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建築學會第18屆第3次建築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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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建築學會第18屆第3次建築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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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建築學會第18屆第3次建築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時間:民國99年10月07日(星期四)下午6時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出席委員:傅朝卿主委、陳邁委員、黃承令委員、王价巨委員、張基義委員、陳佩瑜委員、龔書章委員
四、請假委員:曾光宗副主委、陳森藤委員、白省三委員、賴榮平委員、吳光庭委員、陳格理委員、劉舜仁委員、蔡仁惠委員、黃士賓委員、陳信安委員、張珩委員、孫啟榕委員、蔡淑瑩委員、黎淑婷委員、
五、列席:賴榮平理事長、丁育群常務監事、鄭政利常務理事、喻台生理事、孫全文理事、陸金雄理事、黃志弘秘書長
六、主席:傅朝卿主任委員
七、主席報告:
八、討論議案:
討論議案:研商建築師考試制度之學歷資格認定作業規範草案。
說明:

1.考選部建築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分為「考試制度規劃組」及「實務養成規劃組」,前者由中華民國建築學會主持,參據99.06.09會議結論研訂學歷資格認定作業規範,提考試院分組第二次會議研商討論。

2.有關應考資格學歷認定在尚未實施專業評鑑之前,經建築學會教育委員會99.9.1及99.9.23兩次會議及建築學會99.9.25理監事會議討論,得致下列基本共識,但詳細內容必須再多方討論。

(1).符合原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調整為「領有畢業證書者,並曾修習建築設計二十四學分以上,每學期每學分上課時數不得低於二小時,有證明文件者」。(第一至第三款資格是否合併為一類或維持兩至三類仍須再討論)

(2). 符合原第三款改為第二款,資格改為「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第一款規定之科、系、組開設之建築設計二十四學分以上,每學期每學分上課時數不得低於二小時」;及各類建築專業學科至少三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分類及科目必須再討論)

(3).第四款改為第三款、第五款改為第四款,詳細內容暫維持現況


決議:
1. 經委員充分討論後,擬建議將現行建築師應考資格修正如下:

(1).符合原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者,有關設計學分要求調整為「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建築設計、基本設計共30學分以上,每學期至少3學分授課每週6小時以上,其中於專科以上學校修習者至少為8學期,於研究所修習者至少6學期,每學期授課週數不得低於18週,有證明文件者」。另外也明確規範建築專業科目五大類必需修習至少36學分,其中每一類至少2門課,詳細科目如下表所列。

(2). 符合原第三款改為第二款資格者,有關設計學分及其他專業科目學分之要求,與原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者同,但是設計學分必須於原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科、系、組、所開設之建築設計、基本設計修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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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來台灣建築師應考資格最重要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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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來台灣建築師應考資格最重要的改變

目前考選部建築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分為「考試制度規劃組」及「實務養成規劃組」,前者由中華民國建築學會主持,後者由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主持,認定作業規範,提考試院分組會議研商討論。建築師應考資格專業學分倍增,先取得專業實習工作經驗後考試。


擬建議將現行建築師應考資格修正如下:

(1).符合原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者,有關設計學分要求調整為「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建築設計、基本設計共30學分以上,每學期至少3學分授課每週6小時以上,其中於專科以上學校修習者至少為8學期,於研究所修習者至少6學期,每學期授課週數不得低於18週,有證明文件者」。另外也明確規範建築專業科目五大類必需修習至少36學分,其中每一類至少2門課,詳細科目如下表所列。

(2). 符合原第三款改為第二款資格者,有關設計學分及其他專業科目學分之要求,與原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者同,但是設計學分必須於原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科、系、組、所開設之建築設計、基本設計修習。
TaiwanArchi

Re: 中華民國建築學會第18屆第3次建築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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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老師,您好

幾點疑問,敬請釋疑:

1. 關於建築師應考資格擬修正為:曾修習〈建築設計〉、〈基本設計〉共30學分以上…………,就此點,諸如:成大建築系建築工程組、文化建築,及多數科技大學的建築系,只讀4年共8學期,〈建築設計〉每學期3學分,合計24學分,不足6學分;多數建研所讀3年共6學期,〈建築設計〉每學期3學分,合計18學分,不足12學分,如此,可能許多大學或建研所畢業學生都無資格報考?

