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都市計畫法規禁止「變更地形或採取土石」年限相關法條

專技人員高考、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
回覆文章
準建築人手札網站
鍍金牌會員
文章: 20631
註冊時間: 2005-06-01, 11:31
來自: 準建築人手札網站 Forgemind ArchiMedia

中華民國 都市計畫法規禁止「變更地形或採取土石」年限相關法條

文章 準建築人手札網站 »

禁止「變更地形或採取土石」年限相關法條

更新地區劃定或變更後,禁止期限不得超過2年。(都市更新條例 24條)

新市區建設實施土地重劃,禁止期間不得超過1.5年。(都市計畫法第58條)

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時,劃定地區範圍,不得超過2年。(都市計畫法第81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42 條
更新地區劃定或變更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但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都市計畫法
第 58 條
縣(市)(局)政府為實施新市區之建設,對於劃定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實施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
依前項規定辦理土地重劃時,該管地政機關應擬具土地重劃計畫書,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
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地政機關應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土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辦理,免再公告。
土地重劃之範圍選定後,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得公告禁止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 81 條
依本法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該地區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但為軍事、緊急災害或公益等之需要,或施工中之建築物,得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
前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准許條件、辦理程序、應備書件及違反准許條件之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禁止期限,視計畫地區範圍之大小及舉辦事業之性質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禁建範圍及期限,應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建築物,如牴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請求補償。
土地重劃地區之最低面積標準、計畫書格式及應訂事項,由內政部訂定之。
回覆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