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臺北市政府取消「臺北藝術園區-臺北市立美術館擴建工程統包工程」案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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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臺北市政府取消「臺北藝術園區-臺北市立美術館擴建工程統包工程」案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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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 鈞會要求臺北市政府取消「臺北藝術園區-臺北市立美術館擴建工程統包工程」案(以下簡稱本案)招標。

受文者:
正本-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丶臺北市議會

主旨:

建請 鈞會要求臺北市政府取消「臺北藝術園區-臺北市立美術館擴建工程統包工程」案(以下簡稱本案)招標。

說明:

一、 本案於111年1月25日公開招標,預算金額4,431,557,781元,工程規模建築總樓地板面積44576平方公尺(約13484坪),統包工程基地(公園)面積62542平方公尺(約18919坪),基本資格: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甲等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建築師事務所,特定資格:甲等綜合營造業累計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4億4315萬元,允許不超過3家共同投標;復於111年3月18日第1次更正公告,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合計資本額。

二、自2019年底全球covid-19 疫情蔓延至今,全球經濟動盪,原物料飆漲,國際產業結構調整,臺商回流,乃至臺灣因應國際市場需求下,臺積電等科技廠房丶廠辦大量擴建;民間不動產營建業持續景氣;加上政府公共工程總量(包括前瞻計劃、社會住宅政策)缺乏調控等因素,造成目前臺灣營建市場量能飽和丶營建物價上漲丶價格波動丶缺工(包括疫情下外勞政策限縮)丶缺料嚴重,營造業多無餘裕承攬公共工程,亦無能承擔「統包工程」無法預期之風險,大多數廠商均無投標本案之意願,導致可能僅有極少數廠商投標的結果,此一狀態雖於法或無不符,惟已失去「政府採購法」透過公開程序,招募廣大參與,獲取優質採購之初衷;且在物價高漲與投標廠商保留過多風險餘裕的考量下,政府亦難獲取符合經濟成本效益與優質的採購。

三、而在統包工程的模式中,以營造業為代表廠商的前提下,目前臺灣特殊的營建市場狀態,形成僅為極有限營造業投標廠商的參與,更限縮了廣大的建築師集體專業能量得以貢獻的可能性,此一現象除有礙建築師的權益外,更非「政府採購法」公平丶公開追求採購品質之原意。

四、而「統包工程」在風險管控的「工程導向」下,亦將限縮建築「設計導向」的理想實現;政府藉由「統包工程」意欲更有效控制預算與進程,雖為可應用之策略,惟根本溯源,公共工程的預算問題乃在政府必須確實面對符合市場實務,編訂合理之預算,而非僅期待藉由「統包」手段將預算問題轉移至營造業統包團隊,更徒然令「統包」之招標模式犧牲了建築師集體專業能量得以更自由貢獻予國家建設之可能性。

五、而本案更為一個城市重要的文化性標的建築,其「文化向度」的關照更應較一般建築獲取更大的重視與更多的考量,政府對「預算」丶「工期」等量化條件的控制固然重要,但更應同時關照一個文化建築吸納一個國家廣大創意與設計能量參與的可能性,而不應以「統包」模式限縮了更多建築師得予自由參與的機會與權益。

六、而另一預算69億之臺北市政府「臺北市音樂與圖書中心新建工程」,更於110年4月即以「統包」模式招標,卻至110年10月歴經4次流標,於今,臺北市政府業已於今年3月18日公開說明會宣布更改為委託設計工作之招標模式,此應可為本案具體之前鑑。

七、為避免於當今臺灣特殊的營建市場下,造成僅為極有限的營造業統包團隊參與的結果,除了限縮全國廣大建築專業能量得以投注的可能性外,亦妨害建築師的權益,更破壞「政府採購法」公正丶公開廣納專業參與以確保採購品質之目的。

爰此,建請 鈞會於此一特殊的營建市場狀態下,應要求臺北市政府即刻取消本案招標,以維建築師權益,並確保公共工程採購品質。

謹請鑒核。

發文者:

