商根本無法解決,目前工程會在制度面及採購法修訂成果,對於廠商而言,確實明顯朝向保護機關無能之缺口,並非要求機關自省與改善自身結構性缺失。

3. 無效之研考、調解與採購稽核系統:工程會針對營造業工會強制仲裁立法要求之反駁公文中提到全國採購爭議調解之績效實屬不實舉證,事實上大部分的履約爭議都在機關拖延與半威脅情況下,由廠商自行認賠解決,很多案例並不會真正訴諸調解委員會,部分因此被湮滅紀錄於 “行政瑕疵” 的模糊說詞裡,真實的狀況是廠商向機關所在地調解委員會提請履約爭議調解,通常受理的單位立身於地方政府裡的法制處(室),受理人員會用明示與暗示的方法勸退廠商,例如申請調解要收取費用,無論申請調解金額大小,如果非金額事項申請調解,也要先付二萬元;第二個勸退的理由是調解結果不具法律效力,機關得不接受,要求強制仲裁也是不具法律效力,特別是對勞務採購案更是如此;第三個勸退廠商的方式是受理申請案的人員會先主動通知機關該案承辦人員,並告知與 “建議”廠商先試著與承辦人員進行溝通再考慮提出申請。有時候受理申請調解案的人員還會感同身受地建議廠商向採購稽核小組提出檢舉,讓這樣的爭議轉成行政問題,藉以施加機關承辦人員壓力達成爭議解決之目的,當廠商天真的去進行這樣的努力時,會發現行政處置不僅耗時更久,而且行政處罰也頂多為文字上的警告,即便影響考績,行政內部之間的人情義理總是會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整體看來公部門都是一家人,廠商才是最可惡的外人,所有的理性公務管理系統終究敵不過 “人情”二字,一切人員疏失,機關都可以關起門來化解。

公共工程是政府利用國民繳納的稅金為人民進行的公共建設及公共服務,機關並非這些金錢的所有者而只是代管者,人民才是這些金錢的所有者,機關往往忽略自身應盡之職責,而以付錢的業主自居,未自我要求提升專業素質以完成管理監督之大任,怎可上下交相賊,以立法之權行避責之實?如此罔顧人民所託,欺壓廠商之基本權利,推卸公共建設之不良責任;此刻,建築師公會及其他勞務廠商所屬的工會都應該重視與發表聲明並且堅持要求加入這次營造業工會與工程會之間的討論,同時讓全民知道公共工程的真相,現今公共工程問題絕非單純是營造廠或者是設計者的問題,機關不能卸責,政府更應該自省。
子不語

公共工程建築師不拿工程回扣對不起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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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聽聞市政府教育單位的工程部門人員在日前建築師公會函文通知公務員編列建築工程預算時要記得調高建築師的費用比例時, 居然跟管轄之學校機關總務主任們說, 建築師不是靠這個吃飯的, 試問, 建築師是靠拿工程回扣吃飯的嗎? 公務員對於建築師們這樣的成見, 建築師們還能如何要求被有尊嚴的合理對待呢? 還是不拿回扣真是對不起各位官員?

民國100年以後, 採購法正式由財政部主管, 建築師是否將更弱勢? 建築師公會怎麼想?

今日聽聞工程會裡的公務人員說, 民國100年以後, 採購法中所謂的"主管機關"將從工程會轉移給財政部, 據悉這件事已定案, 但是建築師們有多少人知道這件事呢? 又或者營造工會早已知道現在不強力要求工程會修改採購爭議調解規則, 讓強制仲裁這個措施具有法律效力, 以後要財政部來修法就更困難了, 膚淺來看, 至少工程會還是工程師主政, 財政部就是財經主事了, 能了解建設工程的困境嗎? 能懂建築師的價值嗎?

日前建築師公會成功地提高了法定建築師服務費用百分比, 然而除了自喜於為建築師們提高設計服務費用計算比例, 是否警覺到建築師依舊是法制面裡的弱勢? 就算提高服務費用計算比例, 在專業服務受制於國家公務體制與市場資本家主宰下, 建築師們並不會如預期地真正獲得合理待遇! 建築師算錢應該比不過財政部的精算能力吧?!

