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都市發展,台中市修正「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109年12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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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都市發展,台中市修正「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109年12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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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都市發展趨勢,台中市府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修正「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以容積獎勵方式,鼓勵私有土地提供幼兒園、社區關懷據點、里民活動中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托嬰中心等社會福利設施,並鼓勵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及行政法人興辦社會住宅,以及提供創新產業發展所需空間。自治條例於109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12月25日生效。

台中市都發局長黃文彬表示,因應行政院108年12月17日核定「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這次「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修正後,增加都市計畫工業區獲取獎勵容積的管道,擴大適用對象包括都市計畫一般工業區,由經發局公告符合「已開闢基本公共設施」與「具計畫管理者」工業區及使用性質相近似的產業專用區,並由經發局受理獎勵容積審核作業,期許藉由容積獎勵方式,強化都市型產業用地效能,並提供創新產業發展所需空間。

參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其他直轄市政府相關規定,都計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也於工業區部分,增加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以及倉儲批發業等允許使用項目,藉此強化都市型產業用地效能,提供創新產業發展所需空間,達更有效率的土地使用。

配合都市發展趨勢及民眾需求,在住宅區部分,為避免影響居住環境,明定不得從事汽車板金及塗裝,並得放寬設立資訊休閒業及健身休閒場所;為鼓勵建築物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重建,取得耐震標章或通過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比得酌予放寬,並以該建築基地面臨8公尺以上的計畫道路為限,且高度比放寬後比例不得超過2。

此外,配合輔導既有溫泉業者合法取得水權,於風景區、農業區、保護區部分,增列得作溫泉井、溫泉儲槽使用;農業區配合農業產銷需要,經核准得作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的加工廠,增加農業用地多元利用及使用效益;有關保護區部分,為降低對保護區土地的衝擊,刪除易破壞環境的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得為原來的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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