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實務上的問題請教各位先進....

建築師事務所工作、實習,以及建築、營造工作所可能遇到的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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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藤章垿

一個實務上的問題請教各位先進....

文章 安藤章垿 »

最近看到一個跟違建相關的新聞...
雖然這則新聞有偏政治方面....
不過其核心重點卻是跟違建相關的法規....
因為個人曾經手過幾個類似的案子最後皆遭北市建管處處份....
有些甚至拆除..
因此想問問這部份有沒有瞭解...
我如果沒記錯的話...北市對違建的處理是以年度區分....
xx年以前的就地合法...
(此部份好像是以超過10~20年以上的老違建為主.如有錯誤請指正...:p)
xx年到~xx年的為列管的違建戶...處理方式好像是有新事證的話便即報即拆...
xx年以後的違建...即報即拆....
但是新聞上..北市建管處處長好像說了一個"可以補件的違建"......
不知道是在那種條件下可以形成.."可以補件的違建".......
如果有那位先進可以幫我解答....
這樣或許可以解決不少所謂"可以補件的違建"的案件....
感激不盡.....

回文者請就法規部份討論..切勿涉及政治.....謝謝
黃為臻

文章 黃為臻 »

Dear 安藤章垿:

違建可分為"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
程序違建 白話一點就是
新建或增建的部份完全沒有牴觸建築相關法規
除了沒有向建管單位報備 並取得建造執照
就給他偷蓋 然後被抓到了 當然原使用執照也與現況不符
這時候只要法規檢討沒問題
在一定期限內 罰款並補齊相關執照 就合法了 :D
至於 實質違建 就是
事後法規檢討不符 那就拆到爽了 :cry:
kschen

文章 kschen »

討論這個案子,不用忌諱什麼。

政治本來就是生活一部份,討厭、喜歡政治人物都是各人自由。這是表達的自由,言論的自由。

本站是高水準網站,胡說八道的,造謠的,自然會另有高手出手。

違建當事人郝龍斌市長,是台北市建管單位直屬長官,建管單位當然會儘最大的力量幫長官去處理長官家的私事,也是理所當然。

郝家是「程序違建」沒錯,關鍵在哪裡呢?他家地夠大,所以,建蔽率、容積率並沒有超過上限。這塊地是他父親郝柏村幹蔣介石待衛長時買的,距離郝柏村上班的士林官邸很近,當時那一帶都嘛是農田,再加上郝宅不是單純住宅,要有汽車停放、隨從等人的空間,所以地當然比普通透天住宅大很多。以前有傳出那塊地其實是農地,郝家也有人符合「農民」資格,不過這與本次違建事件無關。

一般都市新建的公寓、透天住宅,都嘛是接近建蔽率上限(在事務所工作的都知道),所以任何自行增建,都很可能會變實質違建。地價便宜的地方,基地比較寬裕,比較不會蓋到滿。

郝龍斌可不可以去補照呢?當然可以,任可台北市民都嘛可以。郝市長補照了,也繳了罰款,這部份他的待遇倒沒有特權。

市議員可不可以拿此議題去質詢呢?當然可以,這個違建當初(去年年底)被舉發時,還沒去申請建照。

莊瑞雄市議員(本職是律師)現在主打的有兩部份,一是去年剛舉發時郝龍斌咬牙切齒說,他家沒有不法;二是,現況補照中的屋突「可能」超過八分之一,亦即「現況」的三樓可能是部份違建。

前者是政治誠信問題,及台北市長需不需要了解建管法規問題。

後者則又回到原點,因為郝家土地夠大,現有建築,距建蔽率容積率上限還很遠,也是去補申請即可,只是面子會難看而已。

我個人的猜測啦,高階將領的私宅,常是「自行雇工興建」(郝柏村叫得動整個工兵部隊,1980-1995當過工兵的都知道),當年應該是懶得去請建照,或者沒有人告訴郝柏村,「建房子是要申請建照的」;或者覺得自己住所平面沒必要送件到市政府建管單位裡,就像士林官邸的建築圖在台北市政府建管單位也不會有一樣。
菲桑

