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瘋露營|全台合格處不到一成 內政部急修辦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納露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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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瘋露營|全台合格處不到一成 內政部急修辦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納露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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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來源 : 蘋果新聞網

全民瘋露營|全台合格處不到一成 內政部急修辦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納露營地

近年來露營活動深受國人喜愛,每到周末假期常可看到不少家庭舉家出遊,親近自然生態享受山林環境。日前有民眾擅自在野溪露營釀成憾事,再度引發社會對露營安全性的重視,據觀光局網站公告資料顯示,全台有近2000處露營場地,其中9成為非法狀態,因現行法律合格的露營地,僅有在「休閒農場」中設置的「露營設施」,導致絕大部分在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的「露營場」都為非法。

露營風氣全台盛行,每年約有200萬以上的露營人口,全台1985個露營場,只有164處合法,合格率不到一成。主要在於目前「非都市土地」的容許使用項目,並沒有「露營」項目,導致營地的合法率極低。日前民眾擅自在野溪露營釀成憾事,再度引發社會對露營安全性的重視。

新北市議員張錦豪日前質詢也指出,新北市131處露營區僅有5處合法,違法比例高達96%,新北市長侯友宜直呼「太誇張」,強調不僅有處罰,該拆就拆。但有心經營的業者即使想遵守法規,卻苦無合法申請管道,導致地方政府頻頻祭出開罰手段,也收不到改善成效。

經過多年討論,露營法制化緩步推進,終於漸露曙光。交通部觀光局於10月7日邀集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召開會議,將針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第6條,進行修正,將「使用地」如農牧、林業用地,增加「露營」項目,全案將提報行政院會審查。

修正辦法將在各類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中,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增列露營相關設施,其附帶條件包括朝低度利用、不開挖鑿地或變更地貌即可恢復農使用等原則下管理,最大面積不超過1公頃,固有設施不得超過基地面基10%。不得設於第1級環境、生態、環境利用敏感類型地區。開發利用涉及《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依各辦法命令規定辦理。

觀光局表示,針對露營法制化,觀光局一直都有持續進行討論,行政院自2016年開始針對露營法制化相關措施討論,由交通部做為主責機關,觀光局開始盤查全台露營場資料,供遊客參考。2018年更規劃「露營場管理要點」,讓業者知悉相關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等法令規定與作業原則。2018年觀光局也推出「露營專區平台」,讓營業資訊透明化。

觀光局指出,各界反映有高達七成露營場是屬於非法狀態,必須從農牧用地與林業用地法規著手,輔導業者合法化,去年開始逐漸與各部會形成共識,有條件開放農牧用地與林業用地設置露營場。

觀光局認為,目前研議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已足以因應外界疑慮,透過修法輔導業者有合法申請管道,地方政府若有總量管制需求,可依照行政院指示辦理,對現有經營業者影響程度已降至最低。

內政部地政司長王成機則表示,行政院已邀集交通部、內政部與農委會召開多次會議討論,由交通部擔任召集機關討論修法方向。目前各部會初步共識為開放休閒農場以外的「農牧用地」與「林業用地」也可露營,盡力讓露營設施合法化,同時也研議放寬休閒農場中的露營場比例。

王成機表示,在不影響造林、農業相關使用前提下,將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報行政院同意後,將盡速循法制作業修正。

不過外界關心,是否未來會有更明確的罰則規範與主管機關主責,王成機說,附帶條件與增列方式細節,以及是否應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要在行政院會中詳加討論。

為完善「露營法制化」,綠委張廖萬堅、伍麗華共同提出《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張廖萬堅已在立法院連續2屆提出《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為專責機關,觀光局應負起責任,循民宿的輔導管理模式,使露營場法制化,才是正本清源的做法。

綠委張廖萬堅則指出,有進度當然是好事,但修正仍有隱憂,可能造成「在休閒農場設置露營設施,比隨意在農地設置露營設施還要嚴格」,依據新規定,非休閒農業區的露營設施,在衛生設施和管理室都是「免申請」。但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休閒農場的設施,步道、停車場、衛生設施、景觀設施等,都要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和《休閒農場輔導管理辦法》取得同意書。規定相對嚴格,業者不一定能全盤接受。

張廖萬堅也說,現實中的露營區除了帳篷外,已經進化成五星級、六星級等地露營場地,有漂亮的步道、衛生設施,豪華的帳豪設備,甚至還附有冷氣,同樣是露營,但休閒農場就得乖乖申請,非休閒農場,不但免申請,也沒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一定要事先申請,得依靠事後舉報,由各地方政府認定,造成管理漏洞與不同認定標準。

他認為,透過土地項目變更讓露營法制化只是第一步,應該要有明確的主管機關,過去被視為一種「活動」,而非「產業」,但經過這20多年,露營已經很明顯是一個產業,提供服務的商業行為,精緻程度不輸飯店或民宿,「但觀光局卻僅有這2頁管理規範,實在令人擔憂。

為明確讓露營法制化更加完善,張廖萬堅在立法院連續2屆提出《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為專責機關,觀光局應負起責任,循民宿的輔導管理模式,使露營場法制化,才是正本清源的做法。

綠委伍麗華表示,過去各主管機關一直不願擔任「露營地」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甚至「互踢皮球」,但有關露營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使用地主管機關」是不同概念,同一種「事業」不會因為該「事業」在不同類別的「使用地」上,而有不同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此,依據內政部地政司「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中規定,「觀光遊憩性質之露營野餐設施」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是交通部,在地方是觀光局(處)。所以露營設施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是在交通部,交通部則無旁貸。

為了強化露營事業之目的主管機管是交通部的法源依據,伍麗華除了與張廖萬堅共同提出《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伍還提出希望比照民宿管理法制化的方式,將「露營場」納入發展觀光條例規範範圍。

對於立委建議,觀光局表示,現階段修法應足以因應違法露營場申請合法化困難的問題,若是有業者違法使用,破壞山林,就依照現有法規去取締。觀光局強調,先決要件就使解決土地使用問題,若列專法嚴格規範,可能會讓現有業者費力改善,反而收到更多罰單。目前暫傾向不修專法或設立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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