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旗清建築師更改防震規格 違反政府採購法限制競爭圖利 獲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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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旗清建築師更改防震規格 違反政府採購法限制競爭圖利 獲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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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旗清建築師現年七十多歲,具有淡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博士學位,民國98年得標新北市消防局補強工程(臺北縣政府消防局廳舍耐震能力評估結構補強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等,他竟更改防震設計規格等,試圖違法限制競爭圖利,一審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判囚1年6月,二審維持刑度但給予緩刑4年宣告,但須向公庫支付300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士林地院審酌九二一大地震後,各政府機關為避免強震導致重大傷亡,而就各公共建築進行防震補強,吳旗清建築師明知所承接的公共工程補強規劃、設計案攸關大眾生命財產安全之公益,卻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禁止違法限制競爭的規定。

士院斥責吳旗清建築師參與政府採購業務而受委託就補強工程為設計、規劃,竟違背其任務及職業倫理,導致廠商得標後,須以高價向隔減震公司購買產品,在基於成本及獲益考量下,得標廠商有可能因此就程的其餘部分壓低成本,而致施工品質不佳,易生公眾之危險。

法官認定吳旗清建築師所為實不足取,且在審理過程中飾詞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依違法限制圖利未遂罪判刑1年6月。

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 109年2月13日做出判決,考量吳旗清建築師承攬諸多政府工程招標案,遍及全國各地,多達188案,尚未見有設計不良或其他舞弊傳聞,堪稱對政府工程貢獻良多,吳旗清建築師一時利令智昏、失慮誤觸本案犯行,給予吳旗清建築師緩刑4年的宣告,並在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300萬元,上訴後,全案定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016號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訴字第 10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上訴人即被告:吳旗清
選任辯護人 林譽恆律師、吳旭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651號),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吳旗清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佰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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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旗清建築師事務所決標公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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