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室內裝修不簡易」室裝全聯會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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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室內裝修不簡易」室裝全聯會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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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室裝不簡易」 室裝全聯會籲修法


2022/02/06 經濟日報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簡稱室裝法)自民國85年頒佈至今已有25年,數量最多的住宅案,除了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外,各縣市申辦案並不多;即使是直轄市,住宅申辦案件亦不普遍。申辦手續繁複為主要原因,申辦費用太高也造成消費者額外負擔,形成有法令,但窒礙難行。

中華民國室內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內政部營建署為室內裝修主管機關,訂定室裝法目的是鼓勵民眾申報,故在第33條訂定:「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報施工,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後,准予進行施工」。意謂著透過有證照的「室內裝修專業業技術人員」簽章來把關,就可以付諸施工,竣工查驗亦同,是正確的便民做法。

簡易室裝申報是政府美意,卻發展成「簡易室裝不簡易」

但此法令在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實行時就變了調,地方政府以「人力不足」為由,將由政府行政機構就核可的工作交給審查單位(目前建築師公會是唯一審查單位)來執行,並訂定諸多讓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無法簽章的規定,諸如既有違建存在的室內裝修、變動分間牆⋯等。簡易室裝申報是政府美意,卻發展成「簡易室裝不簡易」。

有證照室內裝修設計師,無法為設計行為簽章負責

目前數萬名有證照的室內裝修設計師,無法為自己的設計行為簽章負責,被迫須交給不是真正的設計人來簽署,加上索價行情不合理,形成消費者及室內設計業被迫不辦理室裝申請的畸形現象。

不動產業蓬勃發展,帶動建築業及室裝業,但室裝業未在中央主管機關設定的軌道健全發展;未來不動產交易案件愈多,不遵守室裝的亂象必然更多,一旦室內裝修定型化契約,納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時,可能造成設計者和消費者違法。

根本解決的方法是修法,將室裝法第33條條文刪除「審查機構」,回歸地方政府行政核可,人力不足可以在申請案件時收取合理費用,聘用人員協助,或責成室裝業公會協助,解決長久以來已經扭曲變形的「簡易室裝審查」。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33 條

1.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報施工,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後,准予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之檢查表,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查許可,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一、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2.前項裝修範圍貫通二層以上者,應累加合計,且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之最小允許值。
3.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第一項之簽章負責項目得視實際需要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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