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義:從漏水談最低價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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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宗義:從漏水談最低價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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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從漏水談最低價標
2021/04/12 05:30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442541
作者:謝宗義(台灣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一九九九年「政府採購法」開始實施以來,確實能有效規範各級政府的採購程序與發揮法治精神,然立法之初,多以防弊為其思考方向,因此某些規定有偏向於不信任公務員之處。以決標方式而言,雖然於採購法第五十二條中規定有,最低價及最有利標二種決標方式,但於其第二項,又規定須有「異質工程」者,方得採行最有利標。此一規定影響所及,幾乎使多數政府機關的採購,均採行最低價決標處理。

最低價決標表面上似乎是為人民看緊荷包,但營建工程之工法、材料、施工步驟等,其專業性相當複雜,若一味苛求低價,則不是施工廠商難以面面俱到,就是難以避免勾結之弊端。

就以本人所熟悉的防水工程而言,日本三十年前即施行防水保固十年,而我國之公共工程至今仍頻傳漏水,就是低價搶標的結果。更有甚者,政府單位因低價能標出,更促使其預算年年低編。惡性循環的結果,造成市場劣幣驅逐良幣,是為今日公共工程品質低劣的禍首。

二○一九年五月採購法第五十二條修法刪除第二項,採行最有利標已不再限於「異質工程」,是為解決低品質世代的契機。例如台北市教育局為解決所屬學校修不完的漏水問題,自二○一九年開始,試辦將設計與施工結合為統包,及採行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且完工後將該年度廠商之履約狀況,納入該局資訊評分平台,以供下一年度評選委員參考之資訊管理機制,是值得參考之案例。但由於長期的預算低編,在「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下,仍期待市府應合理重編預算,方能收到一手蘿蔔(合理價格)一手棒子(資訊管理),由廠商自發向上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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