文章 菲桑 »

kschen 寫:現況補照中的屋突「可能」超過八分之一,亦即「現況」的三樓可能是部份違建。
如果我沒有記錯,屋突除了八分之一之外,應該還有其他限制吧。請懂法規的大大出來說明一下,謝謝。

另外,由巷道來看,郝宅突出於其他的房子許多,又是怎麼一回事呢?難道巷子就可以不用退縮? :roll:
最後由 菲桑 於 2007-05-17, 08:38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speer

文章 speer »

依技術規則:
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其未達十八平方公尺,得建築十八平方公尺。

也就是說屋突面積,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
如果超過了,只要不滿十八平方公尺也沒有關係。
若還是超過十八平方公尺,超出部份計入容積並計入建築物高度即可。

關鍵在使用分區的高度限制上。

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規定:
第一種住宅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及十.五公尺,第二種住宅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五層樓及一七.五公尺。

以最嚴格的住一為例,如果三樓為屋突計入建築物高度沒有問題,不超過住一的上限,另外前後院削線未削到計入高度部份的話,這都符點法令規定。

一塊大基地,建築配置在中間,基本上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看看台北市的套繪圖,早期市內獨門獨戶的基地許多都沒有請領建照。此案能補建照合法化,也算是市長的一種負責任的態度(自清),怎奈選前,話說的太滿了落人口實,怪不了誰。
最後由 speer 於 2007-05-19, 00:16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kschen

文章 kschen »

菲桑 寫: 另外,由巷道來看,郝宅突出於其他的房子許多,又是怎麼一回事呢?難道巷子就可以不用退縮? :roll:
在選前,是有市議員候選人找媒體去郝宅踢館

在「視覺」上,郝宅的確很像是突出於巷道上

可是呢,即使是專業者,也無法證明郝宅是不是真的佔用巷道;因為那條巷子有可能是基地內私設通路(不屬於都市計劃道路);也有可能是郝宅並未突出,而是他鄰居自己建築物退縮,而造成的「視覺效果」。這要調出地籍圖,都市計劃圖才能分曉。

郝宅位置示意(左下角地界線是推測的,我沒有他家的地籍圖):

圖檔

原照片:

圖檔

從照片來看,郝宅建蔽率大概才四成而已,他家的增建只要補建照仍可合法;還有,他家四周有修得很整齊的喬木圍籬,他們家面積大概是鄰居五、六戶大。

他家房子看起來像突出巷道的地方,是發生在基地左上角。因為沒有地籍圖所以無法下結論,可是看起來像是紅屋頂的鄰居自己退縮的。
黃為臻

文章 黃為臻 »

關於屋突 有些觀念必須澄清
以免萬一今年考出來 影響各位的前途 :wink:

1.屋突面積無論多寡 都要計入總樓地板面積檢討

2.屋突面積一定計入建築面積
您見過屋突與建築投影面分離的嗎

3.屋突不超過1/8建築面積 且>=18平方米之規定
僅影響屋突是否計入建築物高度
反推此部份會影響建築物總高度與樓層數

4.屋突的認定是依其使用途而非面積

5.郝市長的住宅若罰款補照時已將屋突納入檢討 則OK
若未檢討 則還有的玩 當然質詢的人得先練一練再來 :lol:

6.若郝宅屋突有居室用途 則須認定為3樓而非屋突
這時候需檢討地方法規有無相關樓層數等限制.....

大家加油 :D
菲桑

文章 菲桑 »

轉貼:自由電子報(2007年5月22日 星期二)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 ... y-fo10.htm
郝家違建未現場會勘 議員批特權
〔記者陳曉宜、鄭琪芳�台北報導〕在民進黨台北市議員一路追查下,終於發現台北市政府處理市長郝龍斌家違建與市民違建有極大差別。台北市建管處長何幼榕昨天坦承,去年郝家被檢舉違建時,該處未依規定到場會勘,因此對外稱郝家沒違建是錯誤訊息;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處長謝松芳昨天也坦承,民國九十二年發現郝家有違建時,並未依法追討五年房屋稅,而今已超過追繳期限,所以從八十八年到九十二年已無法追繳。

