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 仁愛、建國南路交叉口 → 帝寶

2006年,厚里豆獎重現江湖,鏘鏘鏘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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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對話:公共利益的定位及審議機制的改進

喻肇青表示,「很高興聽到幾位依法不送審的專家學者的說法,而我說應該送審也是依法,所依之法就是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條第十九款,其中有關『有違公共利益之虞』的規定。此案所涉公共利益是什麼?就是利用停獎要點取得了開放公共使用的停車場,同時建商也得到了交換的容積獎勵。但萬一公共停車場沒有開放是不是損害了公共利益?它太大了,而且它本來是一個停車場,現在分成了四個。如果中間隔絕不連通,公眾進來使用,尤其是假日花市,從離花市最近的停車場走出來,此處離花市比較近,但底下又被很多牆隔斷─這會是一個好的公共停車場嗎?即使我們相信這些停車位可以開放出來,依法申請依法准作,但有可能產生違規使用情形,是不是也損害到公共利益?其次,一樓地面層的室內機車停車場,諸位敢相信以後還是機車停車場嗎?如果不是,那是不是有損害到公眾使用機車停車的公共利益的可能性?是不是有這個疑慮?如果有,就要送審,依第一款規定建築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萬平方公尺來審。」

「諸位把過去登在媒體上,這件案子的廣告拿出來看看。洪董請國外很棒的規劃師來規劃,廣告上說得很清楚,這是台北市完整的一宗基地開發案。當初給規劃師規劃時,要求把它分成四個案子嗎?有跟國外建築師說:要分開請照嗎?我想這是不可能的。這是一個判斷的問題;這應是一宗基地,一宗基地大到一個程度就有違公共利益之虞,或其它方面的考慮。總之,我們可用第十九款把它送進都市設計委員會,然後用第一款來審。」

「很佩服顏委員以前審議開發案時可以看出很多表面上看不出來的疑點,而今天這麼明顯的一個案子,你難道看不出來嗎?」

顏炳立委員答:「我是看得更遠,因為附近交通我曾深受其害。如果此案能夠將停車位開放做為附近的停車空間,低費率的停車場,給居民使用,會是一個更具前瞻性的做法。」

發展局吳金龍正工程司指出,原則上要不要送審是依據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條第十九款,「這個案子我們也研究過,到底可不可以引用第十九款的條文來要求送審。經過局內的研析,第十九款條文經本府認為按照標準作法、規定程序先簽到市長為,不是我個人認為或是發展局認為。建築申請案有無發生違反環境保護法令之情事,目前應該沒有違反環保法規定;妨礙公共安全,這個建管單位在審照時會注意。衛生,此案是住宅區,應該不會有影響。安寧噪音,可用一些實際的檢測標準來檢測。基地所在沒有紀念性建築或具藝術價值建築物的保存維護問題;最後是公共利益,基本上本地區欠缺停車空間,如果這個規劃設計案可以提供適當的停車位,將會對公共利益有所幫助。此處是還有待商榷的地方,所以到目前我們還不敢引用這一條,說它一定違反公共利益,一定要送審。」

交通局交工處沈慧虹說明,「本局所負擔的任務,依停獎要點第十二條規定,交通局應該審150個部以上的停車問題。又依照第十一條規定,獎勵停車空間須開放公共使用。另外交通局在審核交通影響評估的專業法規部份,引用停車場法第二十條規定,審核相關的停車動線、停車影響、地區交通等。但交通量是一種推估,當開發到一定的開發目標年之後,我們只能就經驗法則,學理及實務經驗去推估,目前收到的是上游的書面審查;接下來的就是開發行為所延伸的問題。在整個審查過程中,我們希望能在最貼近實際情境之下,監督市民的公眾利益不會遭到損害,主要是兩條主要幹道交接點交通情況的掌握,而開發商的利益我們也會依法保障。這是我們審核前提的大原則。」

