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呂欽文建築師與吳光庭老師的參與,我們7/18星期二下午14:00初步拜會考試院蔡式淵委員,溝通考選部95年6月13日召開之「研商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暨應試科目題型會議」之兩項決議在考試院務會議應該通過,並具體落實:
(一)建築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2及3款有關「曾修習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之規定,修正為「第一款規定之科、系、組、所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二)「營建法規與實務 」、「建築結構 」、「建築構造與施工」及「建築環境控制」 等四科,改採測驗式試題;「敷地計畫與都市計畫 」及「建築計畫與設計」2科目,仍維持申論式試題,於兩年後實施,並由考選先行建立題庫試題以資因應。
蔡式淵委員非常熱心協助,當場打電話與專技考試司司長盧鄂生,確認院方的作業流程,攸關眾多考生的權益,提醒專技考試司提前公告上述兩項變動(傳統程序上只要考前四個月公告即可)。討論中我們提供台北科技大學蔡仁惠教授在2006年7月份建築師雜誌發表精闢的文章「建築師資格考的分析與定位 -比較我國與亞太建築師計畫經濟體部份會員國之考試制度」p.88-90。希望未來就”我國現階段建築師取得之規定與考試內容,與各國均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異,如何拉近與各國制度之落差,並強化我國建築師專業養成”有持續的討論與緩和漸進式的改革。
欽文兄建議,建改社可以循『監造與監工分際座談會』的範例,以建改社的名義邀集學界與公會更多的代表就『建築師資格考試與專業養成』相關的議題做進一步的討論,凝聚學界與公會更具體的共識,再進一步透過考試院已經開啟的窗口循序改變。
我覺得基於下列兩項因素,現在是建築師考試改革歷史性絕佳的時機:
(一)土木、結構兩技師公會正利用選舉形成壓力團體,已串聯並迫使立法委員提案修訂建築法第十三條,將建築物設計監造權利納入土木技師與結構技師。建築師公會應該會樂見建築教育與建築師職業資格更正常的銜接,而不是建築的前門緊閉,土木的後門大開。
(二)政府因應WTO與APEC入會問題,積極推動與國際接軌之各項政策,行業別包括建築師及各專業技師。最重要的是各專業教育學程與專業資格之相互認證,台灣建築師資格取得之規定與考試內容自然應該拉近與各國制度之落差。
基義
修正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暨應試科目
"感覺上第一點決議的出現,應該跟我有關,因為去年我曾經寫陳情函透過國會連絡室直接交遞給考試院長和考選部長
專技司二科都覺得我很煩,口氣從一開始客客氣氣,到最後想掛我電話........= = "
應該是與個案無關,修正的容僅針對考選部發給營建署、建築師公會全聯會、建築學會、台大、台科大、北科大、交大、聯合、成大、南藝、金門技術、文化、淡江、中原、東海、逢甲、中華、華梵、銘傳、實踐、南華、中國科技、朝揚科技、樹德科技、高苑科技正修科技、中華技術、華夏技術、蘭陽技術、南亞技術、南榮技術、永達技術(按開會通知排序)等32個單位,逐項問卷調查回覆有過半單位認為需要修正的項目召開討論會議修正,會中文化大學陳錦賜院長認為建築設計十八學分應有限定,以避免浮濫開設的推廣教育學分班。公會代表與所有學界代表都同意陳院長的觀點,因此修正。
專技司二科都覺得我很煩,口氣從一開始客客氣氣,到最後想掛我電話........= = "
應該是與個案無關,修正的容僅針對考選部發給營建署、建築師公會全聯會、建築學會、台大、台科大、北科大、交大、聯合、成大、南藝、金門技術、文化、淡江、中原、東海、逢甲、中華、華梵、銘傳、實踐、南華、中國科技、朝揚科技、樹德科技、高苑科技正修科技、中華技術、華夏技術、蘭陽技術、南亞技術、南榮技術、永達技術(按開會通知排序)等32個單位,逐項問卷調查回覆有過半單位認為需要修正的項目召開討論會議修正,會中文化大學陳錦賜院長認為建築設計十八學分應有限定,以避免浮濫開設的推廣教育學分班。公會代表與所有學界代表都同意陳院長的觀點,因此修正。
我想因為與我有相同遭遇的人很多,考選部不堪其擾才會想要修改條文說明kschen 寫:這三十二個教學單位,也是有在開「推廣教育班」的咧
其實擔心的不只是「推廣教育班」,土木類科系也有可能自己開「建築設計」課程及學分(選修)
建築系的設計課都是實習課(實作課),建築系的設計課至少都是Studio式,一組十來個教學,一個年級(班)都還有多位設計老師
開在土木系的選修課,恐怕沒辦法去要求他的教學品質達到建築系的水準
畢竟非建築相關系所所開設的建築設計都是基礎設計而已,也就是建築設計一、二
這種入門課程每間學校的教學方式都不同,教學品質原本就參差不齊啊∼
我倒是覺得「教育推廣班」才是癥結所在
這些建築科系開設教育推廣班可以賺錢,所以非本科系的人要上建築設計就得乖乖來交錢,但是上的課卻是「速成」的內容
今天考選部要禁就禁「教育推廣班」,因為教育推廣班只有建築科系才會開設,其他如土木系等絕對不會開教育推廣班
今天條文打算修改成「第一款規定之科、系、組、所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
那麼請問考選部,到時候「第一款規定之科、系、組之教育推廣班所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到底可不可以算?
