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7-6條 無障礙停車位數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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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7-6條 無障礙停車位數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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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7-6 條
建築物依法設有停車空間者,除使用類組為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其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停車空間總數量(輛):無障礙停車位數量(輛)
0~50:1
51~100:2
101~150:3
151~200:4
201~250:5
251~300:6
301~350:7
351~400:8
401~450:9
451~500:10
501~550:11
超過550輛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50輛,應增加1輛無障礙停車位;不足50輛,以50輛計。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H-2 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其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停車空間總數量(輛)無障礙停車位數量(輛)
0~50:1
51~150:2
151~250:3
251~350:4
351~450:5
451~550:6

超過550輛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100輛,應增加1輛無障礙停車位;不足100輛,以100輛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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