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發台電公司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工程特種建築物許可,符合都市計畫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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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發台電公司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工程特種建築物許可,符合都市計畫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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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內政部營建署


行政院核發台電公司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工程特種建築物許可,符合都市計畫法令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發布日期:2021-06-22

行政院依建築法第98條規定受理經濟部申請台電公司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工程特種建築物許可,並交由內政部(營建署)審查,經本署查核本案前由台中市政府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認定並未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納入細部計畫,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本案無須進行都市設計審議作業;另由本署審查特種建築物符合審議處理原則第2條第2、3款後函報行政院核准,符合都市計畫法令規定。

臺中市政府簽奉市長核准之重大建設計畫應送都市設計審議,未依法定程序納入細部計畫書,與法不合

實施都市設計範圍應於「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細部計畫」中明確劃定或表明。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已明定實施都市設計範圍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核定施行,惟臺中市政府並未依法定程序納入細部計畫書,逕以簽奉市長核准要求台電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工程應送都市設計審議,與法不合。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訂定「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該要點第3點規定:「本委員會審議範圍包括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載明需經本委員會審查之地區,及本市有關重大公共工程與公共建築,或依規定需經本委員會審查者。」,臺中市政府竟依「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2點第7款以簽奉市長核准之方式,逕於108年12月4日函送「臺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埠專用區重大建設計畫認定表」,並追溯自108年5月9日生效,並據以要求台電公司應送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已逾越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49條之授權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市政府未依法行政,中火燃氣機組工程申請特種建築物許可,可免都市設計審議

臺中市政府未循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的方式於細部計畫書表明;亦未依都市計畫法第39條之規定納入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予以規範,臺中市政府以簽奉市長核准方式,以108年12月4日函送「臺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埠專用區重大建設計畫認定表」要求台電公司「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計畫」之電廠工程主體發電設施、輔助設備及其他附屬建築物應送請都市設計審議,與法未合,本案申請特種建築物許可,應可免都市設計審議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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