如果可以的話,那這個修正案推到「教育推廣班」頭上,只是在混淆視聽...
考選部今天要修法絕對不是為了解決教育推廣班的浮濫問題而已(還有其背後的目的)
因為,去年考選部的先生還建議我,如果你要補那不足的六學分,可以去一些有開建築設計的教育學分班啊,只要一學期就可以拿到了.........= =
申論題當然可以看出考生的組織、表達能力
但也有缺點
1.申論題一次只考四、五題,很容易偏某個領域,分佈不均;
例如說,法規考試有可能五題內有兩題是山坡地,兩題是都市更新(這領域都是近十年熱門領域,也大幅修法過),但是呢,例如說萬一考生是在雲林鄉下工作,他完全碰不到山坡地、也沒聽過都市更新的實務,相對於在大台北工作的考生,天天都在碰這兩種狀況,那麼這份題目公平性會不會有公平性問題?
反過來說,這位在雲林工作的考生,他可能一年辦過起碼二十件「農舍」的案子,如果考題出現了「農舍」的題目,他應該可以得心應手回答,寫得暢快淋漓;但是,在李祖原事務所工作的考生,很可能從來沒碰過「農舍」的案子。
這位雲林的考生,想當建築師的話,當然也該懂山坡地、都市更新的實務及法規,這毫無疑問;
關鍵在於說,一份試卷「只」考四、五題申論的話,是很有可能讓題目的方向分佈嚴重不均。如果一次考五十題選擇,技術上可以打散題目的方向,不會偏某特定領域。
2.申論題很可能因出題者太白爛,出了一個太大的題目
例如說,出了一個題目叫「請問山坡地開發的程序」,嘿,這個題目要寫得完整,大概要兩天一夜,甚至呢,這個題目可以發展成一部論文。
正常人十秒寫一個字;一科考兩小時,若考五題的話,一題只分配25分鐘可作答,這麼偉大的題目,只能寫150-200字,有時還得畫圖咧。字數這麼少,當然能表達的內容太有限。改考卷,出試題的,不會同情你時間根本不夠,只因為你字數不夠,內容不完整,認定你考生沒有回答到重點,就給你低分。卻沒有想到,根本是題目出得太白爛。
3.申論題沒有評分的標準。
建築師考試,六十分及格。但請問,這六十分的門檻如何訂定?是前百分之二十的考生就給六十分呢?還是閱卷者自己去隨意認定?到最後只有百分之一的考生達到他的標準?
綜上所述,若改成選擇題,雖然不能百分百解決上面的問題,但是「相對」而言,有機會避開上面提到的問題。
當然,全部改成選擇題,如果出題者白爛,依然會有新的問題產生。
但也有缺點
1.申論題一次只考四、五題,很容易偏某個領域,分佈不均;
例如說,法規考試有可能五題內有兩題是山坡地,兩題是都市更新(這領域都是近十年熱門領域,也大幅修法過),但是呢,例如說萬一考生是在雲林鄉下工作,他完全碰不到山坡地、也沒聽過都市更新的實務,相對於在大台北工作的考生,天天都在碰這兩種狀況,那麼這份題目公平性會不會有公平性問題?