周柏雅議員痛斥,一般市民家有違建被檢舉,建管處就到現場會勘查報,為何郝家不用?根本是特權。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各稅捐處每年都會進行房屋稅籍清查,若查獲違建,通常會要求補繳當年度稅款,除非掌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違建五年前就已存在,才能追繳五年稅款。

房屋稅追繳逾期 稅捐處坦承疏失
稅捐稽徵處處長謝松芳昨天坦承,民國九十二年查到郝家有違建時,因當時無「相關資料」佐證,並未依法要求郝家補繳前五年的房屋稅,但他坦承該處人員有疏失。

謝松芳表示,今年郝家補照後,實際違建面積確與九十二年時發現的違建面積不同,相差大約三分之二,也就是說,九十二年查到的違建約一百多平方米,但現在知道郝家補照的違建有三百九十多平方米(約一百八十坪)。謝松芳也坦承,九十二年查到時,未依法對郝家處以未主動申報的罰款,今後會依法處罰。

對此,郝龍斌表示,依法該補的稅他都會補。

議員質詢 郝仍不願承認家有違建
郝家違建從選前的沒有違建,現在變成有三百九十多平方米違建要補照,周柏雅昨天痛批郝龍斌,根本是欺騙社會大眾。但郝龍斌昨天仍不願承認自家有違建,他一再強調,家中建物是八十三年以前的建物,而且本來就是兩層樓,只要補照就可以了,是程序上沒有補足,對此,李慶鋒議員質問郝,「八十三年以前的違建是不是違建?」郝仍答,「依法可以補照」,李慶鋒說,不管是程序違建或實質違建都是違建,建管處長何幼榕也在一旁坦承,「是違建」。
zoe

Re: 一個實務上的問題請教各位先進....

文章 zoe »

安藤章垿 寫:最近看到一個跟違建相關的新聞...
雖然這則新聞有偏政治方面....
不過其核心重點卻是跟違建相關的法規....
因為個人曾經手過幾個類似的案子最後皆遭北市建管處處份....
有些甚至拆除..
因此想問問這部份有沒有瞭解...
我如果沒記錯的話...北市對違建的處理是以年度區分....
xx年以前的就地合法...
(此部份好像是以超過10~20年以上的老違建為主.如有錯誤請指正...:p)
xx年到~xx年的為列管的違建戶...處理方式好像是有新事證的話便即報即拆...
xx年以後的違建...即報即拆....
但是新聞上..北市建管處處長好像說了一個"可以補件的違建"......
不知道是在那種條件下可以形成.."可以補件的違建".......
上面主要是在說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3點第1~4款規定(分四類)
1.新違建:指84.1.1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2.既存違建:指53.1.1以後至民國83.12.31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3.舊有違建:指52.12.31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4.老舊違建:指民國35.10.1以前及本市改制院轄市後編入之五個行政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84年以後新產生違反該要點之新違建,不論台北那一區一律查報拆除
所以囉!能舉證建築物的年份就非常重要囉!
(有時後古老的生活照也很管用囉 :wink:
zoe

文章 zoe »

昨天朋友看了文章後給了一些建議
部分違章建築雖然可依據一些文件舉證為合法建築
但現階段會被列違建,就是對現況環境較不好
不可以視為理所當然
還好多提醒~~~
在幫業主申請執照時
還是不能忘記建築法第一條 之規定呢!
Guo

Re: 一個實務上的問題請教各位先進....

文章 Guo »

zoe 寫: 所以囉!能舉證建築物的年份就非常重要囉!
(有時後古老的生活照也很管用囉 :wink:
本辦法所稱舊有違建係指民國五十二年本市全面普查拍照列卡有案之違建及攤棚。
未經普查拍照之違建,如所有人能檢附左列證件之一,證明於民國五十二年以前所有者,以舊有違建論。

1.戶口遷入或門牌編訂證明。

2.民國五十二年以前原始設立稅籍之完納稅捐證明。

3.房屋產權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

4.繳納自來水費、電費收據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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