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花板漏水 先蒐證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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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板漏水 先蒐證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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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板漏水 先蒐證再求償

【2007-08-08 / 蘋果日報 / 頭條要聞】
未具名讀者問:我是一棟老公寓的一樓住戶,前年開始,我家天花板開始滴水,起初不以為意,但愈來愈嚴重。後來我請水電師父檢查,發現是二樓水管破裂引起漏水,本以為通知二樓屋主他會負責處理,但沒想到他卻說我故意找麻煩。請問我該怎麼辦,才能讓二樓住戶解決問題,賠償我的損失呢?律師陳雅憶答:建議讀者先將蒐證工作做好,把損失情形拍照,修理所花的費用單據、估價單也須留存,以備上法庭提出作為證據。而可以請求賠償的範圍包括裝潢施作(含天花板、牆壁、地板)、家具、家電損壞賠償等。另外,讀者在提出訴訟前,可先經當地調解委員會嘗試調解。查明是否鄰居造成根據《民法》第一九一條規定,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導致他人權利受損害,須由工作物的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若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所有人已盡注意義務等狀況時,就不負賠償責任。依實務見解來看,所謂設置有欠缺,是指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在建造一開始即存有瑕疪而言。所謂保管有欠缺,則是指建築物在建造後未善盡保管責任,導致其物發生瑕疪而言。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也規定,專有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因此如果可證明是鄰居造成漏水,讀者可向鄰居求償。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email protected]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傳真:(02)6601-6400 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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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也規定,專有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因此如果可證明是鄰居造成漏水,讀者可向鄰居求償。
似乎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較符合上述情況。

「第十二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所以,即使無法證明是樓上住戶所造成的問題,依法雙方仍應共同負擔此一修繕費用。但若屬共有部分的管線,則依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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