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寶德: 司法第一關 檢察官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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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寶德: 司法第一關 檢察官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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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第一關 檢察官的社會責任
【聯合報╱漢寶德/前世界宗教博物館館長(台北市)】
2009.06.16 04:11 am

馬總統執意要告侯寬仁,在表面上看來,確實令人不解:以總統之尊何必與一個檢察官計較此已經過去的小事?如果追究不成,豈不傷害總統之尊嚴?十三日聯合筆記「馬英九的司改大夢」一文更指出司法改革的困境,須要總統著力之處很多,何苦為些許小事勞神?

我個人認為,馬總統對檢察官筆錄的追究,也許是司法改革重要的一步。

檢察官,在民眾的心目中應該是正義的化身。一個法治的社會,民眾有冤屈到哪裡伸?如果檢察官都不可靠,誰會相信司法的公正?檢察官對案件的判斷,對原告與被告的態度,足以影響涉案民眾的權益。如果他不盡心,甚至有偏見,反映在記錄的文字上,就不是一椿小事。

最嚴重的是,檢察官不經心或專斷的作風成為一種習氣,就傷害到司法的形象。檢察官們也許認為案情最後的審判有法官把關,但是他們所執掌的第一關最能傷害涉案民眾的心情。他的誤判會使受害者感受到司法的不公而憤世嫉俗。

要知道,我們的文化在本質上是多訟的,遇到爭執,或心存不平,很容易起興訟的念頭。檢察官是第一關,如能體察涉案者的心情,自愛心出發,儘量避免羅織,就可以減少很多冤獄。可惜的是,檢察官大多過份認真辦案,想盡辦法使之成案,最好能馬上羈押人犯,顯示辦案效率。豈不知是與司法的精神相違背的。

檢察官的習氣影響政府的效率。公務人員為什麼在工作上畏首畏尾,或處處刁難?為保護自己的安全,免除被人誣告的危險也!對於執行政府上級的規定盡量嚴格,若出事自己沒有責任。有疑問就層層上報,再簡單而在常識範圍內的決定也不肯負責。表面上看起來,檢察官鐵面無私,實際上卻破壞了公務員的服務精神。

以近來屢被討論的採購法為例。政府立法的精神是不錯的,是要求公務員在花納稅人的錢時,應戒慎謹慎。可是很快就發現該法只有效控制了經費的數量,卻忽視了物件或服務之品質。這就是文化界一致對該法撻伐的原因。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政府曾修改過幾條,使公務員可以對以品質為重的採購使用特別條款來解決。然而這些條文中的裁量權卻沒有公務員肯使用。政府機關寧使用表面上制式化的作業,卻在桌下作弊,也不願正面作品質的判斷,文化界對該法的觀感並未改善。

看上去是很遙遠的關係,怎麼怪到檢察官呢?如果機關採購以品質決標,及採所謂最有利標,如果最低投標者抗告,檢察官會不會不受理呢?如果司法界立下不受理的判例,採購法的缺點就消失了。

檢察官應以正義的維護者自許,毋枉毋縱而有愛民之心。以「圖利他人」陷人入罪,是我國司法的大敗筆。世人只有圖利自己的動機,何必冒坐牢之險圖利他人呢?檢察官如果明白法律不外乎人情的道理,很多案件就迎刃而解了。我甚至認為,法院對被告有利之判決,非必要也不必上訴。我國古來對太平盛世的要求之一是息訟,實在有道理啊!

【2009/06/1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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