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法規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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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貴

考前法規加油站

文章 阿貴 »

法規是記憶力的考試,雖然有理解和圖解協助,不過終歸是記憶的呈現,考卷上,一拍兩瞪眼,寫不出來,就拿不到分數,即使口若懸河,若是隔靴搔癢,也只是徒乎負負.
聽到同事跟補習班訂購建築師考試簡章,發現考期不知不覺的接近,本版提供一個小服務,每周不定期固定PO一些營建法規重點,
如果各位是正在準備的備考者,這些重點或許會和各位的講義或筆記中的部分內容不謀而合,個人淺見,記憶是許多文字或圖像刺激留下的印記,小弟希望這樣的不定期的法規重點,會讓各位在研讀建築法規的時候,增加印象,增加記憶的刺激,從而協助各位準建朋友對法規的親切感.
考點和參考解答會一並附上,參考解答的來源是法規本身和一部分小弟的歸納整理的想法,歡迎各位遇到疑問時和小弟討論,這樣的討論也會協助小弟補齊自身對法規理解的盲點,算是對我也有幫助,希望這樣的"置入式行銷記憶"對各位有所助益! :)

20070815
一、區域計畫法的立法精神
1.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
2.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
3.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
4.改善生活環境
5.增進公共福利
二、名詞定義
1.區域計畫:係指基於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相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而制定之區域發展計畫。
2.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其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3.都市土地:依已發布都市計畫劃定範圍內之土地,及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而實施禁建之土地,由都市計劃法管制之。
4.山坡地: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保育利用之需要,就標高100公尺或標高未滿100公尺而平均坡度達5/100以上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5.山坡地保育區: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三、應擬定區域計畫︰
1.依全國性綜合開發計畫或地區性綜合開發計畫所指定之地區。
2.以首都、直轄市、省會或省轄市為中心,為促進都市實質發展而劃定之地區。
3.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地區。

以上是值得記住的重點喲!
這個旅行,我們就從區域計畫開始吧!
最後由 阿貴 於 2007-08-25, 12:02 編輯,總共編輯了 3 次。
黑加白

文章 黑加白 »

:D 阿貴果然是熱心!! 考前不忘提點大家

到考前把重點不斷的累積
我想對大家是很有幫助的 !! 感恩~~ 8)
archiacg

文章 archiacg »

8) 感謝阿貴大大熱心提供交流 :twisted:
睡前看一下重點 :P
yeyuru

文章 yeyuru »

感恩!阿貴大哥阿! 8)

文章 »

阿貴大真的是貴人
nycnyc

文章 nycnyc »

貴大真的很有心
已經考上了仍不忘提攜後輩

本這篇文章只是要瀏覽過而已
但看到貴大說
"這樣的討論也會協助小弟補齊自身對法規理解的盲點"

才知自身的膚淺 :o
以為法規過了就可不看
但忘了自己可能是會ㄧ輩子一直碰法規的

貴大果然是貴人ㄚ 8)
Yan

無限感恩

文章 Yan »

準建裡就是有一群如 阿貴大大這樣不吝惜提供寶貴經驗的先進

常能教我們這些盲目準備的後輩有些依循的目標

無限感恩於 阿貴大大提供的寶貴資料~~~ :)
阿貴

Re: 無限感恩

文章 阿貴 »

Yan 寫:準建裡就是有一群如...
準建有很多人在分享,到現在,我還是受人點滴,感謝準建的呢! :) 大家加油囉!
阿貴

文章 阿貴 »

四、許可開發之條件︰
1.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
2.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
3.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
4.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
5.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
五、分區變更前應完成事項:
1.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市有
2.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繳交開發影響費
3.開發影響費得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
六、非都市土地開發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臨時使用。
2.依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辦理者。
3.興闢公共建設所必要之建築物。
4.地方公用性農業產銷設施者。
5.五公頃以上遊樂設施。
6.風景區內供遊憩設施。
7.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者。
8.其他。
一、活動斷層通過地區建築管制規定:
(一)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1.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2.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訂得為建築之土地,
其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
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
3.自用農舍規定:
(1)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
(2)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
(3)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
(4)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10.5公尺
(5)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二)建築技術規則:
1.歷史地震規模 > 7 ,兩外側邊各退100M
2.歷史地震規模6>M> 7 ,兩外側邊各退50M
3.歷史地震規模 < 6 ,兩外側邊各退30M
二.區域計畫法中之禁限建:
1.禁建:土地使用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則須依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辦理變更。
2.限建: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前得為從來之使用,原有建築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

下次就進入都市計劃法系囉! :D
阿貴

文章 阿貴 »