依照採購法中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有四種計費方式: 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其中大部分公共工程勞務委託案常見採行總包價法及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總包價法常見於規畫設計案, 往往工程範圍較大並需進行初步規畫研究及細部設計與發包, 或者工程內容複雜較難以用單純建築服務方式計算;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則是依據實際工程完成結算後價金做為母數乘上服務費用類別之百分比; 如果以建築師的實際業務來看, 總包價法並不會因為服務費用百分比的提高而有明顯改變, 機關決定一個預算價後發包給建築師, 這樣的計價方式一直以來的風險就是建築師必須包山包海地工作;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則讓建築師被發包工程費所影響, 當工程廠商壓底價格搶標, 建築師的服務費就因此而被壓低, 問題是工程內容並未因此而減少, 建築師也並未因此而少做設計工作, 且工程進行過程中, 低價搶標的承造廠商勢必要找機會"賺回來", 就會開始找圖說瑕疵要求變更設計與追加費用, 表面上費用加回來建築師也可以拿錢, 事實上, 建築師如果真的辦理變更設計追加工程費用, 即使一切都合乎工程實際需要以及未超過機關預算, 建築師仍逃不過機關最後的究責, 因為這可能 "圖利廠商" 或 “規劃設計不當造成機關損失".

建築師們的工作在這樣的制度裡豈是單靠調整服務費用百分比就能改善建築師長期的不公平待遇呢? 公會應該全面地檢討採購法制度面的結構, 並為建築師們至少做好保護措施, 例如監督機關採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時是否落實訂定服務費用計算母數的下限,不應該讓建築師的服務費用受到工程低價搶標影響。甚至應該研擬如何切割發包工程價格對於建築師作業服務費用計算之影響的可行方案。
archons

Re: 工程會為何與營造公會惡言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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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個版面並不需要很嚴肅/很正式的的發言,那麼我就在這裡現醜了。如果發言的地方不對,還請版主徑行刪除。

看到這篇新(舊?)聞,以及樓上的發言,我想說的是,我遇到一個建築師的行徑真讓人唾棄,簡直跟流氓沒兩樣。

我是一個營造廠的小採購,敞公司投入公共工程至今恰好一年整,這一年裡有過幾個工程,遇有疑似建築師圖利特定廠商的事情時,我總願意想成:建築師使用材料商提供的圖說,不小心著了道,其實大部分建築師是有理想有風骨的。

然而事實上也大多如此。

我說大多,是因為,我真的遇到一個故意要綁建材的建築師,而且用很強硬的態度要我們承商屈服,事務所的承辦還明示我們:這個案子只有這個建材有設計費,你們就配合一下......

我們本想衝撞到底,可是礙於工期,礙於我們也有資金週轉上的壓力不能再被逾期罰款,也禁不起建築師用高標準來要求未列明規格的材料,所以我們屈服了。

我想說的是,建築師事務所要維持營運,光靠少少的設計費,很難,我知道;我也知道不少建築師必須要另謀資金來源才活得下去,我都明白;可是當你知道我知道大家知道這個材料是很差的等級,卻還逼我們承商用高於市價30%的價格向材料商訂貨/交貨給公部門時,這個時候,我的心情不只沮喪,我還覺得自己真的對不起自己的小孩。

那陣子,我看著我的孩子,我都忍不住跟她說:對不起寶貝,媽媽沒辦法堅持到底,媽媽最後還是落入這種骯髒裡面了。

在準建看到的大多是設計監造單位的發言,我發言是想告訢大家,我們營造廠商也是有苦難言,有冤無處伸的吶。
e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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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工程會為何與營造公會惡言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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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環境、制度害人之深!

在這種不知道究竟是誰創造出來的情境裡頭,,每一方只能彼此折磨,最後形成我們看見的無窮盡痛苦迴圈。

要怎樣解?唯一想到的就是每一方都能跳出痛苦迴圈進行正面思考,我相信這樣的正面思考產生的幸福模式在台灣一定有,只是我們還沒機會見到而已。
徐岩奇

Re: 工程會為何與營造公會惡言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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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ons 寫:我說大多,是因為,我真的遇到一個故意要綁建材的建築師,而且用很強硬的態度要我們承商屈服,事務所的承辦還明示我們:這個案子只有這個建材有設計費,你們就配合一下......

我們本想衝撞到底,可是礙於工期,礙於我們也有資金週轉上的壓力不能再被逾期罰款,也禁不起建築師用高標準來要求未列明規格的材料,所以我們屈服了。

我想說的是,建築師事務所要維持營運,光靠少少的設計費,很難,我知道;我也知道不少建築師必須要另謀資金來源才活得下去,我都明白;可是當你知道我知道大家知道這個材料是很差的等級,卻還逼我們承商用高於市價30%的價格向材料商訂貨/交貨給公部門時,這個時候,我的心情不只沮喪,我還覺得自己真的對不起自己的小孩。
建築師公會的紀律小組, 如果要有功能, 應該對這種建築師開刀, 這不僅害了建築師的形象, 也造成營造廠的痛苦......

我們討論的經驗不斷遇到...我所遇到的壞業主, 壞建築師, 壞營造廠如何又如何, 很少有人願意自我反省.....我們不斷防對方, 後來自己的手腳也被綁起來, 建築界變成ㄧ個動彈不得的地方....正面思考才能幫助自己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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