「有關停車供給,正如楊建築師所說,的確停車特性假日和平日停車大不相同,平日除了在建國南路看到的停車狀態以外,再進到台北市的六米、八米巷道中,行人是寸步難行的。又依停車相關統計數字顯示,台北市有百分之五十的停車空間靠路邊停車供給,而大家還是嫌道路流量不夠,就只有往路外去發展。在這樣的原則之下,我們希望當地的停車供給,能夠進到室內停車場。目前當地還不是都市計劃八米巷道,都是舊式的七米二,可能產生一些消防救災問題,但沒有立即顯現。現在停管處也在作相關巷道停車的管理,但畢竟道路還是公共財,民間還是要負擔自身的停車成本,才能創造雙贏。政府沒有完全解決的方案,政府只是天平的一端,道路還是應該給人行走,巷道應具備安寧的行走環境,車子最好能夠停在該停的地方。這是我們在審查案子時主要的考慮。」

「有關停獎要點,目前的討論重點是舊市區仍有獎勵的需要,但是到底要不要採用容積獎勵方式,這不是我們交通的專業,在此不談。此種獎勵是希望能夠容許適量的增加車位,又因早年沒有適度的誘因,牽涉到開發者願不願意作的意願。變成一個蛋生雞、雞生蛋的問題。」

「正如顏委員所說的:我們給宏盛五次退件。並非毫無道理,因為建商在作交通影響評估中,其推估資料,不要說落實到現實情境,我們都發覺資料上有錯誤,或提出改善交通的方案無法作到。宏盛曾提出一些建議,讓我們為難、現實也不可能作到。我們希望業者提出一個現實可用的報告,在開發完成之後,該報告拿出來檢驗,政府該作到的作到了,業者該作的也必需作到。這也是我剛說的天平槓桿原理的均衡。」

「車位形式佈設的部分,第一次業者送的案件中獎停部分採用機械車位,法定停車用平面停車位,停管處則很善盡責任要求所有的停獎一律用平面車位,因週轉率高、停車延時短的特性,我們才能夠接受。所以,四宗建照到目前為止,所有的法定車位都是三層機械式,所有的獎勵車位都是平面。」

「機車車位部份,早年對於法定機車車位如建築技術規則到現在都未給予正面的位置,台北市非常進步,也的確最快面臨這個問題。目前,很多建築師都在跟我抱怨,為什麼機車停車位的量這麼大。但是我們非常堅持,因為台北市的機車停車問題,不是只有行人和停管處了解,每天接到的陳情不計其數。我們不願意再去挖人行道,再去用路面,而希望建商盡到該有的責任;就因這樣的開發量才造成現在這樣的情形。所以在第四次退件報告中,我們也建議建商把機車位移往地下室,這是大家都預期到的可能發生的結果。」

華昌琳表示,她不希望發展局關門,也不希望都審委員會關門,但對將來類似的案子,到底要怎麼處理?法要不要修?她很在意「常常合法的事不合理,舉例而言,前一陣子聯電環評事件,本來沒有送審,後來補送,結果十五分鐘在環保署就通過了。合不合法?合法。那些委員有沒有良心?不是他們沒有良心。那次要審的廢棄污染物,本來就是合法不受審議,現在竹科排出來的很多東西更不在環保署列審的項目之內。水污染不污染?非常污染;但現在這些事件都爆發出來了。台灣的環境污染到這個程度,即使合法,常常卻不合理。縱使依合法程序,又常常被違法使用。當然可以說違法事實出來後再來處理,但我們可不可能完全管理得到?大家心理都明白。」

「吳正工程司說:增設停車位並未違反公共利益,反而有利於公共利益,到底是違反還是有利於公共利益,就值得在都審中討論。不能等到明顯違反才在審議會裡討論。交通局建管處的看法、我的看法、很多人的看法都會不一樣,但,是不是不經過都審,就一定作不好,是不是他們都是白痴,當然不是。而是每一單位個別來審,和整體來審、大家交錯來審,結果一定不一樣。大家一起來審,況且有顏委員可代表投資者立場來替業者講話,不用擔心,審議是非常公正的。個別送審就有互相矛盾的問題,只能局限在某個角度。共同審議不一定對業主有損害,集眾人智慧未嘗不好。」

顏炳立說,「為什麼怕都審,因為一送都審就死了,不知要審多久。假如都審時間可以縮短,告訴我們十五天可以結案,那為什麼不送進來?」

華昌琳說,「現在都審程序都有一定的時間規定。」

顏炳立說,「除了程序之外,還有一個專案小組,一呈專案小組就死掉了。」

華昌琳又說,「講到公共利益的問題,周教授說:都審不可以審公共利益,那我就不知道要審什麼?在美國,都審已行之多年,他們都是以公共利益的角度來審的,公共利益不可能在法條上全部明列,都審的目的就是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希望達到更好的都市環境。」