進入都市計畫法系囉!
關於都市計劃法的幾個重點
一、立法精神: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
二、都市計畫定義:
在一定地區內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
三、用語定義:
1.主要計畫:係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2.細部計畫:係指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3.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所舉辨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4.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畫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區。
5.新市區建設:係指建築物稀少,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之地區。
6.舊市區更新:係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
7.國民住宅:係指由政府計畫興建,用以出售、出租或貸款人民自建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
8.公共設施用地:指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供公共設施興闢之用地。
9.公共設施保留地:指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預為指定之公共設施用地,而未開發或未開闢者。
10. 特定區計畫: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應擬定特定區計畫。
四、都市計畫分為三種:
(一)、應擬定市鎮計畫:
1.首都、直轄市。
2.省會、市。
3.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
4.鎮。
5.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畫之地區。
(二)、應擬定鄉街計畫:
1.鄉公所所在地。
2.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
3.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
4.其他經縣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
(三)、特定區計畫: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應擬定特定區計畫。
Yan

文章 Yan »

阿貴兄更新真是神速

再次感謝 阿貴兄~~~ :)
阿貴

文章 阿貴 »

六、主要計畫內容: 圖:1/10000 ( 作為細部計畫擬訂準則 )
1.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2.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3.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4.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5.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6.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7.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8.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9.實施進度及經費。
10.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七、細部計畫應表明: 圖:1/1200 ( 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
1.計畫地區範圍。
2.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4.事業及財務計畫。
5.道路系統。
6.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7.其他。
十、都市計畫禁限建:(6個)
1.依法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實施禁限建(2年)
2.實施新市區建設,辦理土地重劃者(1年6月)
3.實施都市更新,辦理重建地區者(2年)
4.未發布細部計畫而不能確定建築線者(但主要計畫發布逾2年,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
5.不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之建築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
6.經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限制其申請臨時使用

計畫應表明內容,我覺得值得一記,除了法規這一科過去考過之外,在畫設計的時候,對基地外的都市環境,可以朝這個方向做聯想,談一些交通運輸東西,例如做一點假設,交通量,和交通衝擊的回應,還有敷地的時候,也可以和都市設計八點,共同發揮,談談基地外大環境的問題,...等
這一類交代內容的文字架構,可以談定義,談內容,談問題及策略,談未來加強的方向
附加價值算是高的!
archicwf

文章 archicwf »

區域計畫部分小弟是這樣記的

區域計畫表明事項:
範圍背景:範環史機
需求目標:預測、目標
內容:模式、開發保育、管制
計畫項目:產業、運輸、公共、觀光、環境
實施:順序、機構
其他
區域計畫劃定條件:行環資人都產其

都市計畫是這樣:

都市計畫:
一、主要計畫:調範+人土+紀運水公+…
背景範圍:
預測目標:
項目:
進度經費
其他表明
四、 細部計畫:範+密土+財道公其
範圍:
目標改善:
項目:
都市更新:重建整建維護
更新計畫表明事項:範目實基其
更新事業計畫表明事項:
範、實、現、目、細
處、圖、整、重、景
實、遷、財、進、效、配、其
阿貴

文章 阿貴 »

archicwf 寫:區域計畫部分小弟是這樣記的...
這個記法讚讚! 8)
阿貴

文章 阿貴 »

八、都市計畫制定流程:
1. 主要計畫擬定
2. 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30天)
3. 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60天)
4. 向上級層報核定
5. 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發布實施
6. 細部計畫擬定(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
7. 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
8. 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60天)
9. 向上級層報核定
10. 發布實施
11. 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測繪於地籍圖上
12. 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
13. 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
十三、都市計畫之變更情形:
(一)定期通盤檢討:
1. 每三年內或五年內
2.屆滿計畫年限或25年
(二)應即通盤檢討:
1.都市計畫辦理迅行變更致原計畫無法配合者。
2.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原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不能配合者。
3.都市計畫實施地區之行政界線重新調整,而原計畫無法配合者。
4.經內政部指示為配合都市計畫地區實際發展需要應即辦理通盤檢討者。
5.合併辦理通盤檢討者。
6.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涉及主要計畫部分需一併檢討者。
(三)迅行變更:
1.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2.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3.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4.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四)私人自擬細部計劃變更
十五、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劃定原則考量事項:
(一)新市區建設
1.開發效益高之地區
2.公共設施高度完成低度使用地區
3.配合重大建設計畫地區
4.未來發展具有潛力之地區
(二)舊市區更新
1.人口密度高,建築物密集,公共設施不足之地區
2.亟待重建、整建、維護之地區
(三)均衡市區發
1.發展緩慢之地區
2.人口成長率高而公共設施不足之地區
(四)其他特定目的
1.經上級指定之地區
2.配合重大建設計畫地區
3.附近擁有重大名勝古蹟、公共建築、學術機構、機關團體

關於流程的答題,阿貴建議條列式的文字敘述之外,加個流程圖,將回饋機制交代一下,應該不錯,然後,字寫整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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