反過來說,這位在雲林工作的考生,他可能一年辦過起碼二十件「農舍」的案子,如果考題出現了「農舍」的題目,他應該可以得心應手回答,寫得暢快淋漓;但是,在李祖原事務所工作的考生,很可能從來沒碰過「農舍」的案子。
這位雲林的考生,想當建築師的話,當然也該懂山坡地、都市更新的實務及法規,這毫無疑問;
關鍵在於說,一份試卷「只」考四、五題申論的話,是很有可能讓題目的方向分佈嚴重不均。如果一次考五十題選擇,技術上可以打散題目的方向,不會偏某特定領域。
2.申論題很可能因出題者太白爛,出了一個太大的題目
例如說,出了一個題目叫「請問山坡地開發的程序」,嘿,這個題目要寫得完整,大概要兩天一夜,甚至呢,這個題目可以發展成一部論文。
正常人十秒寫一個字;一科考兩小時,若考五題的話,一題只分配25分鐘可作答,這麼偉大的題目,只能寫150-200字,有時還得畫圖咧。字數這麼少,當然能表達的內容太有限。改考卷,出試題的,不會同情你時間根本不夠,只因為你字數不夠,內容不完整,認定你考生沒有回答到重點,就給你低分。卻沒有想到,根本是題目出得太白爛。
3.申論題沒有評分的標準。
建築師考試,六十分及格。但請問,這六十分的門檻如何訂定?是前百分之二十的考生就給六十分呢?還是閱卷者自己去隨意認定?到最後只有百分之一的考生達到他的標準?
綜上所述,若改成選擇題,雖然不能百分百解決上面的問題,但是「相對」而言,有機會避開上面提到的問題。
當然,全部改成選擇題,如果出題者白爛,依然會有新的問題產生。
最後由 kschen 於 2006-07-21, 01:45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這就是「考試公平性」,任何考試都應該儘量做到這一點bononi 寫:我只用一句話形容測驗題考法:『就是總算可以清楚自己是如何過或沒過的』
世界上是沒有絕對公平可言,但相對公平應儘量做到。
當然,選擇題不是萬靈丹,題目出得不好,一樣會喪失公平性及鑑別度。
十幾年前有一次建築師的「建築設計」,考卷發下來後,過了十分鐘,有位考生緩緩地舉起手來,怯生生地向監考者說:
「有一個問題,不曉得可不可以問?...........那就是,我的題目是不是有漏印什麼.......因為,我的題目沒有附基地」
通常監考者大部份不是建築背景的,都嘛是中小學老師(但偶爾也聽過有在地方政府工務建管單位的公務員去擔任建築師考試監考,假日賺監考外快的例子),
不過監考者很快就比對其他人的試題,發現那位舉手發問的考生並不是特例。
其他考生也群情激憤,紛紛響應,說他的題目也沒有基地圖。
過了半小時後,大概是全國各建築師考試的考場都向考選部反應了這個嚴重的問題,於是緊急處置,說,本題基地由考生自行假設。
這種「基地範圍、尺寸自行假設」的題目,本身就喪失公平性了。基地條件本來就是建築設計中最重要的挑戰,要克服的目標,連基地都沒有,有什麼好考的?
不論是印試卷那段出錯,還是出題者本身就漏了,還是校對者出錯,那年的考試就是荒唐。
更荒唐的是那年考試照樣放榜咧。事後也沒聽過出題者被抓去阿魯巴,也沒聽說出題者羞憤自殺的新聞;或者考選部長、考試院長下台之類的新聞。當年沒有數字週刊、水果日報之類的,好像媒體也沒報導。
大概是考建築師的考生普遍沒有法律常識,不曉得去訴願、申請國賠、大法官解釋.......
過去國家考試(非建築師類科,好像是土木還是測量技師之類的),有一個考生,他某一年去考,考題有嚴重問題(好像是打錯數字,題目出現了一個不可能的數字),他老兄就只差零點幾分可以上,於是他告上法院,他宣稱那一題因題目嚴重錯誤,主張全體考生都該送分,如果那題送分的話,他就上了。
這個考生也很天才,其實他第二年再去考一次,就考上了。但是,他這官司照樣打下去,他為的是要賭一口氣。
進入司法程序後,通常是拖了好幾年。
法官大概知道他其實第二年已考上了,也因為他主張有理,於是最後判他勝訴。萬一這個考生還沒考上,他判下去會改變某些事實,也許法官會比較謹慎,另有別的考量。
這個考生最後賭贏了這口氣,但也沒有改變什麼,因為他判決定讞前已經重考考上了。
最後由 kschen 於 2006-07-22, 01:13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