「現在的設置要點規定,讓我覺得有灰色地帶,差0.01平方公尺,若仔細計算,也許有誤差也不一定。國民黨中央黨部新建大樓案,我曾問過李祖原建築師,他說他的算法沒問題,但別人的算法又不一樣。此案樓地板面積算法可能不一樣,說不定我們可以完全合法的要它送審。」

宏盛股東徐永仁表示,消費者購屋一定會考量該案規劃設計的品質及建設公司的信譽才下單,況且大多數一生只有這麼一次,購屋款更是佔其儲蓄的絕大部份,不得不謹慎。身為宏盛幾萬個股東之一,投資宏盛的股票前也經過查證,知道宏盛是正規經營的上市公司,一切作法都會在合法的前提下求取合理的利潤。今天媒體報導及某些專家學者說宏盛這個案子是違法的,不送審就蓋不成;相對地,受害的就是已經繳自備款的消費者及龐大的股東群,照道理,市府各單位既然都說一切合法,為什麼今天還吵個沒完沒了?問題要解決,請政府把魄力拿出來。

宏盛洪董事長表示,在這個民主法治的時代,大家都有表達意見的自由,說要送都審的人其意見是說接近要送審的標準,「想想看,今天50公尺就算高層建築,建築師設計一定是49.8、49.9公尺,因為要守法而超過50公尺就變成高層建築了;聯考差0.1分不會上的;高速公路6點不收費,5點59分就是要收費;車子1900c.c、2000c.c牌照稅不一樣,廠商設計1998c.c.違法嗎?」

「我希望不論是議員、學者專家、記者媒體,在報導上不要太聳動,假如今天不用送都審了,明天又急轉彎,股東像在坐雲霄飛車。不要這樣,我們應該發揮一點道德心,那些股東都是家庭主婦,偏偏要讓他賠錢來哭,何必呢?我們應該讓股價回歸基本面,不要在消息面上危言聳聽。」

喻肇青回應,「若都市計劃技師公會也辦一場公聽會,我願意參加,也希望能邀請我去參加。我也希望洪總不要模糊焦點,媒體朋友也不要報導股價的事,因為我們談的不是營建業不景氣、黨產等問題,我們談的是這個案子該不該送都市設計審議的問題,從專業的立場來解讀並做對話與辯證。專業服務的對象是社會,在台北市就是全體市民,當然也包括股東朋友,但不是業主。」

從專業的角度來看,實際上這是一個整體開發案,顯然它超出法條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的是什麼?因為第十九款規定有這種可能性、有這種疑慮的,就應該送進來。劉先生提到信義區也有分成四塊基地的案例,但那是四塊基地、四個不同的業主,本案則是同一個業主,幾乎同一時間先後申請建照。如果今天真的是分期開發,當然不能視它為一宗開發案,但事實上四個建照幾乎同時申請,這不是分期開發,而是整體開發,而整體開發有可能不整體規劃的嗎?「我只是針對這個事實向大家說明,而都市設計學會也只是代表那些不懂得偉大法規的一般市民提出說明,為何應該要送都市審議理由何在。在此再向大家說明,現在發展局在都市設計審議制度上已改善效率,發展局會儘量加快審議的腳步,但此案目前就因為不送而在交通局退了又送、送了又退,不知要浪費多少時間,乾脆一起把各個審議項目一次解決掉嘛,我們也沒有說送都審就不准這個案子開發。」

華昌琳又說,我們不要把都市設計審議視為洪水猛獸。個別專業者有屬於個人的利益,而都市設計審議則可以代表總合的利益。為什麼台北市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後,各縣市也在模仿,陸續成立?為什麼連都市計劃技師公會的黃先生、何先生,一方面希望保障投資者的權益,一方面在與我們合作的研究案中,也都包括都市設計審議的相關案例?今天台灣的經濟成長已經有所成,但都市景觀是不是很好、很漂亮呢?大家都出過國,都知道很糟,台北市這幾年的努力大家也都看得見,有了都市設計審議制度,代表台灣社會已進展到一定的成熟度。

唐國淵建築師建議,由於今天的爭議之一:公共利益無法明確定位,類似的爭議要在市府市政會議做決議定案時,應該納入市民參與的機制。7月1日正式施行的台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可考慮像此案引發社區居民連署的情況下,要求業主召開公聽會,以公聽會的民意取向結合市議會監督,做為考量公共利益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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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解釋:都審會設置要點及停獎要點的疑點澄清

法規會補充解釋都市設計審議會設置要點第五條第十九款的「本府」何所指?

