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花板漏水 先蒐證再求償
【2007-08-08 / 蘋果日報 / 頭條要聞】
未具名讀者問:我是一棟老公寓的一樓住戶,前年開始,我家天花板開始滴水,起初不以為意,但愈來愈嚴重。後來我請水電師父檢查,發現是二樓水管破裂引起漏水,本以為通知二樓屋主他會負責處理,但沒想到他卻說我故意找麻煩。請問我該怎麼辦,才能讓二樓住戶解決問題,賠償我的損失呢?律師陳雅憶答:建議讀者先將蒐證工作做好,把損失情形拍照,修理所花的費用單據、估價單也須留存,以備上法庭提出作為證據。而可以請求賠償的範圍包括裝潢施作(含天花板、牆壁、地板)、家具、家電損壞賠償等。另外,讀者在提出訴訟前,可先經當地調解委員會嘗試調解。查明是否鄰居造成根據《民法》第一九一條規定,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導致他人權利受損害,須由工作物的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若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所有人已盡注意義務等狀況時,就不負賠償責任。依實務見解來看,所謂設置有欠缺,是指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在建造一開始即存有瑕疪而言。所謂保管有欠缺,則是指建築物在建造後未善盡保管責任,導致其物發生瑕疪而言。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也規定,專有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因此如果可證明是鄰居造成漏水,讀者可向鄰居求償。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email protected]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傳真:(02)6601-6400 法律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