共同連署單位:
竹間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改革社
建走大叔 吳宜晏
尺度設計 高百慶
品仁法律事務所
品仁建築師事務所
欣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林欣億
拓維建築師事務所 陳慶懋
潘天壹建築師事務所
曹登貴建築師事務所
謝文泰建築師事務所
準建築人網站 楊恩達
上滕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吳建志賴人碩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日期:11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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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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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年 4 月 7 日
發文字號: 全建師會(11 1)字第 0229號
速別: 普通
密等級解條件或保存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有關貴府上網公告「臺北藝術園區-臺北市立美術館擴建工程統包工程」乙案,惠請取消以統包工程模式辦理招標, 以維護建築師權益、確保公共工程採購品質及政府採購法本旨,詳如說明,請查照惠復。

説明:

一、緣本案貴府於 111 年 1 月 25 日上網公開招標,111 年 4 月12 日截標,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44 億 3,155 萬 7,781元,工程規模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4 萬 4,576 平方公尺(約 1萬 3,484 坪),統包工程基地(公園)面積 6 萬 2,542 平方公尺(約 1 萬 8,919 坪),基本資格: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甲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建築師事務所,特定資格:甲等綜合營造業累計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 4 億 4,315 萬元,允許不超過 3 家共同投標;復於 111 年 3 月 18 日第 1 次更正公告,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合計資本額。

二、惟自 108 年底全球 covid-19 疫情蔓延至今,全球經濟動盪, 原物料飆漲,國際產業結構調整,臺商回流,乃至臺灣因應國際市場需求下,臺積電等科技廠房、廠辦大量擴建; 民間營建産業需求急速擴張;加上政府公共工程(包括前瞻計劃、社會住宅政策)缺乏總量調控等因素,造成目前臺灣營建市場量能過度飽和、營建物價大幅上漲、價格波動、缺工(包括疫情下外勞政策限縮)、缺料嚴重,營造業多無餘裕承攬公共工程,更無能承擔「統包工程」無法預期之風險,大多數廠商均無投標本案之意願,導致將僅有極少數廠商投標的結果,此一狀態雖於法或無不符,惟已喪失「政府採購法」透過公開程序,招募廣大參與,以「最有利標」獲取優質採購之初衷;而在物價高漲與投標廠商保留過多承擔風險餘裕的考量下,政府亦難獲取符合經濟成本效益與優質之採購。

三、在統包工程之模式中,以營造業為代表廠商主導之前提下, 目前臺灣特殊之營建市場狀態,將形成僅為極有限營造業投標廠商之參與,更限縮廣大之建築師集體專業能量得以貢獻之可能性,此一現象除有礙建築師之權益外,更非「政府採購法」公平丶公開追求採購品質之原意。

四、「統包工程」在過度營建「工程導向」之思維下,亦將限縮建築「設計導向」之社會、文化理想性;政府藉由「統包」意欲更有效控制工程預算與進度,雖為可應用之策略,惟根本溯源,公共工程之預算問題乃在政府必須確實面對符合市場實務,編訂合理之預算,而非僅期待藉由「統包」手段將預算問題轉移至營造業統包團隊承擔,更徒然令「統包」之招標模式犧牲建築師集體專業能量得以更自主而充分參與國家建設之可能性。

五、本案作為首都城市重要之文化性標的,其「文化向度」之關照更應較一般建築獲取更大之重視與給予更多之考量, 政府對工程「預算」、「工期」等量化條件之控制固然重要, 但更應同時關照文化建築吸納國家廣大創意與設計能量參與之可能性,而不應以「統包」模式限縮更多建築師得予自由參與之機會與權益。

六、觀諸臺北市政府另一預算 69 億之「臺北市音樂與圖書中心新建工程」案,更於 110 年 4 月即以「統包」模式招標,卻至 110 年 10 月歴經 4 次流標,於今,臺北市政府業已於日前 3 月 18 日公開說明會宣布更改為先行委託設計工作之招標模式,此應足堪本案具體之前鑑。

七、為避免於當今臺灣特殊之營建市場下,造成僅為極有限之營造業統包團隊參與之結果,除限縮全國廣大建築設計專業能量得以投注之可能性外,亦妨害建築師之自主權益,更破壞「政府採購法」公正、公開廣納專業參與以確保採購品質之目的。

八、爰此,建請貴府應即刻取消本案以「統包工程」模式辦理招標,以維護建築師權益,並確保公共工程採購品質。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品仁法律事務所

理 事 長 劉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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