二組組長黃碧函指出,「由於台北市政府是台北市的行政機關,台北市政府對外的代表人就是市長,依此台北市政府各局處都是在台北市政府底下設置的,因此,法規中的『本府』就是指市長。一般說來,行政程序就是透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他們的專業立場來簽給市長,如果市長覺得有違反第五條第十九款的規定就可決定送都市設計審議。」

對會場上看法兩極爭鋒不斷的都市設計審議制度,發展局副局長李繁彥表示,「從大家熱烈的發言中,便可以看出大家對都市開發及整體環境的關心,而這個案子應否送都市設計審議廣獲各界關切,也表示對都市設計審議機制的一種肯定。」

「關於本案是否要送都市設計審議,之前本局簽給市長的公文,以及局裡發佈的新聞說明得很詳細,若本案地下層連通或地面層不論停車場出入口或車道或使用上連帶使用,就要依法送都市設計審議;如果沒有,我們就沒有辦法要求宏盛送審議。發生地下層連通或地面層連帶使用即應送都市設計審議,這是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編用語定義的規定,對一宗基地的定義: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質的建築物所使用的基地即視為一宗基地。但我們在給市長或相關單位的說明中也提到,由於本案開發面積很大,又處於台北市重要幹道交界處,道路的容受性與交通的衝擊性、甚至是建築外牆的色彩景觀等考量的因素,如果府內不提會,也會建請相關單位從這幾個角度分工審慎審理。」 都市設計審議制度,初期推動業者都很怕,為何?主要是時間的問題,「現在本局對審議時間已有所要求,幹事會原本規定兩個星期開會決議,但現在每個案子通常不用十天,委員會已往規定45天內一定要審議完竣,但現在12天不到。」

「至於本案是否適用審議要點第五條第十九款規定,法規會已做了說明。這個部份如何詮釋最合理,權限不在本局而在本府,府內應該邀相關的局處來開個會交換一下意見,全盤討論後有所定論,再呈給市長決議。」

「將來關於法規上的爭議及適用款目的增減,本局亦將從法的層面再做檢討修正。」

李新問:「都發局或所謂本府對於這個案子是否要送審,現在是不是有一個明確的決定?業主覺得他們是依法不必送審,市府依法行政,都市設計學會和OUR則說依法要求送審─沒有明確的結論?還是仍需要開會決議?對業者來說,要殺要剮必須講清楚,對媒體也應如此,以免越報導越無法澄清社會疑慮。」

李繁彥答:「這分兩方面,如果這是一個大型的基地開發,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尺或樓地板面積超過三萬平方公尺,即本案視為一宗基地的情形就必須送審,但這是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的解釋,由主管單位工務局來簽示較適合。針對第十九款本案是否涉及違反公共利益之疑慮,則在府內邀請各相關單位開會研議有所定論後,再依程序呈報市長決定。」

李新問:「工務局針對建築法第十一條及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一條的規定,即一幢或兩幢以上有連帶使用,就算是一宗基地,你們怎麼認定?」

工務局建管處副處長何幼榕答覆:「以建管處的權責和立場就是各位一再強調的尊重法令、依法行政。送都審的要件是基地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但這塊建地分成四塊申請建照,每一塊都沒有達到六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管處是整個建築開發的審理機關,從開發、規劃、審議、發照等都須依法行政。到底什麼叫一宗基地?如果法令說不清楚,就應該請示內政部營建署解釋。」

李新問:「但學者專家認為本案中庭花園,是整棟大樓的中庭,看來是兩幢以上連帶使用,顯然應視為一棕土地,包括門廳、車道明顯是共用的,依照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的解釋是否應視為一宗基地?」

何幼榕答:「可以請兩、三個設計師分別設計啊。幾乎所有開放空間設計都是馬蹄形的,又要開放空間供民眾使用、又要獎勵停車空間,我看十個有九個設計師設計出來的樣子都會長成這樣。」

