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 頒佈《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2008.10.01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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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務院 頒佈《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2008.10.01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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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8月07日 22:51:33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8月7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日簽署第530號國務院令,公布《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新華社7日受權播發這一條例。

《條例》包括6章45條,旨在加強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民用建築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築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條例》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建築節能方面的責任和義務,以及違反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罰款、賠償、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等。

根據《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條例》強調,在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係統、照明係統、供熱係統、採暖制冷係統等太陽能利用係統。

根據《條例》,政府應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築節能示范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築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對在民用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條例》指出,國家推廣使用民用建築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國務院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並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條例》指出,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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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公佈(附全文)
2008年08月07日 18:43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8月7日電 中國政府網今日刊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0號,公佈《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民 用 建 築 節 能 條 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築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民用建築節能服務市場,健全民用建築節能服務體系,推動民用建築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做好民用建築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採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照明系統、供熱系統、采暖製冷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民用建築節能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指導下,編制全國民用建築節能規劃,並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民用建築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築節能標準體系。國家民用建築節能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並依照法定程序發佈。

  國家鼓勵制定、採用優於國家民用建築節能標準的地方民用建築節能標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築節能資金,用於支持民用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築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築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九條 國家積極推進供熱體制改革,完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鼓勵發展集中供熱,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收費制度。

  第十條 對在民用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新建建築節能

  第十一條 國家推廣使用民用建築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國務院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佈並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

  國家限制進口或者禁止進口能源消耗高的技術、材料和設備。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鎮詳細規劃,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的要求,確定建築的佈局、形狀和朝向。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築進行規劃審查,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徵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的期限內。

  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註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牆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不得在建築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築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 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公共建築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居住建築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計量裝置應當依法檢定合格。

  第十九條 建築的公共走廊、樓梯等部位,應當安裝、使用節能燈具和電氣控制裝置。

  第二十條 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建築,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於采暖、製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標準進行設計。

  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築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應當安裝、使用節能設備。

  本條例所稱大型公共建築,是指單體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保溫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 既有建築節能

  第二十四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分類改造。

  本條例所稱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是指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築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采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實施節能改造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週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範圍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中央國家機關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由有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制定節能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的節能改造,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經充分論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方可進行。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前款規定的既有建築進行擴建、改建。

  第二十七條 居住建築和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築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尊重建築所有權人意願的基礎上,可以結合擴建、改建,逐步實施節能改造。

  第二十八條 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採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築圍護結構的改造和供熱系統的改造,應當同步進行。

  第二十九條 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和用熱計量裝置;對公共建築進行節能改造,還應當安裝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用電分項計量裝置。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築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築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國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第四章 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三十一條 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築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築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民用建築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築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並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築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公共建築用電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采暖、製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況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向社會公佈。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調查統計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供熱單位應當改進技術裝備,實施計量管理,並對供熱系統進行監測、維護,提高供熱系統的效率,保證供熱系統的運行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供熱單位的能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並制定供熱單位能源消耗指標;對超過能源消耗指標的,應當要求供熱單位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設計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築項目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二)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設計方案出具合格意見的;

  (三)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築項目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既有建築進行擴建、改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採購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築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築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築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二)牆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

  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按照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籤字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購買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與實際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註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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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就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答記者問
http://news.sina.com
2008年08月11日 02:27
北京新浪網

  《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發布 2008年10月起施行

  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專門制訂關於公共機構節能的行政法規?

  答:公共機構節能,是節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推行公共機構節能,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舉措,也是公共機構加強自身建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的必然要求。同時,公共機構帶頭節能,對於增強全體國民的節能意識,在全社會形成節能的良好氛圍,具有積極的導向和示範作用。

  近年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積極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從總體上看,公共機構能耗總量偏大、能耗增長速度較快、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狀況還沒有根本扭轉。因此,必須採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進一步加大公共機構節能的力度,切實提高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水平。國務院制定這個條例,目的就在于將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規範化、制度化,通過法律手段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充分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開創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新局面。

  問:制訂條例的總體思路和遵循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根據節約能源法有關公共機構節能的規定,總結近年來開展國家機關節能工作的實踐經驗,從公共機構用能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出發,以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為核心,有針對性地細化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規定,特別是要健全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體制,明確部門職責,完善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制度和節能措施。條例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三項原則:一是,有關制度和措施相對從嚴,以促使公共機構節能真正走在全社會的前列,充分發揮其在全社會節能工作中的模範帶頭作用。二是,注重制度和措施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確保各項規定明確、具體、有力,同時又切實可行,便于操作。三是,堅持約束與激勵相結合,既明確規定公共機構節能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又確立節獎超罰的激勵措施,增強公共機構節能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問:條例對公共機構節能確定了什麼樣的管理體制?

  答:為了有效地貫徹實施節約能源法關于公共機構節能的規定,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的職責,使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切實做到有人抓、有人管,草案分三個層次規定了既有統一監督管理,又有相互協調配合的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體制:一是,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二是,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三是,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問:條例對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作了哪些規定?

  答:制定和組織實施好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對於規範和引導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增強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預見性、科學性,保証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持續、有效開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條例首先明確規定了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的制定主體、制定依據以及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即: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由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指導思想和原則、用能現狀和問題、節能目標和指標、節能重點環節、實施主體、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內容。為保障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的實施,條例還明確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按年度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公共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採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保証節能目標的完成。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問:條例對公共機構節能規定了哪些基本管理制度?

  答:針對當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存在的責任不明晰、規章制度不健全、能耗底數不清、監督和約束不力等問題,條例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是,明確規定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的依據。

  二是,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是,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加強對本單位能源消耗狀況的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四是,規定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並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五是,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在有關部門制定的能源消耗定額範圍內使用能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

  六是,明確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和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七是,規定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公共機構的建設項目應當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

  八是,實行能源審計制度,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能源使用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並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問:關于公共機構節能的具體措施,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針對公共機構用能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條例從七個方面規定了公共機構節能的具體措施:

  一是,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加強用能系統和設備運行調節、維護保養和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

  二是,規定公共機構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並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上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三是,鼓勵公共機構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四是,規定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五是,規定公共機構實施節能改造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收益分析,並在節能改造後採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六是,規定了公共機構辦公設備、空調、電梯、照明等用能系統和設備以及網絡機房、食堂、鍋爐房等重點用能部位的節能運行規範。

  七是,規定公共機構的公務用車應當按照標準配備,並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制度。

  問:如何保障公共機構節能的管理制度和各項措施得以落實?

  答:保障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和措施切實得以落實,必須加強監督檢查。因此,條例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明確規定了監督檢查的內容。特別是,為增強監督檢查的實效,條例規定對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情況嚴重的公共機構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考慮到公共機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有的公共機構本身還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執行,不同於一般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條例對公共機構的違法行為,包括未建立節能管理規章制度、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等,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予以通報以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等非經濟性處理措施,並將這些措施與監督檢查的內容一起作為監督與保障措施作了規定,沒有設“法律責任” 一章。同時,條例對公共機構違反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銜接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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