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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貴

文章 阿貴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的相關重點
一、通盤檢討前,先行調查分析內容:
1.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
2.人口規模
3.人口密度分布
4.建築密度分布
5.產業結構及發展
6.土地利用
7.公共設施容受力
8.住宅供需
9.交通運輸

二、禁止通盤檢討
1.計畫發布未滿兩年不得通盤檢討
2.不得個案辦立零星變更
四、都市設計之內容:(台北市)
1.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
2. 交通系統停車規劃
3. 開放空間綠化植栽
4. 環境影響舒緩措施
5. 建築物量體、造型、色彩及風格
6. 建築物、附置物、廣告物
7. 管理維護規範
8. 容積獎勵管制


五、通盤檢討時,考量事項:
(一)考量都市更新(4)
1.舊有建築物密集
2.畸零破舊
3.有礙觀瞻
4.妨礙公共安全
(二)考量都市防災(3)
1.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
2.消防救災路線
3.火災延燒防止地帶
(三)考量親山親水綠化(4)
1.配合公共設施開放空間
2.具體親山親水實施計畫
3.綠化計畫
4.價值林木保留
(四)考量都市街坊(5)
1.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居民活動需求
2.街道家具設施
3.行人徒步空間
4.自行車專用道
5.無障礙空間
:D
阿貴

文章 阿貴 »

一、臨時建築以左列為限:
1.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2.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
3.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
4.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
5.臨時攤販集中場。
6.停車場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
7.其他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得使用之建築物。
一、於禁建期間,得申請特許興建:
1.因軍事需要興建之工程設施。
2.為避免或搶救重大災害興建之工程設施。
3.因重大災害重建安置需要興建之建築物。
4.生產、教育、文化、交通事業之建築物。
5.為配合重大設施。
6.為增進當地公共福利興建之公共設施。
7.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興建之工程設施。
二、在禁建生效之日前,已領得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依法免建築執照者,
得申請繼續施工,依下列規定准許繼續施工:
1.不牴觸都市計畫草案者,依原核准內容繼續施工。
2.經變更設計後,不牴觸都市計畫草案者,依變更設計內容繼續施工。
3.牴觸都市計畫草案,已完成基礎工程者,准其完成至一層樓為止;
超出一層樓並已建成外牆一公尺以上或建柱高達二公尺半以上者,准其完成至各該樓層為止。
僅豎立鋼筋者,不視為前項第三款所稱之建柱。
katoh

文章 katoh »

阿貴大人~您辛苦了呀~
剛剛也才念完沒多久~
就趁著個時間複習一下吧~
Peter tsao

文章 Peter tsao »

阿貴最近很忙,我來幫忙! :D
看看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吧!
一、使用原則:
1.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
2.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
二、多目標使用規定:
1.相鄰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地下或地上層停車場者,得合併規劃興建。
2.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地下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商場或超級市場者,得合併規劃興建。
3.公共設施用地得作捷運系統節水環境品質監測站及都市防災救災設施使用;面積0.05公頃以上者得兼作機車停車場。
4.作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使用者,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
5.但作車站、體育場或市場使用或政府整體規劃開闢者,不限一千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
6.公共設施用地得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
三、公園立體多目標使用:
1 停車場。
2 兒童遊樂設施、運動康樂設施及其他必須之附屬設施。
3 自來水配水池及其加壓站、上下水道支線系統、抽水站、污水處理設施、雨水儲留設施、變電所、資源回收站。
4 商場、超級市場。
四、公園平面多目標使用: * 規定:
1 社會教育機構。 1 公園面積五公頃以下,使用面積為15%以下
2 文化中心。 公園面積五公頃以上,使用面積為12%以下
3 體育館。 2 應有整體性計畫
4 運動康樂設施。 3 應保留總面積二分之ㄧ以上之綠覆地
5 民眾活動中心 4 自來水配水池所需機電及附屬設施用地面積在700m2以下,並有完善安全設備
6 停車場
7 地下自來水配水池、加壓站、上下水道抽揚水站、截流站、污水處理設施、雨水儲留設施、資源回收站。
8 派出所、消防隊、崗哨、憲兵、海巡署駐所
9 兒童遊樂設施
五、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應備具文件:
1.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
(2) 公共設施名稱。
(3) 公共設施用地坐落及面積。
(4) 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規定之事項。
2.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
(1) 公共設施用地類別。
(2) 申請使用項目、面積及其平面或立體配置圖說。
(3) 開闢使用情況及土地、建築物權屬。
(4) 對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機能之影響分析。
(5) 對該地區都市景觀、環境安寧與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之影響分析
(6) 依本辦法規定應徵得相關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
(7) 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規定之事項。