喻肇青追問:「如果是四塊基地分開請照,會設計成這個樣子嗎?」

何幼榕答:「如果我是宏盛的話,申請八個建照就可以連交通局都不用送。是不是一宗基地?定義有疑問,那就送內政部啊!」

華昌琳認為,剛剛的說法有些矛盾,如果現在圖上畫的是沒有連帶使用,可是將來蓋好之後卻連帶使用,屆時真的可以取締?那時也不可能重新審。法規上的確有一些灰色地帶,但第十九款規定的是「之虞」,有此疑慮的時候是不是就應該送審?而不是說一定危害到公共利益才送審。僅差0.01平方公尺,看得出來業者在鑽漏洞,這樣的灰色地帶即是有危害之虞。對此,她贊同唐建築師所建議的訴諸於更廣泛的民眾參與意見的表達及監督,依照第十九款規定要求送審。

另外,依照停獎要點規定,宏盛建設的規劃設計可因此額外獲得725格汽車停車位、1624格機車停車位及3166坪的容積獎勵,此為停獎要點「雙重獎勵」的不合理處及公共利益應否回饋的爭議所在。華昌琳引述7月27日聯合報的報導,在研商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修正案(公用二字為修正案新加)的會議中,「發展局人員指出,目前對建商的停車空間獎勵,市府用的容積獎勵是將社會資源釋放給建商,讓建商既可有容積獎勵又可將車位賣掉,然後將問題留給社會,對社會大眾並不公平,因停獎規定太寬鬆,永康街等地就出現居民抗議事件。」「…帝寶案……業者在提送的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中,建議市府拆除建國南路下仁愛路的匝道,以減低這案子開發時對周邊的衝擊,業者提出這種要求『犧牲公益、完成小利』的報告,交通局到底要不要審查把關。」由此可見現行制度的不合理,本案也有危害公共利益之虞。

■結語:為台北市奠定市民參與的條件及都市發展的基礎

原預定兩個小時結束的公聽會,變成各方意見交鋒、長達三小時半的辯論會。

正如主持人李新市議員所說「這麼熱烈的發言,顯示了社會大眾對這個問題的關切。」「在此試著做出一些結論來,但公聽會的結論並不能做為最後裁量的結論:首先,是否要送都市設計審議、是否為一宗基地的大型整體開發案,取決於地下室有沒有連通或地上層是否有連帶使用,可是這一部份顯然市政府到現在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認定,建議市府針對地下室有無連通或地面層有無連帶使用,於十五天內召開府內會議(亦邀請相關人士),以開誠佈公方式進行討論,做出明確認定,並依照此一結論作為應否送都市設計審議的依據。其次,為了解除各界疑慮,針對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相關規定重新修訂,以釐清權責不清、解釋模糊的灰色地帶。」

針對這個案子,李新議員在總結時也提出一些看法:「中華民國經濟奇蹟的發展受到世界肯定之際,我們也很清楚的理解到,台灣的環境付出了相當慘痛的代價。身為父母的這一代,我們希望為下一代留下一個美麗、和諧、安居樂業的空間,台北市在前任市長與現任市長一再自誇為亞洲前五名的適居都市,其代表的意義是,都市發展不能再像以往為了配合經濟、脫離貧窮而擴張式的發展,往後的發展,我們希望的是,確確實實進入總量管制的世界發展主流。發展的過程中,當然要兼顧開發者的利益,但市民的公共利益應該比開發者的利益更為重要。而本案在今天的討論甚而辯論之下,我們期望的是,藉由宏盛的中廣土地開發案要學到教訓,假設宏盛建設已經付出了代價,市民、學者專家及市府各單位也都付出了代價,藉由今天的教訓,為台北市民規劃一個更健全的參與條件,為往後台北的都市發展奠定一個更好的基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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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本案請建照階段的狀況,公聽會辦完,事情也鬧大了以後,宏盛建設最後決定把原先四張建照申請取消,合成一張建照,勇敢地接受都市設計審議,後來也通過都市設計審議。

帝寶後來是蓋好了,但完工後的停車場使用情況是不是按申請建照時的計劃,我就不知道了。本案有因停車而得到容積獎勵,所以此事當然是公共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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