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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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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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修正總說明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係於八十二年十月七日訂定,迄今未修正。鑑於第二層級「品質保證」與 ISO9000 兩系統之執行角色及任務不同,為避免造成業界觀感認知落差,或混為一談,經參酌其運作精神,修正為「品質查證」與現況較為相近。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之運作,已將本制度之第三層級修正為工程施工查核,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已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明確規範相關品質作業事項,本制度中相關部分文字應併同予以調整,以與現行相關執行規定一致,爰修正本制度,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第三層級品質管理制度修正為工程施工查核;第二層級品質管理制度修正為施工品質查證系統。(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配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與本會訂定之監造計畫及品質計畫製作綱要修正品質管制系統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將第二層級品質管理制度修正為施工品質查證系統,並配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與監造計畫及品質計畫製作綱要修正部分文字。(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將第三層級修正為工程施工查核,並依現況修正部分文字。(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依現況修正結論文字。(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配合監造計畫及品質計畫製作綱要已訂定相關表單,刪除附表。(刪除附表目錄及附表)

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一、前言

加強公共工程品質之管理,提升工程建設之品質、建立有效之 品質管理系統,實有必要性。為期使參與實際工程施工任務之所有成員,均能體認工程品質之重要性,在施工過程中,即當以系統化之管理,有效之管制步驟,注意施工品質,使完成之工程建設品質完善,達到規範標準及要求。

針對國內工程品管過程之缺失,訂定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施工品質查證系統、工程施工查核共三個層次之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其架構如附圖。

二、施工廠商負責之品質管制系統

為達成工程品質目標,應由施工廠商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於工程開工前施工廠商應依工程之特性及合約要求,擬定施工計畫,製作施工圖,訂定施工要領,提出品質計畫,設立品管組織,訂定各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材料與設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以及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俾便各級施工人員熟習圖說規範及各項品管作業規定,以落實品質管制。

(一) 成立品管組織
施工廠商應設立專責之品管組織,選派適當之人員負責執行品質計畫,準備各種品管表單,推動各項品管工作,以確保施工作業品質符合規範要求。

(二) 訂定施工要領
施工廠商應視工程需要於施工前對模板、鋼筋、混凝土、鋼骨、基礎、砌造、塗裝等各項作業分別訂定其施工要領,說明工程概要、品質要求、施工進度、材料機具之使用、施工步驟及安全措施等,使施工人員充分瞭解各項作業之品質需求及施工方法,並能掌握工作重點。

(三) 訂定施工品質管理標準
施工廠商應建立模板、鋼筋、鋼骨、混凝土、基樁、連續壁、防水等各項工程之品質管理標準,說明工程各階段中應納入管理之項目與管理之標準,檢查之時期、方法及頻率,不合標準時之處置等,作為執行品管工作時之準據,使工程能確實依照規範要求施作。

(四) 訂定材料與設備及施工檢驗程序
施工廠商應依據契約對工程使用之鋼材、五金、門窗等各種材料及混凝土等各項作業,訂定材料與設備及施工檢驗程序表,對其檢驗適用範圍、檢驗方法、設備、時機及檢驗紀錄等加以規定,並由品管人員負責各項檢驗程序的執行,以確保使用之材料及各個作業項目均能符合品質要求。

(五) 訂定自主檢查表
施工廠商應就鋼筋紮配、模板組立、鋼骨焊接、混凝土澆置、玻璃安裝等各項作業,訂定自主檢查表,標明工程作業過程的重點及最可能產生問題的地方,由工地現場工程師或領工按表逐項進行檢查,俾能及早發覺施工之缺失並予矯正,而不致有所遺漏。

(六) 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施工廠商應對工程契約規範、施工圖說、材料與設備及施工檢驗、自主檢查紀錄等品質相關文件妥為保存,建立制度化管理系統,以作為評估品管績效之準據。

三、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負責之品質查證系統

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能符合設計及規範之品質目標,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應建立施工品質查證系統,成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畫,執行監督施工及材料與設備之抽查(驗)作業,並對抽查(驗)結果留存紀錄,檢討成效及缺失,經由不斷的修正改善,達成全面提升工程品質之目標。

(一) 建立監造組織

監造單位應於現有之監造體系內,建立監造組織,訂定工作職掌,以利施工品質查證工作之推展。

(二) 訂定監造計畫

監造單位應視工程特性訂定監造計畫,其內容除包含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外,並依工程性質類別訂定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作為品質查證工作之準則,以確保施工品質。

(三) 查證材料及設備

監造單位應依據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規定,對施工廠商提出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予以查證,並進行現場之比對抽驗確認,期使進場之材料及設備能符合契約規定,查證之結果應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如有缺失,應即通知施工廠商負責改善。

(四) 查證施工作業


監造單位應根據施工抽查程序及施工抽查標準之規定對鋼筋組立、鋼骨焊接、混凝土澆置等施工作業,按施工抽查標準表之內容,藉目視檢查、量測等方式實施查證簽認之工作,以確認施工作業品質符合規定,其查證結果應填具施工抽查紀錄表,並通知施工廠商改善缺失。

(五) 紀錄建檔保存

監造單位應對各類證明文件、試驗紀錄及施工抽查紀錄表,留存紀錄建檔保存,除做為工程驗收之憑證外,亦可提供後續工程訂定監造計畫之參考。

四、工程施工查核

為確認工程品質管理工作執行之成效,工程主管機關可採行工程施工查核,以客觀超然的方式,依適當之查核基準,評定品質優劣等級。查核結果可供作為主辦機關考評之依據,並可作為改進施工廠商品管作業及評選優良廠商之參考,藉以督促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落實品質管理,達成提升工程品質的目標。

施工查核之作業方式重點說明如下:

(一) 辦理公共工程施工查核,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選擇適當之查核對象,並參照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實施查核。
(二) 施工查核之內容以主體工程之品質為主,並包含進度、安全衛生及環境之管理績效。由查核人員依據查核參考基準,以客觀之方式對工程品質及進度予以評分。
(三) 查核作業係由查核人員自公共工程中選擇適當工程項目進行查核,並以隨機抽樣方式選取檢查點,以目視檢查或簡易工具量測方式進行,並查核品管紀錄資料,藉資評定工程品質之優劣及品管作業之嚴謹性。
(四) 依據施工查核成果,對負責承辦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予以適當獎懲,以督促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加強施工品質管理,落實品管作業。

五、結論

公共建設工程品質之水準可謂衡量國家開發程度之指標,隨有關單位參考本制度所列各項作法並確實執行以來,我國公共建設工程品質之水準已躋身已開發國家之林。為提升我國公共建設工程品質,各有關單位應持續推動公共工程施工品管制度,實施工程施工查核,並參考本制度所列各項作法,建立管理體系並確實執行,以改善品質管理,提升工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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