2. 是否〈基本設計〉包含〈圖學〉………等其他課程,可加計在內?

3. 或者以授課時數,每學期6小時來計算,否則許多大學或建研所畢業學生都無資格報考?

4.在未來修正條文時,是否可明確標明,以免困擾。

晚輩 TaiwanArchi 敬上
2010.10.15
chiyi

Re: 中華民國建築學會第18屆第3次建築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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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兩年無數次的開會討論,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學會、考選部、教育部、營建署…產官學意見趨於一致。將來建築師資格的取得的關鍵,將回歸嚴緊的建築專業教育與完整的實務訓練,建築師考試不再是唯一且第一關卡。

TaiwanArchi問

1. 關於建築師應考資格擬修正為:曾修習〈建築設計〉、〈基本設計〉共30學分以上…………,就此點,諸如:成大建築系建築工程組、文化建築,及多數科技大學的建築系,只讀4年共8學期,〈建築設計〉每學期3學分,合計24學分,不足6學分;多數建研所讀3年共6學期,〈建築設計〉每學期3學分,合計18學分,不足12學分,如此,可能許多大學或建研所畢業學生都無資格報考?
實習的年限將加長。

2. 是否〈基本設計〉包含〈圖學〉………等其他課程,可加計在內?
未來採各校各科認證制度。

3. 或者以授課時數,每學期6小時來計算,否則許多大學或建研所畢業學生都無資格報考?
將導至各校修正授課時數。

4.在未來修正條文時,是否可明確標明,以免困擾。
未來採各校各科認證制度,非名稱相同即可。

建築教育絕非建築師教育,建築教育培養多方的人才,建築師僅是其中一種選項。建築教育可以多元發展,但是建築師資格取得國際有一貫清楚嚴格的標準(專業教育學分與專業實習制度)。台灣要與APEC會員國建築師相互認證,終究迴避不了必須的改變。
TaiwanArchi

Re: 中華民國建築學會第18屆第3次建築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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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老師,您好!

對不起,可能晚輩提出的問題,問得不夠清楚,茲再請教如下:

1.建築師應考資格擬修正為:「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建築設計、基本設計共30學分以上,每學期至少3學分授課每週6小時以上,其中於專科以上學校修習者至少為8學期,於研究所修習者至少6學期,每學期授課週數不得低於18週,有證明文件者」。
困擾是:〈基本設計〉指的是那些課程?
〈未來採各校各科認證制度〉,真正的意義為何?

2. 若修正條文前,已畢業而建築設計、基本設計合計的學分萬一不足30學分,有沒有補救管道?

2.資格要求既然一樣,學歷部份可能就不必註明科系了,只要大專以上畢業即可。

晚輩 TaiwanArchi 敬上
2010.10.17
chiyi

Re: 中華民國建築學會第18屆第3次建築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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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築師應考資格擬修正為:「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建築設計、基本設計共30學分以上,每學期至少3學分授課每週6小時以上,其中於專科以上學校修習者至少為8學期,於研究所修習者至少6學期,每學期授課週數不得低於18週,有證明文件者」。
困擾是:〈基本設計〉指的是那些課程?
〈未來採各校各科認證制度〉,真正的意義為建築學會或第三公正單位將來需負則課程認證工作。

2. 若修正條文前,已畢業而建築設計、基本設計合計的學分萬一不足30學分,有沒有補救管道?
修法前可能不遡及既往,修法後增加工作年資應可以報考。

2.資格要求既然一樣,學歷部份可能就不必註明科系了,只要大專以上畢業即可。
學歷當然需要建築相關科系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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