平面多目標先熟記,立體多目標,用連想法
表明事項,先理解主辦單位會想知道哪些內容
同理心增加記憶力! 8)

下次進入容積移轉,要不要先唸一下壓! :)
Peter tsao

文章 Peter tsao »

一、用辭定義:
1.容積:指土地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
2.容積移轉:指一宗土地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
3.送出基地:指得將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之土地。
4.接受基地:指接受送出基地容積移入之土地。
5.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二、送出基地以下列各款土地為限:
1.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2.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其坵形應完整,面積不得小於五百平方公尺。
3.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
三、移轉容積範圍: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
四、移入容積限制:
1.以不超過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2.但書: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
五、計算公式:
1.
接受基 送出基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接受基
地移入=地移出 × ─────────────────── × 地之容
之容積 之容積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積率

2.前項送出基地如屬保存價值之土地,其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應扣除送出基地現已建築容積及基準容積之比率。
其計算公式如下:
保存價值土地 送出基地 送出基地現已建築之容積
之 =移入之容積× (1- ────────────── )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 送出基地之基準容積
六、送出基地除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外,得分次移轉容積。
七、送出基地於許可其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前,
(一)、除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外,應將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公有
(二)、屬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限作無建築行為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場等公共空間使用。
:D
Peter tsao

文章 Peter tsao »

都市更新登場! :D

一、都市更新條例立法精神:
1.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
2.復甦都市機能
3.改善居住環境
4.增進公共利益
二、用語定義:
1.都市更新: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2.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
3.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
4.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5.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Peter tsao

文章 Peter tsao »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
1.重建︰係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2.整建︰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3.維護︰係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四、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
1.更新地區範圍。
2.基本目標與策略。
3.實質再發展。
4.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
5.其他應表明事項。
五、劃定更新地區情形:
(一)一般劃定:
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劃定更新地區。
(二)優先劃定︰
1.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2.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3.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4.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5.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6.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三)迅行劃定︰
1.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2.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3.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申請都市更新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不包括:
1.依法應予保存之古蹟。
2.經協議保留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且登記有案之宗祠、寺廟、教堂。
3.經政府代管者。
4.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
5.祭祀公業土地。但超過三分之一派下員反對參加都市更新時,應予計算。
九、實施單位:
(一)政府公辦
1.主管機關得自行實施
2.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3.同意其他機關為實施者
(二)私人自辦
1自擬都市更新團體自辦
2.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十三、同意比例:
1.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
2.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而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十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程序:
1.由實施者擬定
2.公開展覽三十日,並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及舉行公聽會(已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者,得免舉辦)
3.送當地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4.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
5.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
6.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重建區段之土地實施方式:
1.權利變換
2.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
3.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協議合建或其他
4.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於劃定應實施更新地區內,得經所有權人十分之八,及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十分之八同意後實施之。
十五、更新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物之處理:
1.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
2.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為公用財產而須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逕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籌處理。
3.公有財產處理方式︰
(1)自行辦理、委託其他機關 (構) 辦理或信託予信託機構辦理更新。
(2) 以信託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信託予該信託機構。
(3)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辦理撥用。
(4)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按應有之權利價值參與分配。
(5)其他法律規定之方式。

以上,說明一下,這些資料是從實際存在的法規以考試出現過或是有命題可能的篩選後節錄出來的,可以背頌,可以理解,或是說大家可能也都唸過一次法規,當作看報紙檢驗一下有沒有疏漏,既然是實際存在的法規,當然也就沒有版權的問題囉! :) 大家加油!看不懂的東西,隨時發問,歡迎討論,一起進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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