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公務員故意不報拆違建 大法庭:犯貪汙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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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公務員故意不報拆違建 大法庭:犯貪汙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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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聯合新聞110/09/06 發佈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隊前小隊長林韋鳴被控圖利貴子坑鄉村俱樂部負責人陳仲明占用國有土地,違法興建750坪湯屋、游泳池和景觀餐廳,一審無罪,二審逆轉改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判刑6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法律見解有歧異,提案刑事大法庭審理,大法庭裁定違章建築依法應立即查報、拆除,公務員若不依法查報,屬於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

檢方起訴,陳仲明涉在國有山坡地上違法興建上百坪湯屋、游泳池和景觀餐廳,民眾多次檢舉,但林韋鳴等公務員接獲檢舉後前往履勘,未依法要求停工拆除,採「查小放大、拆小放大」方式圖利業者。林韋鳴等人供稱未查出違建是行政疏失.並無圖利犯意。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林韋鳴等人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林韋鳴負責違建查報、取締,應秉公行事,恪遵職守,卻以查報輕微或部分違建方式,縱放大型違建物,圖利業者,判刑6年。

案件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刑二庭受理,認為存在法律爭議,違章建築依法應即查報、拆除,卻故不依法簽報、拆除,導致建物仍保有違建狀態,是否屬貪汙治罪條例規定圖利其他私人不法利益?提案大法庭審理。

大法庭認為,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規定的「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利自己或他人利益之間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

再者,違章建築依法應立即查報、拆除,公務員對查報、拆除違建沒有裁量空間,應立即簽報卻故意隱匿不查報,導致違建免拆、繼續留存,使原始起造人可繼續使用違建,適用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然而,此裁定效力不包括1995年以前的既存違建。至於林韋鳴案件部分,最高法院承審庭將依大法庭見解做出妥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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